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部 英 文 本]

環境許可證編號:EP-007/1998

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並可按適用情況作為採取執法行動或取消許可證的確切理由。

1.2 本許可證並不免除許可證持有人須符合現行生效的法例的責任,例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其他條例。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複印本許可證的副本,以供署長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查閱。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本許可證的一份副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的地點展示本許可證的副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環境許可證的最新資料,包括經修改的許可證。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於翌日將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本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來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符合本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第一期及第二期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本部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在署長要求下須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副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所指定的任何地方或以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為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文件副本。

2. 展開建造工程前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許可證持有人須聘用一名至少具有7年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經驗的環境經理。環境經理須核證工程項目的整體環境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與環境監察和審核有關的文件,以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在工程項目施工前,須設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環境經理領導,及須根據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即第一期環評報告第三冊)及第二期環評報告第8節所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負責全面實施和管理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份噪音管理計劃,其中載有1:1000比例的圖則及/或解釋說明文件,顯示工程項目在各相關路段施工時須採取的噪音緩解措施。圖則及/或解釋說明文件在存放前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以能符合第一期環評報告第二冊第3.3.49至3.4.67節,以及第二期環評報告第3.7.1至3.9.9節所載的資料或建議。噪音管理計劃不可包括其他污染管制條例所涵蓋的措施。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4 在坑口段施工前,須為 圖A 所示的新界婦孺福利會梁省德小學(NHAH9)提供隔音及空調設備。

2.5 在寶林段施工前,須為 圖B 所示的景林天主教小學(NPOL2)、順德聯誼會梁潔華小學(NPOL6)和順德聯誼會鄭裕彤中學(NPOL9)提供隔音及空調設備。

2.6 在工程項目施工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份有關所有建造工地的廢物管理計劃。廢物管理計劃須依據第一期環評報告第二冊第5.3.27、5.3.44至5.3.49節以及第二期環評報告第5.7.2、5.7.20至5.7.24節所詳載的廢物管理層次及緩解措施,並在存放前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廢物管理計劃不可包括其他污染管制條例所涵蓋的措施。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7 須就所有建造工地進行勘察(包括通往工地的道路)以確定各類植物的分布和數量並記錄於圖上,及找出哪些樹木及植物須予保留或再種植。在建造工地施工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就所建造工地向署長提交3份勘察報告連同1:1000比例的圖則,以顯示所有須給與保留或再種植的植物,以待批准。勘察報告及圖則在提交前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8 許可證持有人為工程項目進行補償性再種植工作前須就所有建造工地,向署長提交3份補償性再種植計劃,以待批准。補償性再種植計劃須涵蓋本地品種並在提交前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以證明符合上文第2.7項條件所核准的勘察報告及圖則所載的資料科及建議。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9 在任何建造工地施工前,須沿該建造工地邊界豎立柵欄,以免由於不能控制的建造作業對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2.10 在展開建造構築物的工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3份1:1000比例的視覺及景觀美化圖則,以顯示所有地面上構築物的設計在視覺上能融合周圍環境,並且已在這些構築物周圍空間種植,以減低視覺美觀方面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待批准。視覺及景觀美化圖則在提交前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11 在毗鄰茜草灣堆填區和將軍澳第一期堆填區的隧道分段施工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份堆填區沼氣安全計劃,概述建造方法以及相應的監察程序、預防措施和緊急程序,以處理有關隧道各段施工時可能洩出的堆填區沼氣。堆填區沼氣安全計劃須顯示,堆填區沼氣對施工期構成的風險已獲妥善解決,而堆填區風險也符合BS 6164:19/90標準的規定。堆填區沼氣安全計劃在存放前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堆填區沼氣安全計劃不可包括其他污染管制條例所涵蓋的措施。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12 在毗鄰茜草灣堆填區和將軍澳第一期堆填區的隧道分段施工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套1:1000比例的設計圖則及/或設計報告,以展示:

  1. 有關的隧道分段的設計已包括建造防止氣體滲漏的膜層包圍,以防止堆填區沼氣和滲濾污水滲透入隧道內;

