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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跨境长怠速欧盟前期重型柴油车辆必须安装减少排放物器件

政府今日(十二月八日)将《2006年空气污染管制(车辆减少排放物器件)(修订)规例》刊登宪报。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说:「若立法会通过修订规例,由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所有在实施欧盟排放标准前(欧盟前期)首次登记的非跨境长怠速重型柴油车辆必须安装认可减少排放物器件,以减低粒子的排放量。」
  
发言人说:「车主若未能安装认可的器件,并确保器件运作良好,其车辆牌照可被撤销或不获续期。」
  
发言人说:「柴油车辆是香港路边空气污染的主要源头。欧盟前期柴油车辆的粒子排放量较符合现行欧盟四期标准的车辆多三十倍。」
  
他补充说:「欧盟前期重型柴油车辆安装这种器件后,其悬浮粒子的排放量可减少大约百分之三十。」
  
自二○○六年四月起,欧盟前期柴油车辆(长怠速车辆除外)已须根据法例要求,安装同类的认可减少排放物器件。

政府于二○○五年推行一项自愿性计划,协助车主为其非跨境长怠速欧盟前期重型柴油车辆安装减少排放物器件,约有百分之九十五的这类车辆已参加这项安装计划。
 
长怠速欧盟前期重型柴油车辆包括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以前首次登记,重逾四公吨,而其登记车身类型为机动式起重吊车、混凝土车、沟渠清洁车或压缩缸车。

2006年12月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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