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指 南

附 錄 1: 條 例 附 表 2 及 3 所 臚 列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附 表 2 須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附 表 3 須 有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的 主 要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及按環評條例(499)4(2)條規定就指定工程項目所作的修訂]

附表2 須有環境許可證的指定工程項目

第I部  

種類

指定工程項目

A —— 汽車車道、鐵路及車廠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A.1  屬快速公路、幹道、主要幹路或地區幹路的汽車車道。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A.2  鐵路及其相聯車站。

 

A.3  電車軌道及其相聯車站。

 

A.4  鐵路側線、車廠、維修工場、調車場或貨物場。

 

A.5  電車廠,而該廠的位置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

(a)  住宅區;

(b)  禮拜場所;

(c)  敎育機構;或

(d)  健康護理機構, 的最近界線少於 100 米。

 

A.6  運輸車廠,而該車廠的位置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

(a)  住宅區;

(b)  禮拜場所;

(c)  敎育機構;或

(d)  健康護理機構,

的最近界線少於 100 米。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A.7  入口之間的長度超過 800 米的行車隧道或鐵路隧道。

 

A.8  橋台之間的長度超過 100 米的、由位處海上的橋墩支承的汽車行車橋樑或鐵路橋樑。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及 2023年第 113 號法律公告代替 )

 

A.9  完全被上蓋及位於兩邊的構築物包圍超過 100 米的汽車車道。(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B —— 機場及港口設施

B.1  機場 ( 包括其跑道及與飛機維修、修理、加油及燃料貯存、引 擎測試或空運貨物處理有關的發展及設施 )( 2023 年第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B.2  在現有的或計劃中的住宅發展 300 米內的直升機升降場 ( 但如 該升降場是僅為提供消防或醫療服務,或僅為執法、安全 ( 包括國家安全 )、救生或以其他方式確保人身安全,或其他緊急 用途而設的,則屬例外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B.3  貨櫃碼頭 ( 包括該貨櫃碼頭的貨櫃支援設施 )

 

B.4  公眾貨物裝卸區,而 ——

(a)  其貨物裝卸範圍的長度超過 1 000 米;或

(b)  其貨物裝卸範圍的長度超過 500 米,且在一個現有 的或計劃中的 —— ( 2023年第 77號法律公告修訂 )

(i)  住宅區;

(ii) 禮拜場所;

(iii) 敎育機構;或

(iv) 健康護理機構,

50 米範圍內。

 

B.5 貨櫃支援區、貨櫃貯存、貨櫃處理或貨櫃裝箱區 ( 包括貨櫃 車停泊處 ),而其面積超過 5 公頃且在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

(a)  住宅區;

(b)  禮拜場所;

(c)  敎育機構;或

(d)  健康護理機構, 的

300 米範圍內。

 

B.6  規模超過 1 公頃或起卸量超過 20 000 公噸的船舶建造或修理 場 ( 包括其相聯設施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B.7  內河碼頭。

 

B.8  中流作業設施。

C —— 填海、水力與海洋設施、挖泥與傾倒

C.1  面積超過 5 公頃的填海工程 ( 包括相聯挖泥工程 )

 

C.2  (1)  面積超過 1 公頃的填海工程 ( 包括相聯挖泥工程 ),而其 一條界線 ——

(a) 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指明地區 ( 整個或有部 分處於前濱及海床或其上者 ) 的最近界線少於 500米;

(b) 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指明地區 ( 並非整個或 有部分處於前濱及海床或其上者 ) 的最近界線少於 200 米;或

(c)  距離一個現有的住宅區的最近界線少於 100 米。

(2)  在本項中 ——

前濱及海床 (foreshore and sea-bed) 具有《前濱及海床 (填海工程) 條例》( 127 ) 2 條所給予的涵義;

指明地區 (specified area) 指 ——

(a)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

(b)  文化遺產地點;

(c)  泳灘;

(d)  海岸公園;

(e)  海岸保護區;

(f)  魚類養殖區;

(g)  野生動物保護區;

(h)  海濱保護區;

(i)  自然保育區;

(j)  郊野公園;或

(k) 特別地區。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及 2023 年 第 113 號法律公告代替 )

 

C.3  填海工程 ——

(a)  如以海洋水道的水平基準面以上 0.0 米作基準,該項工程會引致橫截面積減少超過 5%;或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b)  在圖則上佔有的範圍超過任何封閉或半封閉的水體的範圍的 10%

 

C.4  長度超過 1 公里的防波堤或伸展入潮水沖洗渠道超過該渠道寬度的 30% 的防波堤。

 

