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太阳报编辑先生 - 有关「环署臭化梨木树邨」的报道

2007年2月27日致太阳报编辑的信 - 回应有关「环署臭化梨木树邨」的报道

就 贵报于二月二十七日有关「环署臭化梨木树邨」的报道,环境保护署有需要作出以下的澄清。

报道中引述梨木树邨管理公司委托工程人员指环境保护署一般不将爆咸水管列为紧急事故而发出「建筑噪音许可证」,故未能进行水管维修工程。

我们再次重申,根据环保署记录,该管理公司并没有就有关工程提交任何「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申请,故本署对该事件并不知情,亦不存在不发出「建筑噪音许可证」的情况。

正如我们给 贵报的回覆中指出,紧急维修工程可在无须事先获得环保署发出「建筑噪音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在紧急情况下,处理有关事件的人士应就当时现场情况,作出适当的专业判断,以决定是否须尽速采取行动,包括进行所需工程,并可于事后向有关当局备案。

我希望以上资料能令贵报明白事件的全部,从而作出客观全面的报道。

环境保护署署长
(黄耀锦代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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