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政府擴大管制建築噪音的指定範圍
政府今日(五月十六日)在憲報刊登《噪音管制(建築工程指定範圍)(修訂)公告》,更新按《噪音管制條例》設立的指定範圍。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表示,政府在一九九六年刊登憲報公告,首次就管制噪音設立建築工程的指定範圍。在二○○一年,政府在考慮過自設立以來的城市發展後,將有關指定範圍擴大至現時的覆蓋面積。
發言人說:「鑑於本港自二○○一年以來的發展,現在是適當的時候進一步擴大指定範圍的覆蓋面積。」
今次的修訂公告,把現時人口聚居的新發展已建區、正積極發展及預期在未來數年陸續有人遷入的地區,以及其他有人口聚居而仍未列作指定範圍的已建區,一併納入為指定範圍。此外,一些毗鄰現有指定範圍及為社區一部分的地區,亦被納入為指定範圍。
發言人說:「透過今次的修訂,居住在新指定範圍與現有指定範圍內的居民將受到相同的保障,減少受建築噪音的影響。估計超過二十八萬名居民會因實施這項建議而受惠。」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在限制時間內(即下午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建築工程,必須領有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
對於在指定範圍內進行建築工程的許可證申請,如需進行訂明建築工程所涵蓋的工程(例如敲擊、構築或拆卸模板或棚架),或使用任何指定機動設備,包括手提型破碎機、推土機、手提型混凝土震動機、卸土車和混凝土攪拌車,則會受到更嚴格的噪音限制所規管。
環保署發言人說:「新指定範圍將於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讓建造業有時間作好準備。」
發言人說:「環保署會定期檢討是否需要擴大噪音管制的指定範圍。」
完
2008年5月1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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