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許可證編號:EP-007/1998
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並可按適用情況作為採取執法行動或取消許可證的確切理由。
1.2 本許可證並不免除許可證持有人須符合現行生效的法例的責任,例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其他條例。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複印本許可證的副本,以供署長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查閱。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本許可證的一份副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的地點展示本許可證的副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環境許可證的最新資料,包括經修改的許可證。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於翌日將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本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來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符合本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第一期及第二期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本部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在署長要求下須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副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所指定的任何地方或以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為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文件副本。
2. 展開建造工程前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許可證持有人須聘用一名至少具有7年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經驗的環境經理。環境經理須核證工程項目的整體環境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與環境監察和審核有關的文件,以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在工程項目施工前,須設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環境經理領導,及須根據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即第一期環評報告第三冊)及第二期環評報告第8節所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負責全面實施和管理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份噪音管理計劃,其中載有1:1000比例的圖則及/或解釋說明文件,顯示工程項目在各相關路段施工時須採取的噪音緩解措施。圖則及/或解釋說明文件在存放前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以能符合第一期環評報告第二冊第3.3.49至3.4.67節,以及第二期環評報告第3.7.1至3.9.9節所載的資料或建議。噪音管理計劃不可包括其他污染管制條例所涵蓋的措施。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4 在坑口段施工前,須為 圖A 所示的新界婦孺福利會梁省德小學(NHAH9)提供隔音及空調設備。
2.5 在寶林段施工前,須為 圖B 所示的景林天主教小學(NPOL2)、順德聯誼會梁潔華小學(NPOL6)和順德聯誼會鄭裕彤中學(NPOL9)提供隔音及空調設備。
2.6 在工程項目施工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份有關所有建造工地的廢物管理計劃。廢物管理計劃須依據第一期環評報告第二冊第5.3.27、5.3.44至5.3.49節以及第二期環評報告第5.7.2、5.7.20至5.7.24節所詳載的廢物管理層次及緩解措施,並在存放前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廢物管理計劃不可包括其他污染管制條例所涵蓋的措施。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7 須就所有建造工地進行勘察(包括通往工地的道路)以確定各類植物的分布和數量並記錄於圖上,及找出哪些樹木及植物須予保留或再種植。在建造工地施工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就所建造工地向署長提交3份勘察報告連同1:1000比例的圖則,以顯示所有須給與保留或再種植的植物,以待批准。勘察報告及圖則在提交前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8 許可證持有人為工程項目進行補償性再種植工作前須就所有建造工地,向署長提交3份補償性再種植計劃,以待批准。補償性再種植計劃須涵蓋本地品種並在提交前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以證明符合上文第2.7項條件所核准的勘察報告及圖則所載的資料科及建議。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9 在任何建造工地施工前,須沿該建造工地邊界豎立柵欄,以免由於不能控制的建造作業對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2.10 在展開建造構築物的工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3份1:1000比例的視覺及景觀美化圖則,以顯示所有地面上構築物的設計在視覺上能融合周圍環境,並且已在這些構築物周圍空間種植,以減低視覺美觀方面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待批准。