  2. 在有關的隧道分段,包括所有乘客月台或乘客可進入的類似地方,均已設計安裝抽氣系統使運作期間在任何情況下,甲烷及/或二氧化碳濃度均不可超逾0.5%(以容積計)。

  3. 設計已納入永久堆填區沼氣監察和警報系統,以監察有關隧道分段內存在的甲烷和二氧化碳。須將堆填區沼氣監察和警報系統連接到控制系統以可中央操控及可即時找出發生問題的地點,並須用來自行啟動各級行動,以便:

    1. 當隧道內任何一處的甲烷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逾0.5%(以容積計)時,即會啟動程序將空氣質素恢復正常;

    2. 當甲烷高達1%(以容積計)或二氧化碳高達1.5%(以容積計)時,即會啟動警報系統,並停止鐵路運作及疏散隧道。

    設計圖則及/或設計報告在存放前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13 在第86區火車站和車廠施工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套1:1000比例的設計圖則及/或設計報告,以顯示:

  1. 在第86區火車站/車廠的密封或在地面之下的建築物間隔,在設計上能防止堆填區沼氣聚積;

  2. 進入第86區火車站/車廠的間隔、空間、密封地區或類似地方的喉管,設計上能防止堆填區沼氣從接駁位滲入;及

  3. 建築物間隔內的空氣質素將會維持於安全及健康水平,且在任何情況下,甲烷及二氧化碳濃度不可超逾0.5%(以容積計)。

    設計圖則及/或設計報告在存放前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14 在毗鄰茜草灣堆填區及將軍澳第一期堆填區的隧道各分段施工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3份施工期滲濾污水監察計劃,以及施工期的排水可能受滲濾污水污染的處理及/或排放的應變計劃,以待批准。施工期滲濾污水監察計劃和應變計劃在提交前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2.15 根據第2.3、2.6、2.11、2.12及2.13項條件所需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意見後1個月內根據其意見(如有者)作出糾正,或按其指定的其他方式處理。

3. 建造工程期間的措施

3.1 工程項目施工時,須根據上文第2條所核准或存放的文件所載實施所有設計及/或施工期措施。

3.2 如在將軍澳段竣工前,如 圖C 所示的第55區南部建議的學校(N1)和第56區東部建議的學校(N2),以及第56區建議的診所(N3)已告啟用,則須在啟用前為有關學校/診所提供隔音及空調設備。

3.3 須參照附件A按第一期及第二期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在建造工程期間實施措施以緩解工地徑流及排水所導致的水質影響。

3.4 就工程項目動工挖掘在《環保署技術通告第1-1-92號》內被界定為嚴重受污染的沉積物時,須使用密封式抓斗。

3.5 所有建造工地不得使用由熱帶硬木製成的夾板作為圍板或土地平整材料。

3.6 不可干擾如 圖D 所示已植有兩個受保護品種淡紫百合及白蝶蘭的地方。

3.7 為減低土壤侵蝕,應儘量減少干擾工地的植物;此外,對建造工地的任何外露地面,在該建造工地或該工地土壤外露的部分進行最後一次建造作業後6個月內,應利用噴草及/或種植方法,使95%的地面有栽種植物覆蓋。

3.8 須在下列建造工地實施下述特定的緩解措施:

  1. 油塘段 —
    1. 車站圍箱須與斜坡毗鄰的岩石削坡結合一起,以盡量減少削斜坡所產生的景觀影響。須盡量減少在現有美化市容地帶開拓泥土削斜坡,以減輕對景觀的影響,並須隨後栽種植物,使因工程而被清除的植物得以恢復原貌;

    2. 須在車站圍箱頂部的基座平台建設美化市容地帶,以代替在高超道/茶果嶺交界處失去的美化市容地帶。

  2. 調景嶺段 —
    1. 須盡量減少在山邊開拓泥土削坡以減輕對景觀的影響,並須隨後栽種植物,使因工程而被清除的植物得以恢復原貌。

3.9 在毗鄰茜草灣堆填區及將軍澳第一期堆填區的隧道分段施工時,須根據上文第2.11項條件所存放的堆填區沼氣安全計劃實施堆填區沼氣監察程序、預防措施及緊急程序。監察結果須按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再向署長匯報。任何程序及/或措施上的更改,須在實施前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核證的更改須隨即在下一月份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中註明。