C.5  在設計上是為超過 30 艘船隻提供碇泊處的避風塘。 ( 2023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C.6  高度超過 10 米的堤壩。

 

C.7  取土量超過 200 000 立方米的陸上取土區。

 

C.8  取土量超過 50 000 立方米的陸上取土區,而該區 ——

(a)  其中一條界線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

(i)  住宅區;

(ii) 禮拜場所;

(iii) 敎育機構;

(iv) 健康護理機構;

(v)  郊野公園;或

(vi) 特別地區,

的最近界線少於 500 米;或

(b)  全部或部分在一個 ——

(i)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範圍內;或

(ii) 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內。

 

C.9  海洋取土區。

 

C.10 海洋傾倒物料區。

 

C.11 面積超過 2 公頃的公眾傾倒物料區。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C.12 (1)  符合以下描述的挖泥作業 ——

(a)  挖泥量超過 500 000 立方米;

(b) 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指明地區 ( 整個或有部分處於前濱及海床或其上者 ) 的最近界線少於 500米;或

(c) 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指明地區 ( 並非整個或有部分處於前濱及海床或其上者 ) 的最近界線少於 200 米。

(2)  在本項中 ——

前濱及海床 (foreshore and sea-bed) 具有《前濱及海床 (填海工程) 條例》( 127 ) 2 條所給予的涵義;

指明地區 (specified area) 指 ——

(a)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

(b)  文化遺產地點;

(c)  泳灘;

(d)  海岸公園;

(e)  海岸保護區;

(f)  魚類養殖區;

(g)  野生動物保護區;

(h)  海濱保護區;或

(i)  自然保育區。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及 2023年第 113 號法律公告代替 )

D —— 能源供應

D.1  生產能力超過 100 兆瓦特的、以化石燃料發電的電力廠。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D.2  生產能力超過每天 1 000 萬立方米的、為生產煤氣 《(氣體安全條例》( 51 ) 2 條所界定者 ) 而設的氣體生產廠。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D.3  生產能力超過 100 兆瓦特的風力發電廠。 ( 2023 年第 77 號 法律公告增補 )

E —— 抽水和供水

E.1  儲水庫。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E.2  設有可儲存超過 500 公噸危險品的儲存設施的濾水廠。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E.3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廢除 )

F —— 污水的收集、處理、處置和再使用

F.1  裝置的污水處理能力超過每天 15 000 立方米的污水處理廠。

 

F.2  污水處理廠,而 ——

(a)  其裝置的污水處理能力超過每天 5 000 立方米;及

(b)  其一條界線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

(i)  住宅區;

(ii) 禮拜場所;

(iii) 敎育機構;

(iv) 健康護理機構;

(v)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

(vi) 文化遺產地點;

(vii) 泳灘;

(viii)海岸公園;(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ix) 海岸保護區;或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x)  魚類養殖區,(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的最近界線少於 200 米。

 

F.3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廢除 )

 

F.4  以經污水處理廠處理的污水,生產再造水供公眾使用的設施。(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F.5  直徑 1 200 毫米或以上且長度為 1 公里或以上的海底污水管道。

 

F.6  海底污水渠口。

G —— 廢物貯存、轉運和處置設施

G.1  《廢物處置條例》( 354 ) 所界定的廢物堆填區。

 

G.2  垃圾轉運站。

 

G.3  裝置的垃圾焚化能力超過每天 500 公噸的垃圾焚化爐。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G.4  處置下述項目的廢物處置設施 ( 不包括垃圾收集站 ),而其所 裝置的處置能力超過每天 500 公噸 ——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a)  垃圾;或

(b)  食物廢物、化學廢物、工業廢物或特殊廢物。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G.5  建築廢物處理設施,而 ——

(a)  其設計的處理能力每天超過 500 公噸;及 ( 2023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b)  其一條界線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

(i)    住宅區;

(ii)   禮拜場所;

(iii)  敎育機構;或

(iv)   健康護理機構,

的最近界線少於 200 米。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 告修訂 )

 

G.6  處置粉狀的燃料灰、爐底灰或石膏的廢物處置設施。

H —— 公用設施管道、輸送管道及分站

H.1  400 千伏的電力分站及輸電線。

 

H.2  海底氣體管道或海底油管。

I —— 水道及排水工程

I.1  排水道或河流治理與導流工程,而 ——

(a)  其水道寬度超過 100 米;或

(b)  其位置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 ( 2023 年 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i)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

(ii) 文化遺產地點;

(iii) 海岸公園;(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iiia)海岸保護區;(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增補 )