視覺及景觀美化圖則在提交前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11 在毗鄰茜草灣堆填區和將軍澳第一期堆填區的隧道分段施工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份堆填區沼氣安全計劃,概述建造方法以及相應的監察程序、預防措施和緊急程序,以處理有關隧道各段施工時可能洩出的堆填區沼氣。堆填區沼氣安全計劃須顯示,堆填區沼氣對施工期構成的風險已獲妥善解決,而堆填區風險也符合BS 6164:19/90標準的規定。堆填區沼氣安全計劃在存放前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堆填區沼氣安全計劃不可包括其他污染管制條例所涵蓋的措施。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12 在毗鄰茜草灣堆填區和將軍澳第一期堆填區的隧道分段施工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套1:1000比例的設計圖則及/或設計報告,以展示:
設計圖則及/或設計報告在存放前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13 在第86區火車站和車廠施工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套1:1000比例的設計圖則及/或設計報告,以顯示:
設計圖則及/或設計報告在存放前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14 在毗鄰茜草灣堆填區及將軍澳第一期堆填區的隧道各分段施工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3份施工期滲濾污水監察計劃,以及施工期的排水可能受滲濾污水污染的處理及/或排放的應變計劃,以待批准。施工期滲濾污水監察計劃和應變計劃在提交前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15 根據第2.3、2.6、2.11、2.12及2.13項條件所需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意見後1個月內根據其意見(如有者)作出糾正,或按其指定的其他方式處理。
3. 建造工程期間的措施
3.1 工程項目施工時,須根據上文第2條所核准或存放的文件所載實施所有設計及/或施工期措施。
3.2 如在將軍澳段竣工前,如 圖C 所示的第55區南部建議的學校(N1)和第56區東部建議的學校(N2),以及第56區建議的診所(N3)已告啟用,則須在啟用前為有關學校/診所提供隔音及空調設備。
3.3 須參照附件A按第一期及第二期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在建造工程期間實施措施以緩解工地徑流及排水所導致的水質影響。
3.4 就工程項目動工挖掘在《環保署技術通告第1-1-92號》內被界定為嚴重受污染的沉積物時,須使用密封式抓斗。
3.5 所有建造工地不得使用由熱帶硬木製成的夾板作為圍板或土地平整材料。
3.6 不可干擾如 圖D 所示已植有兩個受保護品種淡紫百合及白蝶蘭的地方。
3.7 為減低土壤侵蝕,應儘量減少干擾工地的植物;此外,對建造工地的任何外露地面,在該建造工地或該工地土壤外露的部分進行最後一次建造作業後6個月內,應利用噴草及/或種植方法,使95%的地面有栽種植物覆蓋。
3.8 須在下列建造工地實施下述特定的緩解措施:
3.9 在毗鄰茜草灣堆填區及將軍澳第一期堆填區的隧道分段施工時,須根據上文第2.11項條件所存放的堆填區沼氣安全計劃實施堆填區沼氣監察程序、預防措施及緊急程序。監察結果須按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再向署長匯報。任何程序及/或措施上的更改,須在實施前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核證的更改須隨即在下一月份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中註明。
3.10 在第86區的車站及車廠施工時,須採取環保署發表的《堆填區沼氣危險評估指引》第8章所載的預防和安全措施。
3.11 在毗鄰茜草灣堆填區及將軍澳第一期堆填區的隧道分段施工時,須實施根據上文第2.14項條件所核准的監察計劃及應變計劃以監察及處理施工時受滲濾污水污染的排水。監察結果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再按月向署長匯報。監察計劃和應變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並獲署長批准方可實施。
3.12 工程項目施工時,須實施根據上文第2.3、2.6及2.10項條件所核准或存放的文件所載的噪音、廢物及景觀設計及/或緩解措施。措施如有任何更改,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以能符合第一期及第二期環評報告內的環境表現要求,才可實施。經核證的更改須隨即在下一月份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中載述。
4. 展開建造工程前及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4.1 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即第一期環評報告第三冊)和第二期環評報告第8節所訂立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提供充分理由以證明符合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才可提交署長以待批准。
4.2 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對噪音及空氣質素監察進行採樣及測量 :
