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安排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今天〔六月六日〕公布《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安排》〔《实施安排》〕。《实施安排》旨在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在香港境内的有效开展,并已载于环保署的网页 (http://www.epd.gov.hk/)。


《实施安排》是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在参考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及经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磋商后所订定。

环保署的发言人表示,《实施安排》提供具体办法,让香港公司与外国机构合作,在香港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协助进一步减少香港的温室气体排放及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人爲干扰水平上的最终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缔约方。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后,中央政府通报联合国,《公约》和《议定书》自2003年5月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香港特区在《公约》及《议定书》之下,需要与内地共同履行非《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缔约方(非附件一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

清洁发展机制是《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缔约方(附件一缔约方)爲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非附件一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非附件一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附件一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附件一缔约方通过与非附件一缔约方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産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并以此作为计算其达至减排指标的一部分。非附件一缔约方亦可从中获得发展有关减排项目所需的技术及资金。 




2008年6月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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