(iv) 魚類養殖區;

(v)  野生動物保護區;

(vi) 海濱保護區;或

(vii) 自然保育區,

的最近界線少於 300 米。

 

I.2  面積超過 10 公頃的蓄洪池。

J —— 礦物提煉

J.1  生產能力超過每天 100 公噸的石油或天然氣提煉設施。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J.2  採礦作業 ( 按 照《礦務條 例》( 285 ) 解釋者 )( 2023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J.3  進行地面挖掘的露天石礦場 ( 而該石礦場屬《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59 ) 2(1) 條所界定者 )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J.4  處理能力超過每天 100 公噸的煤廠。

K —— 工業設施(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K.1  工業邨。

 

K.2  生產能力超過每年 400 000 百升的釀酒廠。 ( 2023 年第 77號法律公告修訂 )

 

K.3  生產能力超過每年 500 000 平方米的製革或皮革精加工廠。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K.4  生產能力超過每年 200 000 公噸 ( 以金屬量計算 ) 的冶金廠。(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K.5  處理和製造水泥的總筒倉量超過 10 000 公噸的水泥廠或混凝 土拌合廠。

 

K.6  貯存量超過 500 公噸並將物質加工或生產的化工廠或生化工廠。

 

K.7  生產能力超過每天 500 公噸的石油煉油廠。 ( 2023 年第 77號法律公告代替 )

 

K.8  生產能力超過每年 70 000 公噸的石油化工廠。 ( 2023 年第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K.9  煙草或香煙製造廠。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K.10 儲存《危險品條例》( 295 ) 2 條所界定的爆炸品的倉庫,或製造該等爆炸品的製造廠。( 2023年第 77號法律公告代替 )

 

K.11 場地面積的規模超過 1 公頃的沙倉。

 

K.12 貯存量超過 80 000 公噸的散裝化學物品貯存設施。

 

K.13 貯存量超過 500 公噸的危險品倉庫。

L —— 燃料的貯存、輸送和轉運

L.1  貯存量超過 200 公噸的液化石油氣的貯存、輸送和轉運設施。(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L.2  貯存量超過 200 公噸的液化天然氣或氫氣的貯存、輸送和轉運 設施。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L.3  貯存量超過 200 公噸的煤或礦石的貯存、輸送和轉運設施。(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L.4  貯存量超過 1 000 公噸的石油的貯存、輸送和轉運設施。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M —— 農業及魚業活動

M.1  魚類養殖區,而 ——

(a)  其面積超過 5 公頃;或

(b)  其一條界線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

(i)  海岸公園;(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ia) 海岸保護區;或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增補 )

(ii) 泳灘,

的最近界線少於 500 米。

N —— 社區設施

N.1  最高屠宰量超過每天 500 隻食用牲口 《(屠房規例》( 132 章,附屬法例 BU) 3 條所界定者 ) 的屠場。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N.2  為動物而設的檢疫站或檢疫關禁處。

 

N.3  魚類或牲畜批發市場。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N.4  火葬場。

O —— 旅遊及康樂發展

O.1  戶外高爾夫球場及全部受管理的草地範圍。

 

O.2  在設計上是為超過 30 艘主要是用於遊樂或康樂的船隻提供碇泊處的遊艇停放處。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O.3  可容納超過 10 000 人 的、設計供賽馬用的露天場地。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O.4  户外賽車場 ( 包括僅為訓練而設者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O.5  露天射擊場。

 

O.6  可容納超過 10 000 人的露天音樂會場地。

 

O.7  可容納超過 10 000 人的戶外運動設施。

 

O.8  場地面積超過 20 公頃的主題公園或遊樂公園。 ( 1999 年第205 號法律公告增補 )

P —— 住宅及其他發展

P.1  在后海灣 1 2 號緩衝區內的住宅或康樂發展 ( 新界獲豁免的房屋除外 )

 

P.2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廢除 )

Q —— 雜項

Q.1 所有涉及下述項目的工程項目:土木工事、挖泥工程及其他 建築工程,而該等項目部分或全部位於現有的郊野公園或特 別地區或經憲報刊登的建議中的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自然保育區、現有的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經憲報刊登的建議 中的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文化遺產地點和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 點,但下述項目則屬例外 ——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a)  道路、下水道、斜坡、公共照明 ( 包括其相聯電纜 ) 或公用設施的次要維修工程;(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ab) 與排水道或河流有關的次要維修工程 ( 包括除淤工 程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增補 )

