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规例》 及其2008年的修订规例指南
使用液体燃料
4. 对液体燃料的管制规定为何?
5. 哪种液体燃料可符合「修订规例」的规定?其环境效益为何?
6. 如我有意使用「受限制液体燃料」,应怎样办?
沙田燃料限制区
7. 当局对沙田区内使用燃料的设备有何燃料限制?
8. 「沙田燃料限制区」覆盖什么范围?
罪行与罚则
9. 「规例」的罚则如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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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规例》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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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规例》(下称「规例」)于1990年订立,对工商业工序容许使用的燃料种类及其含硫量作出法例管制,以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当局于2008年6月修订「规例」,收紧对液体燃料的管制要求。如你会在任何工商业工序中使用液体燃料,便应特别留意本指南有关「使用液体燃料」的部分。
沙田区因地形独特,自1989年起,区内可使用的燃料便仅限于气体燃料。由于当局会继续沿用这项安排,因此如你在该区有任何使用燃料的设备,请参阅本指南有关「沙田燃料限制区」的部分。
该「规例」不适用于在只作住宅用途的处所,或在船只、汽车、铁路机车或飞机内使用或操作的任何使用燃料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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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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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需要管制二氧化硫的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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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是一种空气污染物,源自燃烧含硫的燃料,可引致呼吸系统疾病、肺功能衰退,在高浓度时会引致发病率和死亡率增加。二氧化硫更可与空气中其他的化学物品结合并转化为微细的硫酸盐粒子。这些粒子会促进烟雾的形成,使能见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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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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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例」的主要规定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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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沙田区外(请参阅「沙田燃料限制区」的部分),当局容许使用的燃料只限于符合下列规定的燃料:
(a) |
气体燃料; |
(b) |
含硫量(以重量计)不超过1% 的传统固体燃料;以及 |
(c) |
含硫量(以重量计)不超过0.005% 及在摄氏40度时黏度不超过6厘斯托克斯的液体燃料,如超低硫柴油。 |
上述第 (c) 项是《空气污染管制(燃料限制)(修订)规例》(下称「修订规例」)的新规定,该「修订规例」于2008年10月1日生效。
尽管如此,如所排放的空气污染物水平并不超过相关的排放限度,即使所使用的液体燃料不符合上文第 (c) 项的规定或「修订规例」所指的「受限制液体燃料」,当局仍可准许使用有关的液体燃料。有关详情,请参阅「使用液体燃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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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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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液体燃料的管制规定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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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沙田区外(请参阅「沙田燃料限制区」的部分),使用者应首选使用如超低硫柴油等液体燃料。但若使用者选择使用 「受限制液体燃料」,他们便应确保使用液体燃料的设备获签发合格证明书证明符合有关条件,包括有关设备排放污染物的水平不超过下列指明排放限度-
指明污染物 |
排放限度
(每公升燃料的污染物 )
(以克计算) |
二氧化硫 |
0.864 |
氮氧化物
(以二氧化氮计) |
2.4 |
可吸入悬浮粒子 |
0.12 |
一般来说,要符合上述排放限度,有关装置必须装有操作正常的管制排放物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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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哪种液体燃料可符合「修订规例」的规定?其环境效益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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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燃料如超低硫柴油的含硫量(以重量计)并不超过0.005%,在摄氏40度时黏度亦不超过6厘斯托克斯,因此可获准使用。由于这些液体燃料有助减少工商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达99%,因此我们预期本港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可减少约2,480公吨,数量等同在2006年全港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约3.4%。此外,使用超低硫柴油更可减少烟尘和粒子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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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我有意使用「受限制液体燃料」,应怎样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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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正考虑使用「受限制液体燃料」,你必须首先委聘合资格检验师为使用燃料的设备进行排放测试,以确定设备完全符合上文提及的排放限度。合资格检验师指《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所指属于屋宇设备、气体、化学、环境、轮机及造船,或机械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
除非你持有由合资格检验师发出的有效合格证明书,否则便不得在使用燃料的设备使用任何「受限制液体燃料」。请注意,如你亦属《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所订的指明工序牌照持牌人,并有意更改设备如加装管制排放物器件,以使用「受限制液体燃料」,便须申请更改指明工序牌照的条件。根据《空气污染管制(火炉、烘炉及烟囱)(安装及更改)规例》,其他燃料使用者如需修改设备,而有关设备的燃料使用总量超过每小时25公升,亦必须取得当局批准,才可使用其他燃料。
除此以外,作为使用「受限制液体燃料」的设备拥有人,你必须在有关设备获发合格证明书后保存该证明书三年,并在该三年内,按监督的要求出示该证明书,以供查阅。至于有关设备的拥有人或使用者必须履行的其他责任,包括妥善操作和维修保养设备及所安装的任何管制排放物器件,以及确保「受限制液体燃料」的含硫量和黏度不会超过合格证明书所订的最高限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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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当局对沙田区内使用燃料的设备有何燃料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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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在建筑工地及紧急情况外,在「沙田燃料限制区」内只可使用气体燃料。凡在「沙田燃料限制区」的建筑工地、或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或操作任何使用燃料的设备,所用的液体燃料须为超低硫柴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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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沙田燃料限制区」覆盖什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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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燃料限制区」的覆盖范围,已划定于1988年10月27日由当任卫生福利司签署及存放在土地注册处编号为FR/50/4的图则上,以蓝色界线标明,涵盖沙田区议会负责的所有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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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规例」的罚则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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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任何人如违反「规例」有关燃料限制的规定,即属违法,可处罚款不超过20,000元及监禁6个月,并可在该罪行持续期间,另处每天罚款不超过5,000元。
(b)使用燃料的设备如使用「受限制液体燃料」,有关设备的拥有人必须保存合格证明书3年,并按监督的要求,出示该证明书,以供查阅。不遵从这项规定,即属违法,可处罚款不超过50,000元及监禁3个月。
(c)合资格检验师如就使用燃料的设备签发合格证明书时,没有按照该「规例」的规定办理,即属违法,可处罚款不超过50,000元及监禁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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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查询 |
如对上述资料有任何疑问、或欲就「规例」作进一步查询,请联络环境保护署(电话热线2838 3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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