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订立的附属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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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根据《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订立的附属规例

政府将于十月十日向立法会提交根据《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2007年第19号)而订立的《有毒化学品管制(一般)规例》及《有毒化学品管制(费用)规例》,以期于二○○八年内开始实施该《条例》。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发言人今日(十月三日)表示,于二○○七年七月二十日刊登宪报的《条例》,就通过「相关活动」许可证的制度,对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制造和使用的规管,订定条文。环保署将负责处理根据该《条例》提交的许可证发出或续期申请与及其他有关事宜。

在星期五(十月五日)刊登宪报的《一般规例》及《费用规例》,旨在有效地实施《条例》订明的许可证制度。《一般规例》主要就根据《条例》申请许可证订定条文,而《费用规例》则就该等申请所须缴付的费用订定条文。

发言人指出:「受《条例》规管的有毒化学品均受《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管制」。

《斯德哥尔摩公约》是国际公约,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可能造成的危害。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已初步选定十二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各地政府在实施该《公约》时会采取措施,限制这些污染物的制造/使用和/或削减/最终消除这些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已于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鹿特丹公约》的目的是促进缔约方在某些有毒化学品及除害剂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及展开合作,以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免受这些化学品及除害剂可能造成的危害。《公约》设立了一套强制性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监控某些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并向缔约方传递有关国家对进口该等化学品所作的决定。《鹿特丹公约》已于二○○五年六月二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发言人表示,《条例》在二○○八年生效之后,政府将会提请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安排,把《鹿特丹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


2007年10月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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