(b)  安裝電訊電線、電纜接線箱、伏特水平不超過 66 千 伏的電纜線,或直徑為 120 毫米或以下的氣體管道;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c)  獲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批准的教育、康 樂或供公眾享用的設施,而該等設施並非屬 A P 部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 告修訂 )

(d)  與林業、農業、漁業、植物管理或生態環境管理有 關的所有土木工事;(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e)  新界獲豁免的房屋,或其相聯構築物或設施 ( 包括 排水及排污設備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f)  小徑或休憩處,或其相聯設施;(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g)  與海岸公園、海岸保護區、郊野公園、具有特別科 學價值的地點、自然保育區或特別地區的管理及保護有關的設施 ( 包括消防、供電或供水設施、洗手間及下水道 ( 包括其相聯污水處理設施 )) 或工程 ( 包 括斜坡、排水及道路工程 )( 2023 年第 77 號法 律公告代替 )

(h)  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根據《郊野公園條例》( 208 ) 4 條或《海岸公園條例》( 476 ) 4 條為發展和管理郊野公園、特別地區、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而承擔的且並非屬 A P 部列明的 指定工程項目的所有工程;(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i)  對現有水務設施的保養或改善工程;( 2023 年第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j)  涉及坑道 ( 闊度不超過 1.5 米者 ) 的挖掘的、提供地下水管或地下污水管的工程 ( 包括任何配件或閥門 的相聯工程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k)  不涉及坑道挖掘的 ——

(i) 提供地下水管或地下污水管的工程;或

(ii) 提供直徑為 450 毫米或以下的地面水管或地面污水管的工程 ( 包括任何配件或閥門的相聯工程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增補 )

(l)  提供水箱的工程;(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增補 )

(m)  提供水文站的工程 ( 包括任何相聯工程 )( 2023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增補 )

(n)  為鄉村供應計劃 ( 包括電力或氣體供應、電訊、公共照明 ( 包括其相聯電纜 )、供水及排污的計劃 ) 而進行的工程;或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增補 )

(o)  僅為提供消防或醫療服務,或僅為執法、安全 ( 包括國家安全 )、救生或以其他方式確保人身安全,或其他緊急用途而設的直升機升降場或其他設施。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增補 )

 

Q.2  地下石洞,而其任何入口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下述項 目的最近界線少於 100 米 ——

(a)  住宅區;

(b)  禮拜場所;

(c)  教育機構;

(d)  健康護理機構;

(e)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

(f)  文化遺產地點;

(g)  郊野公園;

(h)  特別地區;

(i)  自然保育區;

(j)  泳灘;

(k)  海岸公園;或

(l)  海岸保護區。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II  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

指定工程項目

1.   機場,包括加油及燃料貯存、飛機維修與修理設施。

 

2.   生產能力超過每天 500 公噸的石油煉油廠。 ( 2023 年第 77號法律公告代替 )

 

3.   裝置的焚化能力超過每天 500 公噸的城市廢物、化學廢物或醫 療廢物焚化爐。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4.   生產能力超過 100 兆瓦特的、以化石燃料發電的電力廠。 ( 2023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5.   生產能力超過每天 1 000 萬立方米的、為生產煤氣 《(氣體安全條例》( 51 ) 2 條所界定者 ) 而設的氣體生產廠。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6.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廢除 )

 

7.   貯存或處置放射性廢物的裝置。

 

8.   處置粉狀的燃料灰、爐底灰或石膏的廢物處置設施。

 

9.   生產能力超過每年 200 000 公噸 ( 以金屬量計算 ) 的冶金廠。(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10.  生產能力超過每年 70 000 公噸的石油化工廠。 ( 2023 年第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11.  儲存《危險品條例》( 295 ) 2 條所界定的爆炸品的倉庫,或製造該等爆炸品的製造廠。( 2023年第 77號法律公告代替 )

 

12.  儲存量超過 80 000 公噸的散裝化學物品貯存設施。 ( 2023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13.  貯存量超過 200 公噸的液化石油氣庫。

 

14.  貯存量超過 200 公噸的液化天然氣庫或氫氣庫。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15.  貯存量超過 200 公噸的煤與礦石倉庫。

 

16.  貯存量超過 1 000 公噸的石油倉庫。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修訂 )

 

17.  規模超過 1 公頃或起卸量超過 20 000 公噸的船舶建造或修理 場 ( 包括其相聯設施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附表須有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主要指定工程項目  

指定工程項目

1.   覆蓋面積超過 50 公頃的市區發展工程項目或重建工程項目。(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代替 )

 

2.   ( 2023 年第 77 號法律公告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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