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05/1998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 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REGIONAL HIGHWAYS ENGINEER/NEW TERRITORIES, HIGHWAYS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路政署助理署長/新界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AEP 005/1998

AEP 005/1998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Hiram's Highway Improvement between Nam Wai and Ho Chung and Upgrading of Local Access Road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March 1997)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March 1997) (Register No. EIA-110/BC)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由南圍至蠔涌的西貢公路及區內道路改善工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1997年3月)及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1997年3月) (登記冊編號 : EIA-110/BC) [下稱環評報告]

 

Date
日期(Robert J.S. LAW)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羅樂秉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 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Hiram's Highway Improvement Phase 3 - Improvement between Nam Wai and Ho Chung and Upgrading Local Access Roads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西貢公路改善工程(第三期) — 由南圍至蠔涌及區內道路改善工程

[下稱工程項目]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Major improvements to the existing district distributor
現有地區幹路的重大改善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Drawing No. BBHK/96044/AUT/001 as submitted by the Application and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shows the locations of the road alignment and its local access roads.
圖則編號BBHK/96044/AUT/001顯示公路路線及其區內通路的位置(申請時提交及附於本許可證)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1. construction of a new single two lane carriageway of approximately 700-meter long on embankments and bridge structures between Nam Wai and Nam Pin Wai;
    在南圍與南邊圍之間的路堤及橋台構築物上建造一條約700米長新的不分隔雙線行車道;

  2. formation of road reserve for the two future traffic lanes adjacent to the new carriageway mentioned in (a) above;
    在上列(a)項所提述的新行車道毗鄰為2條日後的行車線開拓道路預留土地;

  3. construction of a roundabout at the junction of Hiram’s Highway and Nam Pin Wai Road;
    在西貢公路與南邊圍路交界處建造一個迴旋處;

  4. local improvement to existing section of Hiram's Highway between Nam Wai and Nam Pin Wai including provision of footpaths, two parking places and a 7.3-meter wide local access road to Mok Tse Che and adjacent areas;
    西貢公路在南圍與南邊圍之間的現有路段的局部改善,包括提供行人路、2個泊車位及一條7.3米寬通往莫遮輋及毗鄰地區的區內通路;

  5. construction of two pedestrain subways; and
    建造2條行人隧道;及

  6. associated construction of geotechnical and environmental mitigation, street lighting, drainage and landscaping works.
    與建造工程相聯的土工技術及環境緩解措施、街燈、排水及景觀美化工程。


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並可按適用情況作為採取執法行動或取消許可證的確切理由。

1.2 本許可證並不免除許可證持有人須符合任何現行生效的法例的責任,例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其他條例。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複印本許可證的副本,以供署長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涵蓋的所有工地查閱。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本許可證的一份副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方便的地點展示本許可證的副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環境許可證的最新資料,包括經修改的許可證。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將其送交環境保護署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本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來建造及營辦有關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2. 展開建造工程前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載於附錄A的污染管制措施條款納入合約內,以控制工程項目所引致的建築噪音、塵埃、廢物及工地徑流。

2.2 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須聘請一名獨立環境審核人。該名獨立環境審核人須在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2.3 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須先設立一個獨立環境小組。該環境小組須由一名在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的組長帶領。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下列文件以待批准:3套1:1000比例的設計規劃圖則,顯示工程界線、排水道、道路的路線及環評報告所評估的任何其他設施;環評報告所建議的環境緩解措施的地點;以及一份解釋說明。所提供的設計規劃圖則、環境緩解措施地點及解釋說明,須經由工程師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然後才可展開建造工程項目。工程項目須按照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來建造。

2.5 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須向署長提交3套1:1000比例的設計規劃圖則,顯示按照環評報告的建議在建造工程期間採取環境緩解措施的地點以及一份解釋說明,以待批准。所提供的設計規劃圖則及解釋說明,須經由獨立環境審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工程項目須按照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來建造。

2.6 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夾附於附錄I的環評報告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實施時間表的規定,向署長提交3套1:1000比例設計圖則,顯示隔聲屏障(即(i)456米長的3米高普通屏障;(ii)199米長的3米高倒L型屏障,連同0.9米長的傾斜擋板;及(iii)253米長的3米高倒L型屏障,連同1.3米長的傾斜擋板)的地點及詳情,以待批准。所提供的設計圖則,須經由獨立環境審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隔聲屏障的設計須遵照環評報告圖2.102.11,並在其設計加入以下特點:

  1. 屏障擋板部分高度不一,高低排交錯;

  2. 擋板部分闊度不一,逐一交替;

  3. 實心的透明擋板大小不一,以免外觀單調;及

  4. 以肋構裝飾的四色實心擋板,用交錯方向的方式排列,並與周圍路邊景觀美化及裁種植物的緩解措施建議的色調及特質配合。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以下文件以待批准:3套1:1000比例的設計規劃圖則,顯示工程項目工地範圍內所有不受工程直接影響而會保留的植物,以及保護植物免受任何建造作業活動損毀的方法。所提供的設計規劃圖則須經由獨立環境審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然後才可展開建造工程項目。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以下文件以待批准:3套1:1000比例的設計規劃圖則,顯示所有新行車道的路線及排列、須改善的排水道及行人路,以盡量減少對視覺及景觀美化可能造成的影響。所提供的設計規劃圖則須經由獨立環境審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然後才可展開建造工程項目。

2.9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以下文件以待批准:3套1:1000比例的設計規劃圖則,顯示設計的斜坡整平後會與附近天然斜坡的外形融合。所提供的設計規劃圖則須經由獨立環境審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然後才可展開建造工程項目。

