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管范围
立法会于2016年6月制定《2016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产品容器)(修订)条例》,以修订《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第603章)和《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为玻璃饮料容器计划订立法定规管框架。相关的附属法例《产品环保责任(受规管物品)规例》(第603C章)已于2022年6月提交立法会审议,并于2022年11月获立法会通过,为实施计划订立运作细节。
玻璃饮料容器计划涵盖以密封玻璃容器盛载的饮料,包括即开即饮的饮品(例如酒精饮品、水、汽水、果汁、咖啡、茶、大豆及奶类饮品等),以及浓缩即冲饮品(例如浓缩果汁、果醋、柚子蜜等)。
根据玻璃饮料容器计划的规定,供应商必须先向环保署登记成为登记供应商,方可在本港分发受计划规管的玻璃樽装饮品。计划所指的供应商为有关玻璃樽装饮品的本地制造商和进口商,但不包括(i)业务不涉及制造或进口有关饮品的零售商或批发商;(ii)从事出口或转口业务而没有在本港分发有关饮品的出口商或转口商;以及(iii)纯粹提供物流服务的人士等。
在玻璃饮料容器计划于2023年5月1日全面实施后,登记供应商须履行其法定责任,包括:
- 为其在本港分发或耗用的玻璃樽装饮品定期呈交申报;
- 缴付相关的容器循环再造征费;
- 呈交周年审计报告,确保申报的资料准确无误及
- 保留与申报相关的纪录
饮品制造商如有自行安排回收并重用其饮品玻璃樽,且该等安排合乎若干准则,可向环保署申请豁免部分责任,包括缴付容器循环再造征费。
此外,任何人储存、处理、再加工或循环再造玻璃容器废物均须领有废物处置牌照,以及任何人将这类废物输入或输出香港均须领有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
实施安排
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已于2023年5月1日全面实施。为协助持份者在计划实施前做好准备,环保署今年2月至4月期间,在各区举办了17场简介会解释法例要求及实施安排,并协助饮料供应商(包括制造商和进口商)进行登记。饮料供应商亦可透过本署设立的受规管物品资讯管理系统 (RAIMS) 网上平台,递交登记申请及计划的各类电子表格。
有关申请供应商登记、豁免征费及容器废物处置牌照的详情,请按以下相关的连结:
申请登记成为「登记供应商」
申请豁免征费
申请容器废物处置牌照
如欲参与玻璃容器回收,请按以下连结:
玻璃容器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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