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所有涉及下述項目的工程項目:土木工事、挖泥工程及其他
建築工程,而該等項目部分或全部位於現有的郊野公園或特 別地區或經憲報刊登的建議中的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自然保育區、現有的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經憲報刊登的建議
中的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文化遺產地點和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 點,但下述項目則屬例外 —— ( 由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a) 道路、下水道、斜坡、公共照明 ( 包括其相聯電纜 ) 或公用設施的次要維修工程;( 由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ab) 與排水道或河流有關的次要維修工程 ( 包括除淤工 程 );( 由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增補 )
(b) 安裝電訊電線、電纜接線箱、伏特水平不超過 66 千 伏的電纜線,或直徑為 120 毫米或以下的氣體管道; ( 由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c) 獲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批准的教育、康 樂或供公眾享用的設施,而該等設施並非屬 A 至 P 部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 由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 告修訂 )
(d) 與林業、農業、漁業、植物管理或生態環境管理有 關的所有土木工事;( 由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e) 新界獲豁免的房屋,或其相聯構築物或設施 ( 包括 排水及排污設備 );( 由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f) 小徑或休憩處,或其相聯設施;( 由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g) 與海岸公園、海岸保護區、郊野公園、具有特別科 學價值的地點、自然保育區或特別地區的管理及保護有關的設施 ( 包括消防、供電或供水設施、洗手間及下水道 ( 包括其相聯污水處理設施 )) 或工程 ( 包 括斜坡、排水及道路工程 );( 由 2023 年第 77 號法 律公告代替 )
(h) 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根據《郊野公園條例》( 第 208 章 ) 第 4 條或《海岸公園條例》( 第 476 章 )第 4 條為發展和管理郊野公園、特別地區、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而承擔的且並非屬 A 至 P 部列明的 指定工程項目的所有工程;( 由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i) 對現有水務設施的保養或改善工程;( 由 2023 年第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j) 涉及坑道 ( 闊度不超過 1.5 米者 ) 的挖掘的、提供地下水管或地下污水管的工程 ( 包括任何配件或閥門
的相聯工程 );( 由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k) 不涉及坑道挖掘的 ——
(i) 提供地下水管或地下污水管的工程;或
(ii) 提供直徑為 450 毫米或以下的地面水管或地面污水管的工程 ( 包括任何配件或閥門的相聯工程 );( 由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增補 )
(l) 提供水箱的工程;( 由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增補 )
(m) 提供水文站的工程 ( 包括任何相聯工程 );( 由 2023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增補 )
(n) 為鄉村供應計劃 ( 包括電力或氣體供應、電訊、公共照明 ( 包括其相聯電纜 )、供水及排污的計劃 ) 而進行的工程;或 ( 由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增補 )
(o) 僅為提供消防或醫療服務,或僅為執法、安全 ( 包括國家安全 )、救生或以其他方式確保人身安全,或其他緊急用途而設的直升機升降場或其他設施。 ( 由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增補 )
Q.2 地下石洞,而其任何入口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下述項 目的最近界線少於 100 米
——
(a) 住宅區;
(b) 禮拜場所;
(c) 教育機構;
(d) 健康護理機構;
(e)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
(f) 文化遺產地點;
(g) 郊野公園;
(h) 特別地區;
(i) 自然保育區;
(j) 泳灘;
(k) 海岸公園;或
(l) 海岸保護區。 ( 由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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