3.10 在第86區的車站及車廠施工時,須採取環保署發表的《堆填區沼氣危險評估指引》第8章所載的預防和安全措施。

3.11 在毗鄰茜草灣堆填區及將軍澳第一期堆填區的隧道分段施工時,須實施根據上文第2.14項條件所核准的監察計劃及應變計劃以監察及處理施工時受滲濾污水污染的排水。監察結果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再按月向署長匯報。監察計劃和應變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並獲署長批准方可實施。

3.12 工程項目施工時,須實施根據上文第2.3、2.6及2.10項條件所核准或存放的文件所載的噪音、廢物及景觀設計及/或緩解措施。措施如有任何更改,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以能符合第一期及第二期環評報告內的環境表現要求,才可實施。經核證的更改須隨即在下一月份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中載述。

4. 展開建造工程前及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4.1 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即第一期環評報告第三冊)和第二期環評報告第8節所訂立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先經由環境經理提供充分理由以證明符合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才可提交署長以待批准。

4.2 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對噪音及空氣質素監察進行採樣及測量 :

  1. 在指定地點進行指定次數的噪音及空氣質素基線監察;

  2. 在指定地點進行指定次數的噪音及空氣質素影響監察;

  3. 如超逾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指定準則,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所載的事故應變計劃,採取補救行動;及

  4.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的3個工作天內記錄和保存上文(a)至(c)項的詳情,用作擬備和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

4.3 在任何會影響監察結果的大型建造工程展開前,須先向署長提交5份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的基線監察報告。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4.4 在須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向署長提交5份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的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4.5 根據上文第4.3及4.4項條件規定所提交的報告,須在接獲署長意見1個月內或署長另指的時間內,根據署長的意見作出修改。

4.6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的事故應變計劃所載述的行動,須根據事故應變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按署長同意的時間內妥善進行。

4.7 所有按許可證本條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須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副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所指定的任何地方或以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為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文件副本。

5. 投入運作前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5.1 在工程項目投入運作前,整個鐵路車廠須興建無間斷的混凝土基座平台上蓋及混凝土邊牆,除排氣口外不得設有孔隙,以便把鐵路車廠與車廠外任何毗鄰的現有或計劃中的噪音感應強用地分隔。

5.2 在通風系統運作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份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的審核報告,證明第一期環評報告第二冊第3.5.10條及第二期環評報告第3.3.7及3.10.7條所載通風系統的建議噪音緩解措施已經圓滿竣工。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5.3 在鐵路車廠投入運作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3套第86區鐵路車廠的意外溢洩行動計劃,以待批准。意外溢洩行動計劃應確保任何意外溢洩事件會即時處理及不會影響任何水體。計劃提交前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意外溢洩行動計劃不得包括其他污染管制條例所涵蓋的措施。

5.4 在工程項目投入運作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一份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的審核報告,證明上述第2.12及2.13項條件所說明與堆填區風險有關的各項設計措施,已經圓滿竣工。

5.5 在工程項目投入運作前,須制訂運作手冊、保養手冊及應急計劃。運作手冊及/或保養手冊須包括:

  1. 氣體監察及警報系統進行定期校準及保養的規定;

  2. 每日進行監察以確保堆填區沼氣在非運作期間,不會積聚至可使當日首班列車觸發火警或爆炸的濃度;

  3. 定期進行裂縫狀況勘測,以及測量從裂縫滲入的氣體(如有的話)。

    應急計劃須載明當超逾了上述第2.12(c)(ii)項條件的行動極限時將採取的行動,包括任何疏散程序。環境經理須證明運作手冊、保養手冊及應急計劃已加入對堆填區沼氣相關風險及上述規定的考慮。

