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49/2002
環境許可證編號:EP-149/2002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GEOTECHNIAL ENGINEERING OFFICE (GEO)/WORKS DIVISION, CIVI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長") 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土木工程署轄下土力工程處/工程部(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以建造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149/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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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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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oject Profile – “10-Year Extended LPM Project, Phase 2, Package G – Outlying Islands Features in Sok Kwu Wan, Lamma Island” (Register No.: PP-176/2002) (1) 工程項目簡介– “延續十年之防止山泥傾瀉計劃第二期G組南丫島索罟灣斜坡” (登記冊編號:PP-176/2002)
(2)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3 November 2002 (Application No. AEP-149/2002) (2)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2年11月13日提交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AEP-14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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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長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
Letter Reference: (29) in EP2/N9/Q/101 信件檔號:(29) in EP2/N9/Q/101
Date: 6 November 2002 日期:200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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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December 2002 |
[已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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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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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區偉光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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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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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Year Extended LPM Project, Phase 2, Package G – Outlying Islands Features in Sok Kwu Wan, Lamma Island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延續十年之防止山泥傾瀉計劃第二期G組南丫島索罟灣斜坡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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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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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arry out within the conservation area landslip preventive works which include earthworks for slopes 在自然保育區內進行防止山泥傾瀉工程,包括土木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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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Sok Kwu Wan, Lamma Island.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南丫島索罟灣。工程項目的地點載於本許可證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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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Landslip preventive works on 2 substandard government slopes (numbered 15NW-C/C3 and 15NW-C/C4) falling within the Conservation Area at Sok Kwu Wan, Lamma Island. The Project consists of works including earthworks, installation of soil nails, rock slope stabilization measures (for slope no. 15NW-C/C3 only), drainage improvement works and landscape works. 在南丫島索罟灣自然保育區內為2個低於標準的斜坡(編號:15NW-C/C3和15NW-C/C4)進行防止山泥傾瀉工程,包括土木工事、裝設泥釘、鞏固岩石坡措施(只限於斜坡15NW-C/C3)、改善排水工程和景觀美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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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以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1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工程項目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76/2002)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斜坡號碼 15NW-C/C3
2.1 為防止市民擅進和使斜坡下濕潤草地繼續適合盧文氏樹蛙聚居,須按照本許可證圖2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豎設圍欄,並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維持豎設該圍欄。
2.2 為減少對斜坡下濕潤草地造成的滋擾,須按本許可證圖2所示在建造工程展開前於斜坡腳豎設臨時平台。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附錄A所載細節,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維持豎設該臨時平台。
2.3 為保護斜坡後面的次生林,防止山泥傾瀉工程不得佔用本許可證圖2所示工地界線外的次生林範圍。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聘用一名至少有3年直接觀察、處理及照顧人工飼養的盧文氏樹蛙經驗生態學家進行建議的緩解措施,以減少對斜坡下濕潤草地中的盧文氏樹蛙造成的影響。
2.5 條件第2.4項所載的建議緩解措施,須包括按條件第2.6項經同意的遷移手冊所內列明的盧文氏樹蛙保護措施。工程項目簡介內載及遷移手冊內建議的緩解措施,均須徹底執行。
2.6 按條件第2.8項擬備的遷移手冊,須在基線調查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月提交署長和得到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供經同意手冊的5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並須執行條件第1.12項所載有關提交電子版本的規定。
2.7 基線調查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8個星期進行,為期不得少於8個星期。
2.8 為減少對盧文氏樹蛙可能造成的壓力及方便妥善執行建議的緩解措施,該名生態學家須代表許可證持有人擬備詳細的遷移手冊,以供遷移盧文氏樹蛙。手冊須包括: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進行基線調查、捕捉及運送盧文氏樹蛙
(a) 進行基線調查並遷移盧文氏樹蛙、卵及蝌蚪的詳細時間表;
(b) 捕捉盧文氏樹蛙、卵及蝌蚪的詳細安排;
(c)
把盧文氏樹蛙、卵及蝌蚪由斜坡下濕潤草地運送至保存及飼養設施(下稱「存放設施」)的安排;
人工飼養盧文氏樹蛙
(d) 保存及飼養盧文氏樹蛙、卵及蝌蚪的工作時間表及設立存放設施的規定;
在建造工程期間於斜坡下濕潤草地進行水質監測
(e) 釐定斜坡下濕潤草地的水質是否可以接受的方法,及如在防止山泥傾瀉工程期間水質變壞,執行有關緩解措施的詳情;
在建造工程完成後把盧文氏樹蛙放回斜坡下濕潤草地
(f) 釐定在防止山泥傾瀉工程完成後把盧文氏樹蛙放回斜坡下濕潤草地是否可以接受的方法;
(g) 把盧文氏樹蛙由存放設施運送至斜坡下濕潤草地的安排;
(h)
如把盧文氏樹蛙放回斜坡下濕潤草地的安排不可行或失當而採取的應變措施;以及
(i) 放回盧文氏樹蛙後的監察安排。
斜坡號碼 15NW-C/C4
2.9 為免防止山泥傾瀉工程佔用斜坡後面的林地,須按照本許可證圖3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豎設圍欄,並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維持豎設該圍欄。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49/2002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49/2002
在斜坡編號15NW-C/C3豎設臨時平台
豎設臨時平台的指示細節,載於本許可證圖4,其中以下述要點尤須遵行:
1. 為減少因豎設臨時平台而對斜坡下濕潤草地造成的滋擾,平台的底座或其他支架不得放置在由斜坡腳起計超出3米的地方。(圖4內臨時平台的指示細節)
2. 為免因防止山泥傾瀉工程所用灌漿、化學品或其他人工製劑而受污染的徑流流入斜坡腳的濕潤草地,如污染物可能濺溢或污染徑流,坡面與臨時平台之間的縫隙須予密封。(圖4內細節1)
3. 為收集並導引污水離開斜坡下濕潤草地,須為臨時平台設置臨時排水系統。(圖4內細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