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動機械包括各種由內燃式引擎驅動的移動機械(包括流動工業設備)或車輛,通常不在道路上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廢氣排放會污染環境,造成環境滋擾及影響市民健康。為改善空氣質素及保障公眾健康,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參考環保先進國家的做法,引入法例規管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這些非道路移動機械包括受規管機械和非道路車輛。
《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規例 》(第311Z章)(《規例》)於2015年6月1日正式生效。
根據新規例,非道路移動機械(獲豁免除外)須符合法定的廢氣排放標準。由2015年9月1日起,任何出售或出租以供本港使用的受規管機械均須獲環保署的核准或豁免,並貼上由環保署發出的標籤。由2015年12月1日起,只有獲核准或豁免並貼上適當標籤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才可於指明活動或指明地點使用,包括建造工地、貨櫃碼頭及港口設施、香港國際機場限制區、指定廢物處置設施和指明工序。
核准非道路移動機械
申請核准時,申請人須為每台非道路移動機械向環保署提供證明文件及資料(例如第三方發出的排放證書、機械及引擎的型號、序號等),以證明有關機械符合訂明的廢氣排放標準。
訂明的廢氣排放標準
(a) 受規管機械:
受規管機械指各種由內燃式引擎驅動的移動機械或流動工業設備,須符合以下訂明的排放標準:
壓燃式引擎
額定引擎輸出功率(P) (以千瓦計) |
訂明的排放標準 |
37 ≤ P ≤ 560 | 歐盟IIIA期、美國第3級或日本環境省標準* |
19< P < 37 | 歐盟IIIA期、美國第2級或日本環境省標準* |
強制點火式引擎
額定引擎輸出功率(P) (以千瓦計) |
訂明的排放標準 |
19< P ≤ 560 | 美國第2級或日本環境省標準* |
*日本環境省於二零零六年第七十二號公告中的標準
受規管機械的例子
流動發電機
貨櫃箱搬運機
空氣壓縮機
挖泥機
吊機
龍門起重機
貨櫃正面吊運機
推土機
碼頭牽引車
鑽機
流動泵
升降平台
(b) 非道路車輛:
非道路車輛指沒有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向運輸署申領牌照的車輛,包括私家車、貨車、巴士、小型巴士、電單車、機動三輪車或特別用途車輛。非道路車輛須符合《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規例》(第311Z章)(《規例》)訂明的廢氣排放標準及煙霧排放要求。
《規例》於2018年修訂,收緊以下種類的新核准非道路車輛的法定廢氣排放標準,並由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二)新核准非道路車輛的柴油私家車,須符合加利福尼亞廢氣排放標準LEV III。
其他種類的非道路車輛的廢氣排放標準維持不變,包括設計重量不逾9公噸的巴士、設計重量逾3.5公噸的小型巴士和特別用途車輛。
非道路車輛的例子
機場內用小型貨車 | 機場內用餐車 |
機場內用巴士 | 機場內用水箱車 |
機場內用加油車 | 貨櫃碼頭內用貨車 |
豁免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
豁免現有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已於2015年12月1日終止。於2015年11月30日或之前在香港境內的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可獲豁免符合廢氣排放要求。
改裝
獲核准或豁免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須得到環保署准許,方能進行重大改裝。
撤銷
若提交的證明文件有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或非道路車輛已按照法例374E章向運輸署申領車牌,環保署可撤銷其核准或豁免。
每台獲核准或豁免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須按規定貼上由環保署發出印有參考編號的獨立標籤,以供識別。標籤須髹於或穩妥地固定於機械或車輛上,並於機械或車輛的顯眼位置展示。標籤的闊度最小為200毫米,高度最小為130毫米。
核准標籤樣本
豁免標籤樣本
模擬照片 - 標籤應展示在顯眼位置
由2015年6月1日起,申請人可透過環保署設立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網上系統 [https://nrmm.epd.gov.hk/application/common/home],提交核准、豁免或改裝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申請。申請人亦可透過系統,查閱已獲核准或豁免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廢氣排放的新規例
非道路移動機械網上系統簡介
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 (排放)規例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廢氣排放:經網上系統提交申請簡介
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廢氣排放:經網上系統提交申請簡介 (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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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科學及評估模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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