2.10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以下文件以待批准:3套1:1000比例的設計規劃圖則,顯示所有切削及路堤斜坡,以及工程項目工地範圍內的其他露天地方,均種植不同林木;新行車道兩旁種植額外的樹木;行人區則種植裝飾的灌木。所提供的設計規劃圖則須經由獨立環境審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然後才可展開建造工程項目。

2.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以下文件以待批准:3套1:1000比例的設計規劃圖則,顯示工程項目工地範圍內現存道路(環評報告圖則圖3.9及3.10)一帶種植額外樹木。所提供的設計規劃圖則須經由獨立環境審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然後才可展開建造工程項目。

2.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以下文件:3套1:1000比例的設計規劃圖則,顯示行車道一帶街燈系統所採用的燈罩/凹入式平面電燈。所提供的設計規劃圖則須經由工程師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然後才展開建造工程項目。

2.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以下文件以待批准:3套1:1000比例的設計規劃圖則,顯示橋面、橋墩、行人隧道、護土牆、隔聲屏障及經建築處理的行車道附近行人範圍的嚴格景觀美化。設計規劃圖則須經由獨立環境審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然後才可展開建造工程項目。

2.14 許可證持有人須進行一項工程項目工地範圍調查,以確定及測繪種植各類植物的分布及數量,以及指出應予保存、移植或再植的樹木及其他植物的地點。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須向署長提交調查報告及3套1:1000比例的設計規劃圖則,顯示工程界線內重新植被或種植的範圍,以及實施計劃,以待批准;所提供的文件須經由獨立環境審核人核證,然後才可展開建造工程項目。

2.15 所有按本許可證本部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在署長要求下須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副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所指定的任何地方,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文件副本。

3. 建造工程期間的措施

3.1 所有在獲批准的提交文件或根據上文第2條存放的文件內說明的設計或建造措施,在建造工程期間必須妥善建造及執行。

3.2 為了緩解建造工程期間建築噪音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須實施下列措施:-

  1. 空轉狀態的設備須關掉或減速;

  2. 非電動固定裝置及運土裝置的動力機件,可在個別產生噪音的部件上加上避震裝置及局部或全面的隔音罩,使裝置噪音減低;

  3. 須避免在噪音感應強的現有用地附近同時開動多組設備;

  4. 須減少動力機械設備開動的機件數目;

  5.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發出噪音的作業活動須避免安排於上課時間及考試期間進行,使附近學校盡量免受噪音的影響。這些作業應該安排於暑假進行;及

  6. 按照環評報告(附錄B)第2.6.1條,建造工地須執行使用隔聲屏障及隔音罩的規定。

3.3 設計的斜坡須整平至與附近天然斜坡的外形融合。

3.4 所有切削及路堤斜坡,以及工程項目工地範圍內的其他露天地方,須安排進行補償性再種植(品種包括黃桐),並在新行車道兩旁種植額外的樹木及在行人區種植裝飾的灌木。

3.5 所有按本許可證本部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在署長要求下須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副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所指定的任何地方,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的文件副本。

4.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4.1 如擬對已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規定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安排及作業活動作出更改,必須具備充分理由,經由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的獨立環境審核人核證,提交署長批准,然後才可實施。

4.2 在展開任何會影響基線監測結果的大型建造工程之前,按照本許可證C部第2.3項條件成立的環境小組須:

  1. 按照環評報告(附錄II)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第3.4條,在有關地點設立空氣質素監測站;

  2. 按照環評報告(附錄II)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第2.3條,在有關地點設立噪音監測站;

  3. 按照環評報告(附錄II)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第3.5條,在所有按照上列(a)項設立的空氣質素監測站進行空氣質素基線監測;

  4. 按照環評報告(附錄II)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第2.4條,在所有按照上列(b)項設立的噪音監測站進行噪音基線監測;及

  5. 按照環評報告(附錄II)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第7.2條,向署長提交經由獨立環境審核人核證的空氣及噪音基線監測報告。

4.3 由準備工地以至恢復原狀的期間內,按照本許可證C部第2.3項條件成立的環境小組須:

  1. 按照環評報告(附錄II)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第3.6條,在所有按照本許可證C部第4.2(a)項條件設立的空氣質素監測站進行空氣質素影響監測及達致標準的評估;

  2. 按照環評報告(附錄II)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第2.5條,在所有按照本許可證C部第4.2(b)項條件設立的噪音監測站進行噪音影響監測及達致標準的評估;

  3. 按照環評報告(附錄II)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第4及5條,監察景觀美化及再種植的工程;

  4. 在署長同意的一段合理時限內,按照環評報告(附錄II)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第3.7及2.6條,執行關於空氣質素及噪音的事件及行動計劃所載明的行動;

  5. 按照環評報告(附錄II)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第6.1及6.2條,實施工地環境審核;

  6. 以署長同意的報告形式,至少每月向署長報告一次上列(a)至(e)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活動的數據及結果,並經由獨立環境審核人核證;及

  7. 按照環評報告(附錄II)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第7.6條,實施關於超逾環境質素限度時的臨時通知規定。

4.4 空氣質素基線及影響監測所採用的監測設備及方法,須符合環評報告(附錄II)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第3.2及3.3條的規定。

4.5 噪音基線及影響監測所採用的監測設備及方法,須符合環評報告(附錄II)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第2.2條的規定。

4.6 按照環評報告(附錄II)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第6.3條,須遵照有關查詢、投訴及要求資料的程序辦理。

4.7 所有按本許可證本部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在署長要求下須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副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所指定的任何地方,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的文件副本。


註 :

  1. 本環境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

  2.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3.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的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指定工程項目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4.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該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5.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環境許可證編號:EP-005/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