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減本港煙霧成因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新聞稿

立法減本港煙霧成因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政府今日(二月九日)就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的規例刊登憲報。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導致煙霧問題惡化、令香港能見度下降的一種主要污染物。法例將由今年四月一日起分階段實施。 

《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將禁止生產及輸入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高於訂明限制的產品。受規管的產品包括建築漆料、印墨、以及六類消費品(即噴髮膠、空氣清新劑、除蟲劑、驅蟲劑、地蠟清除劑和多用途潤滑劑)。此外,規例亦要求某些印刷機裝置管制排放物器件。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說﹕「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與大氣中臭氧及可吸入懸浮粒子的形成息息相關。特區政府與廣東省政府已有共識,以一九九七年排放量為基準,在二○一○年或之前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量削減百份之五十五。這項目標不但能使香港達到空氣質素指標,更會大大改善煙霧問題,而新規例則向此目標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發言人續說﹕「規例是《二○○六年施政報告》承諾推行的措施之一。我們期望規例可把本地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減少約八仟公噸,並使香港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管制上晉身國際先進地位。」 

規例中的現行建議反映了當局和有關行業代表經多個月來緊密合作的成果,對環境和商界來說都是雙贏方案,各方表示歡迎。 

本法例原在去年十一月提交立法會,當局其後同意暫時廢除,以供議員有更多時間研究。現行規例對原先法例作出了一些技術性修訂,但法例的要求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的訂明限制則保持不變,並將於二○○七年四月一日、二○○八年一月一日、二○○九年一月一日及二○一○年一月一日分段實行。 

完 
 
二○○七年二月九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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