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例

管理噪音的法例

為管制各類環境噪音,當局特別制訂了多項法例。當中,1989年便率先實施《噪音管制條例》,以便對噪音問題作出全面的管控。有關條例管制建築、工商業樓宇、鄰里及新登記車輛所發出的噪音。

此外,警方會負責管制住宅樓宇及公眾地方的噪音。如接獲有關噪音的投訴,警方會根據當時情況以合理的取向進行管制。此外,管制防盜警報系統噪音的工作亦會交由警方負責。

政府已制訂《民航(飛機噪音)條例》管制環境噪音。按該條例規定,所有亞音速飛機必須持有證明書,確定飛機符合最嚴謹的噪音標準,方可在香港國際機場升降。

 

於2013年12月31日已實施的噪音管制環保法例

噪音源 法例   管制範圍   管制當局
一般建築噪音 《噪音管制條例》 (香港法例第400章);

《噪音管制(一般)規例》;

《噪音管制(建築工程)規例》;

《噪音管制(建築工程指定範圍)公告》
 
  凡於公眾假期及晚上7時至翌晨7時,使用(a)機動設備作業者;及(b)於指定範圍進行某些高噪音工程,均須先取得建築噪音許可證方可進行。許可證由環境保護署署長按照有關的兩個法定技術備忘錄發出。   環境保護署署長
及警務處處長
撞擊式打樁 《噪音管制條例》 (香港法例第400章);

《噪音管制(一般) 規例》;

《噪音管制(上訴委員會) 規例》;

《噪音管制(修訂)條例》
 
  (a) 嚴禁在公眾假期及晚上7時至翌晨7時,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及

(b) 在其他時段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亦須取得建築噪音許可證方可進行。環境保護署署長將按照有關法定技術備忘錄簽發許可證。
  環境保護署署長
及警務處處長
工商業活動噪音 《噪音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400章);

《噪音管制(一般)規例》;

《噪音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
 
  透過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管制工商業活動產生的噪音,包括通風系統噪音。環境保護署署長將按照有關法定技術備忘錄發出通知書。   環境保護署署長
鄰里噪音 《噪音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400章)
 
  管制於(a)公眾假期及晚上11時至翌晨7時發出的滋擾性噪音;及(b)全日管制某類滋擾性噪音源。   警務處處長
產品噪音 《噪音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400章);

《噪音管制(手提撞擊式破碎機)規例》;

《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規例》
 
  管制進口、製造、供應及使用手提撞擊式破碎機和手提空氣壓縮機,規定這類高噪音建築設備必須符合嚴格的噪音標準,並須貼上環境保護署署長簽發的噪音標籤方可使用。   環境保護署署長
及警務處處長
個別車輛噪音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

《噪音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400章);

《道路交通(修訂)條例》;

《噪音管制(汽車)(修訂)規例》
 
  規定所有在香港首次登記的車輛(包括巴士、商用車輛、貨車及電單車)必須符合嚴格的噪音標準。   環境保護署署長
及運輸署署長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嚴禁任何未裝設滅音器,或配置曾改裝或功能不良滅音器的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警務處處長
及運輸署署長
交通管制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修訂)(3號)條例 》
 
  以環境理由管制交通。   運輸署署長
防盜警報系統 《噪音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400章);

《噪音管制(修訂)(2號)條例》
 
  (a) 規定安裝在樓宇內的防盜警鐘,不得響鬧超過15分鐘;及(b) 除非車輛確實受到干擾,否則所有車輛防盜警報器一律不得響鬧,而響鬧時間亦不得超過5分鐘。   警務處處長
飛機噪音 《民航(飛機噪音)條例》(香港法例第312章)及附屬法例  

規定所有在香港升降的亞音速噴射飛機必須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第一卷第二部分第三章所載的噪音標準。

  民航處處長

 

《噪音管制條例》有關法團管理層須就法團重犯的噪音罪行負上個人法律責任的條文已於2004年10月實施。

上述條例及規例的細則可從律政司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網頁找到,網址是http://www.elegislation.gov.hk/

註: 有關污染投訴及執法行動,請參閱資源與刊物的「奉公守法」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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