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政府扩大管制建筑噪音的指定范围
政府今日(五月十六日)在宪报刊登《噪音管制(建筑工程指定范围)(修订)公告》,更新按《噪音管制条例》设立的指定范围。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表示,政府在一九九六年刊登宪报公告,首次就管制噪音设立建筑工程的指定范围。在二○○一年,政府在考虑过自设立以来的城市发展后,将有关指定范围扩大至现时的覆盖面积。
发言人说:「鉴于本港自二○○一年以来的发展,现在是适当的时候进一步扩大指定范围的覆盖面积。」
今次的修订公告,把现时人口聚居的新发展已建区、正积极发展及预期在未来数年陆续有人迁入的地区,以及其他有人口聚居而仍未列作指定范围的已建区,一并纳入为指定范围。此外,一些毗邻现有指定范围及为社区一部分的地区,亦被纳入为指定范围。
发言人说:「透过今次的修订,居住在新指定范围与现有指定范围内的居民将受到相同的保障,减少受建筑噪音的影响。估计超过二十八万名居民会因实施这项建议而受惠。」
根据《噪音管制条例》,在限制时间内(即下午七时至翌日上午七时或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使用机动设备进行建筑工程,必须领有有效的建筑噪音许可证。
对于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的许可证申请,如需进行订明建筑工程所涵盖的工程(例如敲击、构筑或拆卸模板或棚架),或使用任何指定机动设备,包括手提型破碎机、推土机、手提型混凝土震动机、卸土车和混凝土搅拌车,则会受到更严格的噪音限制所规管。
环保署发言人说:「新指定范围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让建造业有时间作好准备。」
发言人说:「环保署会定期检讨是否需要扩大噪音管制的指定范围。」
完
2008年5月1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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