5.6 在工程項目投入運作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3份運作階段滲漏污水監察計劃,以及工程項目運作階段的排水可能受滲漏污水污染的處理及/或排放應變計劃。運作階段滲漏污水監察計劃及應變計劃,在提交前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6. 運作期間的措施

6.1 工程項目運作期間,須根據上文第5條所核准或存放的文件所載實施所有設計及/或運作期緩解措施。

6.2 工程項目的所有空調系統,須使用符合蒙特利爾議定書的非消耗臭氧層製冷劑。

6.3 在工程項目投入運作後6個月內,所有建造工地的各項補償再種植工作須按照上述第2.8項條件批准的補償再種植計劃進行。

6.4 凡車站附近屬於許可證持有人負責的範圍,許可證持有人須護養種植範圍以清除攀緣植物,並確保樹木在種植工作完成後首兩年可以存活。

6.5 在工程項目投入運作後6個月內,在常寧路、培成路、將軍澳D1、P1及P2路,以及市鎮公園附近地方曾受干擾的預先栽種植物,須已復原原貌,而各項景觀美化工程也須依據上述第2.10項條件批准的視覺及景觀美化圖則完成。

6.6 凡車站附近屬於許可證持有人負責的範圍,在景觀美化修復工程完成後首兩年,許可證持有人須監察及維持景觀美化修復措施的成效。

6.7 在第86區鐵路車廠運作期間,須執行下列緩解措施以控制溢濺油及漏油的問題:

  1. 所有貯油量高的機器維修區須設在堅硬的地台上及築堤防漏,並設置沉澱物收集器及截油器;

  2. 收集器及截洗器須定期清潔及保養,尤其是在發生意外溢洩事故之後;及

  3. 任何可能漏油的裝置及設備,須置備木糠、沙或同樣物料的夾層。

6.8 在第86區鐵路車廠運作期間,須執行以下緩解措施以盡量減低廢水排放的影響:

  1. 排放前須在酸洗設施進行有效的酸中和;

  2. 須採取審慎的管理方法,以盡量減少酸的用量;

  3. 須盡量將自動清洗設施內的水循環再用;

  4. 最好使用可作生物降解的清潔劑。

6.9 隧道滲流須先經油/油脂截流器處理,才排入雨水渠。

6.10 須設置清楚分隔的排水系統,將未受污染的水與已受鐵路車廠所排出的碳氫化合物、重金屬或其他有潛在危險的化學品污染的污水分隔開。

6.11 依據第5.3項條件存放的鐵路車廠意外溢洩行動計劃,須予以執行。意外溢洩行動計劃如有任何更改,執行前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並得到署長批准。

6.12 須在下列地點進行甲烷、二氧化碳及氧氣的氣體監察計劃,為期起碼6個月:

  1. 在第86區鐵路車站/車廠地下的沙井、槽井及類似的地穴,須每月進行監察一次;

  2. 建築物間隔,包括車站、機房及第86區鐵路車站及車廠平台空穴下的地方,須每兩星期進行監察一次;

  3. 在第86區鐵路車廠工地邊界北端一帶設置的監測井,須每月進行監察一次;

  4. 茜草灣堆填區及將軍澳第一期堆填區毗鄰的隧道分段內的甲烷濃度,須在每日開出首班列車前進行檢查,以確保甲烷濃度以容積計不超逾0.5%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3份載明上述(a)至(d)項監察結果的每月報告,並須建議應否在6個月監察期期間及之後執行額外的保護措施及/或監察。每月報告在提交前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署長可要求額外的副本。

6.13 在運作期間,依據第5.6項條件批准的運作階段滲漏污水監察計劃及應變計劃,須予以執行。監察計劃及應變計劃如有任何更改,在執行前須經由環境經理核證,並得到署長批准。


  1. 本環境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

  2.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3.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的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指定工程項目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4.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環境許可證。該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5.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6. 聘用合適的專家以評估與堆填區沼氣移動相關的風險,並為工程項目提供合適的保護措施,全部是許可證持有人的責任及義務。符合本許可證的條件並不意味所提供的保護措施已足夠,也不會免除許可證持有人須遵守任何其他的法例規定。


