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签署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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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香港与内地签署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司长樊元生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副署长赵德麟今日(十一月十五日)代表双方政府在深圳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

签署的目的是将《内地及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的备忘录》正名为《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同时对合作备忘录作出增补修订,主要为废物出口往外地,而其航线须经停两地港口,订定相关的申请及批核程序。

环保署发言人指出,内地与香港特区政府早于二○○○年一月在香港签署《内地及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的备忘录》,促成两地双方共同合作,管制两地间的废物转移活动。

他说,有关的管制内容跟国际《巴塞尔公约》内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安排的要求是一致的。

发言人补充说,有关的合作备忘录不单为双方的管制部门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亦为打击两地间废物非法转移活动提供一个平台。双方在过去数年一直透过工作会议、互访及联合行动加强彼此的合作。

双方经详细研究各有关增补及修订后,有关的合作安排在今日签署后即时生效。




2007年11月1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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