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對於營運混凝土配料廠、
公眾填土區、公眾填料堆存區、躉船轉運站及堆填區
的適用性指引
目錄
1. |
引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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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混凝土配料廠、公眾填土區、躉船轉運站、公眾填料堆存區或堆填區的營運者可能不肯定是否須向環境保護署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以運作其設施。為免引起歧義,現於下文提供指引,說明香港法例第400章《噪音管制條例》的有關條文如何應用到上述設施。本指引只作一般指導。營運者必須按個別情況研究每件個案;遇有疑問,應向區內的環保署區域辦事處查詢。各區域辦事處的地址及電話號碼見載於附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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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噪音管制條例》的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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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地盤發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條例》第6條管制。任何人於限制時間(即下午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及公眾假日(包括星期日)的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一般「建築工程」或在「指定範圍」進行「訂明建築工程」,必須領有建築噪音許可證。附錄2列載《噪音管制條例》中有關「建築工程」及「訂明的建築工程」的定義,方便參考。
工商業處所發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條例》第13條管制。當局會向發出過量噪音的工商業處所的業主或營運者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規定他們在指定的期間內把噪音減至符合有關噪音規限。營運這些處所並不需要領有建築噪音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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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設施運作的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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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的運作應否列為「建築工程」或「工商業活動」視乎有關運作的性質、目的,以及與個別建築地盤或工程項目的直接關係。營運為某個建築地盤或工程項目而設置的設施,很大機會屬於「建築工程」。用作製造產品售予不同顧客、地盤或工程項目的設施則與其他從事工業的工廠相若。下文闡釋在不同情況下設施的不同分類。
混凝土配料廠
使用混凝土配料廠生產混凝土,以售予或供應不同建築地盤的顧客,其工序與其他工業程序相若;由此發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條例》第13條管制。相反,如設立混凝土配料廠是為某建築地盤或工程項目供應混凝土,其運作便屬於「建築工程」;由此發出的噪音則受《噪音管制條例》第6條管制。代表例子是為供應混凝土予「西鐵」工程項目而設置的混凝土配料廠。
公眾填料堆存區
公眾填料堆存區是用作處理及存放含有惰性物料的公眾填料,例如挖出的瀝青、建築物碎料、碎石及混凝土。其運作並不直接與任何個別建築地盤或工程項目相關,而屬於工業性質,因此所發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條例》第13條管制。
公眾填土區
公眾填土區一般為填海區,是用作處理及棄置屬惰性物料公眾填料的設施。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2條的規定,任何在前濱及海床進行的填海工程,或與此有關的任何工程,均界定為「建築工程」。因此,營運公眾填土區進行填海屬「建築工程」;由此發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條例》第6條管制。
躉船轉運站
躉船轉運站是一個供暫時收集及處理屬惰性物料公眾填料的轉運站,而有關的公眾填料最終會運往公眾填料堆存區或公眾填土區處置。躉船轉運站收集及處理來自不同建築地盤的公眾填料,一般不是專為個別地盤提供公眾填料而設,屬於工業性質;由此所發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條例》第13條管制。
然而,營運一個專為提供公眾填料予個別建築地盤或工程項目的躉船轉運站,則屬於其中一種「建築工程」;由此發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條例》第6條管制。同樣地,如躉船轉運站是由個別建築工程項目營運者設立,專門收集及處理該工程項目的拆建物料,比如說是根據該工程項目的廢物管理計劃進行,轉運站便屬於該工程項目建築地盤的一部分,其運作屬於一種「建築工程」。
堆填區
堆填區是用作處置每日成千上萬噸工商業及住宅廢物的設施。在堆填區的廢物會由鋼輪壓土機攤開並壓縮。而在每天工作完畢後,廢物外露的表面會由一層填料(通常是挖出物料)覆蓋。廢物的收集、處理、存放及壓縮均屬於工業工序;由此發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條例》第13條管制。不過,堆填區的運作可能會涉及使用機動設備挖掘溝渠及修築堤圍,這些工序屬於《噪音管制條例》界定的「建築工程」;在限制時間內於堆填區進行此等建築工程,則須領有建築噪音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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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 |
各區域辦事處的地址及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
管制區域 |
地址 |
電話 |
傳真號碼 |
觀塘,黃大仙,西貢,油尖旺及九龍城 |
九龍九龍灣臨樂街19 號南豐商業中心5樓
環保署區域辦事處
(東) |
2755 5518 |
2756 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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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島及離島 |
香港鰂魚涌海灣街1號華懋交易廣場2樓
環保署區域辦事處
(南) |
2516 1718 |
2960 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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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荃灣,葵青及深水埗 |
新界荃灣西樓角路38號荃灣政府合署8樓
環保署區域辦事處
(西) |
2417 6116 |
2411 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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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沙田,大埔及北區 |
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號 沙田政府合署10樓
環保署區域辦事處
(北) |
2158 5757 |
2685 1133 |
附錄2 |
A. 「建築工程」的定義 (摘錄自《噪音管制條例》第2條) |
「建築工程」包括: |
(a) |
任何建築、拆卸、重建、支撐、改建、維修或修葺整個或部分建築物、拱形結構、橋樑、煙囪、船塢、圍板、遮蔽處、隧道、牆壁、碼頭、貨運碼頭或其他建造物、或任何路、斜坡、堤、街、鐵路、軌道、機場、水道或溝渠、排水渠、供維修用通道、污水渠、引水道、照明設備或公共設施的工程,或與此等工程有關的任何工程; |
(b) |
任何從土地挖取任何物體的工程或與此有關的任何工程; |
(c) |
任何在前濱及海床進行的填海工程,或與此有關的任何工程; |
(d) |
浚挖或任何與浚挖有關的工程; |
(e) |
打樁工程或任何與打樁工程有關的工程; |
(f) |
任何為預備進行(a)、(b)、(c)、(d)或(e)段所提述類型的操作而涉及的工程; |
(g) |
及 為進行(a)、(b)、(c)、(d)、(e)或(f)段所提述的任何操作,或因與該等操作有關而使用機械、裝備、工具、用具及材料; |
B. 為施行《噪音管制條例》第6(2)條而訂明的建築工程 (摘錄自香港法例第400G章《噪音管制(建築工程)規例》附表) |
1. |
模板或棚架的構築或拆卸。 |
2. |
裝卸或處理瓦礫、木板、鋼條、木料或棚架材料。 |
3. |
敲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