附件A

建造工程期間工地徑流和排水的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必須執行下列措施以緩解建造期間工作徑流和排水造成的水質影響:

  1. 在暴雨期間,露天堆存而體積超逾50立方米的建築材料(如石料、沙及填料),須以帆布或同類質地的布料覆蓋。須採取措施防止建築物料、泥土、淤泥或碎屑沖入任何排水系統;

  2. 在建造工程期間,沙井(包括新建的沙井)須經常覆蓋及密封,以防止淤泥、建築材料或碎屑被沖入排水系統,以及暴雨徑流被引入污水渠。須阻止讓地面徑流排入污水渠以免超出污水排污系統的負荷。

  3. 與暴雨有關的預防措施/行動如下:

    1. 年中可能出現暴雨時採取的預防措施

      1. 淤泥清除設施、渠道及沙井應進行保養,而沉澱的淤泥和砂礫應定期清除。

      2. 暫時外露的斜坡表面應用帆布等物加以覆蓋。

      3. 臨時通道應以碎石或礫石加以保護。

      4. 應設置截流渠道(例如在挖泥地點頂部或邊緣)以避免暴雨徑流沖刷外露的泥土表面。

      5. 坑道應分小段挖掘回填。應採取措施以盡量避免雨水流入坑內。

    2. 暴雨將臨或預測會有暴雨時採取的行動
      1. 應檢查淤泥清除設施、渠道及沙井,以確保運作妥當。

      2. 工地內露天堆存的建築材料(如石料、沙及填料)應以帆布或同類質地的布料覆蓋。

      3. 斜坡及堆存物料的所有臨時覆蓋物應該縛緊。

    3. 在暴雨期間或之後採取的行動
      1. 應檢查及保養淤泥清除設施、渠道及沙井,以確保運作狀況令人滿意。
  4. 所有車輛及裝置在離開建造工地之前須進行清潔,以確保在施工期間,車輛及裝置沒有把泥土、碎屑及類似物料留在路面。每個工地出口設置的輪胎清洗處用作清洗輪胎的水,應至少每星期沉澱一次及把沙與淤泥清除,以確保這個程序繼續發揮效能。

  5. 如果與工程項目相關的建造工程會影響到油塘與調景嶺之間的任何小型水道,須利用隔濾、覆蓋或設置下水道的方式,並執行廢物管理程序及提供排水設施,以保護水體免受工地作業活動影響。

  6. 在工地建立初時,須在工地四周建造周邊斷流渠及在內部建造排水裝置。所有雨水應引入淤泥清除設施,而該等設施須符合署長發出的《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第1/94號附錄A1內載明的指引。

  7. 建造工程須安排至以盡量避免在雨季期間(四月至九月)進行地面挖泥工程。土方工程完成後,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把所有外露泥土穩定。

  8. 工地的斜坡總數須盡量減少,以減輕地面水流可能造成的侵蝕,而所有行車的範圍及通道,須鋪設粗石道碴保護。

  9. 在建造工程期間,廢水須先經沉澱才可排放,而所採用的沉澱池容量要足夠,由預先製成每個約6至8立方米的獨立槽池組成。如果需要進行更精細的沉澱程序,須附加使用物理及化學過濾器。

  10. 隧道工程作業所收集的地下水及鑽井水,內含的淤泥須以妥善設計的淤泥清除設施(如指定的流動沉澱池)清除,才把水排入雨水渠。

  11. 所有排水設施及控制侵蝕及沉積物的裝置,須定期進行檢查及保養,以確保在任何時間(特別是暴雨後)都妥善有效操作。

  12. 須採取措施以盡量減少工地排水流入坑道內。如果必須在雨季挖掘坑道,則應分小段挖掘及回填。從坑道或地基挖掘所抽出的水,須經由淤泥清除設施排入雨水渠。

  13. 所有燃料缸及貯存區須上鎖並設於以堤圍密封的範圍,其容量須相等於最大的燃料缸的貯存量的1.1倍。

  14. 須使用活動的化糞式廁所或污水貯存池,以控制污水,並定期由有良好信譽的污水收集商負責收集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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