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 |
面積超過 5 公頃的填海工程 ( 包括相聯挖泥工程 )。 |
C.2 |
(1)面積超過 1 公頃的填海工程( 包括相聯挖泥工程),而其一條界線 ——
(a) 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指明地區(整個或有部分處於前濱及海床或其上者)的最近界線少於500 米﹔
(b) 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指明地區(並非整個或有部分處於前濱及海床或其上者)的最近界線少於200 米﹔或
(c) 距離一個現有的住宅區的最近界線少於100 米。
(2) 在本項中——
前濱及海床 (foreshore and sea-bed)具有《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第127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指明地區 (specified area)指——
(a)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
(b) 文化遺產地點﹔
(c) 泳灘﹔
(d) 海岸公園﹔
(e) 海岸保護區﹔
(f) 魚類養殖區﹔
(g) 野生動物保護區﹔
(h) 海濱保護區﹔
(i) 自然保育區﹔
(j) 郊野公園﹔或
(k) 特別地區。 |
C.3 |
填海工程 ——
(a) 如以海洋水道的水平基準面以上 0.0 米作基準,該項工程會引致橫截面積減少超過5%;或
(b) 在圖則上佔有的範圍超過任何封閉或半封閉的水體的範圍的 10%。 |
C.4 |
長度超過 1 公里的防波堤或伸展入潮水沖洗渠道超過該渠道寬度的 30% 的防波堤。 |
C.5 |
在設計上是為超過 30 艘船隻提供碇泊處的避風塘。 |
C.6 |
高度超過 10 米的堤壩。 |
C.7 |
取土量超過 200 000 立方米的陸上取土區。 |
C.8 |
取土量超過 50 000 立方米的陸上取土區,而該區 ——
(a) 其中一條界線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
(i) 住宅區;
(ii) 禮拜場所;
(iii) 敎育機構;
(iv) 健康護理機構;
(v) 郊野公園;或
(vi) 特別地區,的最近界線少於 500 米;或
(b) 全部或部分在一個 ——
(i)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範圍內;或
(ii) 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內。 |
C.9 |
海洋取土區。 |
C.10 |
海洋傾倒物料區。 |
C.11 |
面積超過 2 公頃的公眾傾倒物料區。 |
C.12 |
(1)符合以下描述的挖泥作業——
(a) 挖泥量超過500 000立方米;
(b) 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指明地區(整個或有部分處於前濱及海床或其上者)的最近界線少於500米﹔或
(c) 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指明地區(並非整個或有部分處於前濱及海床或其上者)的最近界線少於200 米。
(2) 在本項中——
前濱及海床(foreshore and sea-bed)具有《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第127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指明地區 (specified area)指——
(a)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
(b) 文化遺產地點﹔
(c)泳灘﹔
(d)海岸公園﹔
(e)海岸保護區﹔
(f) 魚類養殖區﹔
(g) 野生動物保護區﹔
(h) 海濱保護區﹔或
(i)自然保育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