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非跨境長怠速歐盟前期重型柴油車輛必須安裝減少排放物器件
政府今日(十二月八日)將《2006年空氣污染管制(車輛減少排放物器件)(修訂)規例》刊登憲報。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說:「若立法會通過修訂規例,由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所有在實施歐盟排放標準前(歐盟前期)首次登記的非跨境長怠速重型柴油車輛必須安裝認可減少排放物器件,以減低粒子的排放量。」 發言人說:「車主若未能安裝認可的器件,並確保器件運作良好,其車輛牌照可被撤銷或不獲續期。」 發言人說:「柴油車輛是香港路邊空氣污染的主要源頭。歐盟前期柴油車輛的粒子排放量較符合現行歐盟四期標準的車輛多三十倍。」 他補充說:「歐盟前期重型柴油車輛安裝這種器件後,其懸浮粒子的排放量可減少大約百分之三十。」 自二○○六年四月起,歐盟前期柴油車輛(長怠速車輛除外)已須根據法例要求,安裝同類的認可減少排放物器件。
政府於二○○五年推行一項自願性計劃,協助車主為其非跨境長怠速歐盟前期重型柴油車輛安裝減少排放物器件,約有百分之九十五的這類車輛已參加這項安裝計劃。 長怠速歐盟前期重型柴油車輛包括於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以前首次登記,重逾四公噸,而其登記車身類型為機動式起重吊車、混凝土車、溝渠清潔車或壓縮缸車。
完
2006年12月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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