4.3 在任何會影響監察結果的大型建造工程展開前,須先向署長提交5份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的基線監察報告。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4.4 在須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向署長提交5份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的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4.5 根據上文第4.3及4.4項條件規定所提交的報告,須在接獲署長意見1個月內或署長另指的時間內,根據署長的意見作出修改。
4.6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的事故應變計劃所載述的行動,須根據事故應變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按署長同意的時間內妥善進行。
4.7 所有按許可證本條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須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副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所指定的任何地方或以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為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文件副本。
5. 投入運作前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5.1 在工程項目投入運作前,整個鐵路車廠須興建無間斷的混凝土基座平台上蓋及混凝土邊牆,除排氣口外不得設有孔隙,以便把鐵路車廠與車廠外任何毗鄰的現有或計劃中的噪音感應強用地分隔。
5.2 在通風系統運作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份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的審核報告,證明第一期環評報告第二冊第3.5.10條及第二期環評報告第3.3.7及3.10.7條所載通風系統的建議噪音緩解措施已經圓滿竣工。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5.3 在鐵路車廠投入運作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3套第86區鐵路車廠的意外溢洩行動計劃,以待批准。意外溢洩行動計劃應確保任何意外溢洩事件會即時處理及不會影響任何水體。計劃提交前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意外溢洩行動計劃不得包括其他污染管制條例所涵蓋的措施。
5.4 在工程項目投入運作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一份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的審核報告,證明上述第2.12及2.13項條件所說明與堆填區風險有關的各項設計措施,已經圓滿竣工。
5.5 在工程項目投入運作前,須制訂運作手冊、保養手冊及應急計劃。運作手冊及/或保養手冊須包括:
應急計劃須載明當超逾了上述第2.12(c)(ii)項條件的行動極限時將採取的行動,包括任何疏散程序。環境經理須證明運作手冊、保養手冊及應急計劃已加入對堆填區沼氣相關風險及上述規定的考慮。
5.6 在工程項目投入運作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3份運作階段滲漏污水監察計劃,以及工程項目運作階段的排水可能受滲漏污水污染的處理及/或排放應變計劃。運作階段滲漏污水監察計劃及應變計劃,在提交前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6. 運作期間的措施
6.1 工程項目運作期間,須根據上文第5條所核准或存放的文件所載實施所有設計及/或運作期緩解措施。
6.2 工程項目的所有空調系統,須使用符合蒙特利爾議定書的非消耗臭氧層製冷劑。
6.3 在工程項目投入運作後6個月內,所有建造工地的各項補償再種植工作須按照上述第2.8項條件批准的補償再種植計劃進行。
6.4 凡車站附近屬於許可證持有人負責的範圍,許可證持有人須護養種植範圍以清除攀緣植物,並確保樹木在種植工作完成後首兩年可以存活。
6.5 在工程項目投入運作後6個月內,在常寧路、培成路、將軍澳D1、P1及P2路,以及市鎮公園附近地方曾受干擾的預先栽種植物,須已復原原貌,而各項景觀美化工程也須依據上述第2.10項條件批准的視覺及景觀美化圖則完成。
6.6 凡車站附近屬於許可證持有人負責的範圍,在景觀美化修復工程完成後首兩年,許可證持有人須監察及維持景觀美化修復措施的成效。
6.7 在第86區鐵路車廠運作期間,須執行下列緩解措施以控制溢濺油及漏油的問題:
6.8 在第86區鐵路車廠運作期間,須執行以下緩解措施以盡量減低廢水排放的影響:
6.9 隧道滲流須先經油/油脂截流器處理,才排入雨水渠。
6.10 須設置清楚分隔的排水系統,將未受污染的水與已受鐵路車廠所排出的碳氫化合物、重金屬或其他有潛在危險的化學品污染的污水分隔開。
6.11 依據第5.3項條件存放的鐵路車廠意外溢洩行動計劃,須予以執行。意外溢洩行動計劃如有任何更改,執行前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並得到署長批准。
6.12 須在下列地點進行甲烷、二氧化碳及氧氣的氣體監察計劃,為期起碼6個月: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3份載明上述(a)至(d)項監察結果的每月報告,並須建議應否在6個月監察期期間及之後執行額外的保護措施及/或監察。每月報告在提交前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6.13 在運作期間,依據第5.6項條件批准的運作階段滲漏污水監察計劃及應變計劃,須予以執行。監察計劃及應變計劃如有任何更改,在執行前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並得到署長批准。
註:
附件A
建造工程期間工地徑流和排水的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必須執行下列措施以緩解建造期間工作徑流和排水造成的水質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