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龍鼓灘發電廠續發牌照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今日(十二月三十一日)續發龍鼓灘發電廠的牌照。
環保署發言人說:「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續發的牌照由二○○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發言人說:「為要將排放量維持至最低的水平、並顧及現時的天然氣供應量,龍鼓灘發電廠許可的總排放量將會保持在現時的水平。」
總排放上限(公噸計)如下:
2008年 2009年
二氧化硫 520公噸 520公噸 氮氧化物 2,500公噸 2,500公噸 可吸入懸浮粒子 65 公噸 65公噸
發言人補充說:「由於天然氣發電的污染物排放,明顯比燃煤機組發電為少,政府一貫的政策是鼓勵以天然氣取代燃煤發電以減低污染物排放量。為落實這項政策,龍鼓灘發電廠續發牌照的條款包括電廠必須在可行的情況下儘量採用天然氣。當龍鼓灘發電廠因增加天然氣發電量而排放更多污染物時,青山發電廠必須相應地減少污染物排放量,視乎不同的污染物採用一對五點六至五十八倍的比率作出抵銷。換言之,龍鼓灘發電廠超出排放上限一公噸的污染物時,青山發電廠必須減少該類污染物五點六公噸至五十八公噸的排放量。」
發言人說:「發電是本地最大的空氣污染排放源頭,這相應抵銷安排將確保發電總排放有更大的淨減值。這與政府逐步收緊減排的政策相符,藉以確保香港達致二○一○年的減排目標。」
他說:「我們已通知電力公司有關二○一○年的減排指標,同時已著手修訂《空氣污染控制條例》在法例列明排放上限,以確保這些排放上限能在暢順、適時及具透明度地執行。」
除龍鼓灘發電廠外,政府今年較早時亦收緊青山發電廠的排放上限,有效地減少發電廠的污染排放。
為改善空氣質素,香港特區政府與廣東省政府於二○○二年四月達成共識,同意盡最大努力,將區內四種主要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氣化物,可吸入懸浮粒子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量,以一九九七年為參照基準,在二○一○年或之前分別削減40%、20%、55%和55%。為達至減排目標,香港特區政府已採取連串措施以改善空氣質素,包括收緊汽車的燃料及排放標準,要求柴油車輛加裝減排設計以收集車輛的粒子排放,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