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09/1998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MAJOR WORKS PROJECT MANAGEMENT OFFICE, HIGHWAYS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長) 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 路政署(主要工程管理處) 以建造及營辦B部 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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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P 009/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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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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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dening of Tolo Highway and Traffic Surveillance and Information System Feasibility Assignmen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inal Report (April 1997)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 Audit Manual (March 1997) (Register No. EIA-116/BC)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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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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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dening of Tolo Highway between Island House Interchange and Ma Liu Shui Interchange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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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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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improvements to the existing express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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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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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A as submitted by the Application and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shows the location of the road widening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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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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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任 何 現 行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的 地 點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2.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措 施
2.1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須 設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該 環 境 小 組 在 任 何 方 面 均 不 得 為 承 建 商 的 相 聯 機 構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組 長 帶 領 。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須 負 責 依 據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全 面 實 施 和 監 理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2.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1:1000比 例 的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 以 展 示 環 評 報 告 圖 10.11所 建 議 的 景 觀 美 化 及 視 覺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的 細 節 ; 以 及 展 示 保 留 植 物 、 屏 障 栽 植 、 為 受 干 擾 土 地 重 新 種 植 及 重 新 提 供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露 天 空 間 的 詳 圖 , 加 上 監 理 景 觀 美 化 地 帶 的 監 理 及 修 護 時 間 表 , 並 由 工 程 師 核 證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第 10.8節 的 建 議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及 詳 圖 的 副 本 。
2.3 所 有 按 上 文 第 2.2項 條 件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接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其 意 見 作 出 修 正 。
2.4 所 有 按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在 署 長 要 求 下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或 採 用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為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3.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及 營 辦 期 間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3.1 須 按 照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AEP 009/1998)圖 1至 12建 造 隔 音 屏 障 。 隔 音 屏 障 須 為 連 續 構 築 物 , 而 除 在 通 道 上 有 需 要 之 處 外 , 不 得 有 缺 口 或 開 口 。
3.2 如 工 程 項 目 在 海 洋 科 學 實 驗 室 搬 遷 之 前 投 入 運 作 , 須 在 海 洋 科 學 實 驗 室 內 裝 設 分 體 式 冷 氣 機 , 但 空 氣 入 口 不 得 設 在 面 對 馬 路 的 外 牆 上 。
3.3 在 建 造 期 間 任 何 時 間 內 , 不 得 影 響 到 大 坑 橋 口 的 潮 汐 漲 退 的 沖 刷 作 用 。
3.4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第 7.4節 的 建 議 , 在 大 坑 橋 附 近 的 荒 廢 稻 田 上 種 植 竹 樹 。
3.5 須 按 照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AEP 009/1998)所 載 資 料 興 建 3組 碎 石 山 。
3.6 須 重 新 種 植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砍 伐 土 生 品 種 樹 木 。
3.7 重 新 種 植 時 須 採 用 土 生 的 品 種 。
3.8 所 有 挖 泥 工 程 , 須 使 用 在 緊 貼 濬 挖 地 帶 圍 有 沙 隔 的 密 封 抓 斗 式 的 挖 泥 船 。 挖 泥 率 每 日 不 得 多 於 4,000立 方 米 。
3.9 須 將 污 水 引 導 至 污 水 渠 或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3.10 須 妥 善 建 造 及 實 施 已 獲 批 准 或 按 上 文 第 2節 存 放 的 文 件 內 載 的 所 有 設 計 及 建 造 期 緩 解 措 施 。 如 措 施 有 任 何 改 動 , 須 由 工 程 師 核 證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環 境 表 現 規 定 , 才 可 實 施 。 經 核 證 的 改 動 須 在 緊 接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內 載 明 。
4.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4.1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須 按 環 評 報 告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載 規 定 實 施 。 計 劃 如 有 改 動 , 須 由 環 境 小 組 提 供 充 分 理 由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載 規 定 , 才 向 署 長 提 交 以 待 批 准 。
4.2 噪 音 、 空 氣 質 素 及 水 質 監 測 的 樣 本 及 量 度 結 果 ,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載 規 定 抽 取 或 進 行 :
4.3 在 任 何 會 影 響 監 測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5份 由 環 境 小 組 核 證 的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副 本 。
4.4 在 須 提 交 報 告 的 月 份 結 束 後 的 10個 工 作 天 內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5份 由 環 境 小 組 核 證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或 按 署 長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辦 理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副 本 。
4.5 條 件 第 4.3及 4.4項 所 規 定 提 交 的 報 告 , 須 在 接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其 意 見 作 出 修 正 。
4.6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所 載 明 行 動 , 須 按 照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內 訂 明 的 時 限 , 或 署 長 同 意 的 時 限 執 行 。
4.7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在 署 長 要 求 下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或 採 用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為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註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09/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