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77/2007/A
環境許可證編號EP-277/2007/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AND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77/2007) to the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9
July 2007.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77/2007)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305/2009.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77/2007/A).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7年7月9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EP-277/2007)批予渠務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305/2009修訂環境許可證。下文說明的修定,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EP-277/2007/A)。本經修定的環境許可證,適用於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305/2009 |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
(1)
Drainage Improvement in Northern New Territories –
Package C :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inal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Executive Summary
Report (Register No.
AEIAR-108/2007)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
環境影響評估– 行政摘要報告 (登記冊編號 : AEIAR-108/2007) [下稱 “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9 July 2007, ref.: (30) in Ax(1) to EP2/N7/I/23 II. (2)
署長已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九日發出該環評報告的批准信,檔案編號 : (30) in Ax(1) to EP2/N7/I/23 II。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8 May
2007 (Application No. AEP-277/2007) (3)
於2007年5月8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AEP-277/2007)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No.:
EP-277/2007 issued on 9 July 2007 (4)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編號: EP-277/2007於2007年7月9日簽發 (5)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3 November 2009 (Application No. VEP-305/2009) (5)
於2009年11月3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 VEP-305/2009) |
Application No. 申請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日期 |
VEP-305/2009 |
3 November 2009 2009年11月3日 |
(1)
Vary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in Man Uk Pin from
re-provision of six footbridges and six vehicular crossings as listed in Part B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77/2007 to seven footbridges and seven vehicular crossings (1)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277/2007 B部在萬屋邊的指定工程項目範圍由重置六條行人橋及六條車用通道改為重置七條行人橋及七條車用通道 (2) Vary Figure
1, Figure 2,
Figure 5,
and Figure 6 in Part C |
1 December 2009 2009年12月1日 |
1 December 2009 2009年12月1日 |
|
[Signed] |
|
Date 日期 |
|
|
(Maurice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評估及噪音)楊國良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 “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Drainage Improvement in
Northern New Territories – Package C 新界北部雨水排放系統改善計劃C部份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drainage channels and other ancillary works 建造及營辦排水道及附屬工程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Lin Ma Hang and
Man Uk Pin, North District 北區蓮麻坑及萬屋邊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2,
3
and 4 of this Permit.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mainly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s:- 工程項目主要範圍包括以下:- (1)
Man Uk Pin 萬屋邊
i.
A two-stage channel with existing natural river bed 一條兩階段式河道設計的排水道並保留現有自然河道底部
ii.
Trapezoidal channels with gabion walls and mattress
lining 以石籠護土牆襯砌及石籠襯層修建的梯形排水道
iii.
U-channels, underground drainage pipes and box culverts U形排水道、地下排水管道和箱形暗渠
iv.
Re-provision of seven footbridges and seven vehicular
crossings 重置七條行人橋及七條車用通道 (2)
Lin Ma Hang 蓮麻坑
i.
Localized river bank improvement works and a
trapezoidal channel with gabion wall and mattress lining 局部河岸改善工程和一段以石籠護土牆襯砌及石籠襯層修建的梯形排水道
ii.
Re-provision of three vehicular crossings 重置三條車用通道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以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訴訟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08/2007)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任何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 (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建造工程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採取的措施或提交的文件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108/2007) 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08/2007) 規定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及本許可證的每宗事故。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08/2007)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108/2007)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08/2007)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4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景觀美化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植樹的位置、面積、數量及品種、設計詳情、執行計劃、維修保養及管理作業表,以及比例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的圖則,以展示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景觀美化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08/2007) 內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建造期間採取的措施
萬屋邊
2.5 為儘量減低對水質的影響,不得在4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在位於萬屋邊的現有梧桐河河道(MUP05)進行挖掘工程。除MUP05上游首300米的一段河道外,在MUP05所示位置進行的工程範圍,在任何時間內均不得逾300米長。為儘量減低與MUP05一併引起的潛在累積影響,萊洞河(MUP04A)的建造工程範圍,不得逾100米長。河床的挖掘範圍須以堤壆或以土工織物布料包裹的沙包屏障圍封,以儘量減低對梧桐河下游所造成的影響。
2.6 挖掘物料的貯存區須設於距離鄉村屋宇最少20米的地點,以儘量減低氣味所造成的影響。
2.7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於本許可證圖5及圖6所示地點設置臨時隔音屏障。臨時隔音屏障須以表面密度最少為每平方米7公斤的物料建造。臨時隔音屏障須為無缺口的連續構築物。
2.8 工程項目工地邊界的地面徑流須直接排入妥為設計的泥沙/淤泥清除設施如隔沙池、隔泥池及沉澱池,然後才排入雨水渠系統。
2.9 過剩的建築材料和拆建廢料及廢物須分別棄置於屯門38區及新界東北堆填區的公眾填土設施或另獲署長同意的其他地點。
2.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批准的景觀美化計劃推行景觀美化措施。在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詳細的景觀美化竣工圖及說明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植樹的最終地點、面積、數量及品種,以證明符合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獲准的提交文件。提交的竣工圖,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條件第2.4項。
蓮麻坑
2.11 蓮麻坑河道(LMH01)的河岸改善工程不得採用混凝土。
2.12 麻坑河道(LMH01)的河岸改善工程不得採用混凝土。不得在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在LMH01所示位置進行挖掘工程。河床的挖掘範圍須以堤壆或以土工織物布料包裹的沙包屏障圍封,以儘量減低對蓮麻坑河道所造成的影響。
2.13 程項目工地邊界的地面徑流須直接排入妥為設計的泥沙/淤泥清除設施如隔沙池、隔泥池及沉澱池,然後才排入雨水渠系統。
2.14 工程項目的建造期間,須於本許可證圖7及圖8所示地點設置臨時隔音屏障。臨時隔音屏障須以表面密度最少為每平方米7公斤的物料建造。臨時隔音屏障須為無缺口的連續構築物。
2.15 可證持有人不得同時進行蓮麻坑河道的河岸改善工程及跨河橋的重建工程,以免造成建築噪音累積影響。
2.16 可證持有人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批准的景觀美化計劃推行景觀美化措施。在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詳細的景觀美化竣工圖及說明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植樹的最終地點、面積、數量及品種,以證明符合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獲准的提交文件。提交的竣工圖,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條件第2.4項。
2.17 位於蓮麻坑的一道建築文物石級牆(AAHB-855)的結構,須以耐損膠布保護,以及於建造期間保持完整。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採取的措施及提交的文件
2.18 為儘量減低對水質及生態的影響,萬屋邊及蓮麻坑河道排水道的維修保養工程,包括植物管理及隔沙工程,須於旱季10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內進行。工地範圍須以密封建築物如堤壆及沙包屏障圍封,以減少對水質所造成的影響。
3 建造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規定
3.1 環監計劃須按照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108/2007)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然後才可執行。
3.2 噪音、空氣質素及水質監測的取樣及測量,均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各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及
(d) 建造工程完工後進行環監手冊所述作生態監測工作。
3.3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額外複本。
3.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向署長提交建造階段的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本許可證所要求文件的提交情況,以及工程項目引致的所有剩餘挖出物料及廢物的類別、數量及棄置地點。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額外複本。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環監手冊、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 (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1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77/2007A
環境許可證編號EP-277/200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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