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16/199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DESIGNATED PROJECT(S)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Home Affair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民政事務總署(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 B部 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 C部 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AEP 016/1999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文件

Project Profile-"IS085-Construction of pier at Luk Chau Tsuen, Lamma Island" (Register No. PP022/199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roject Profile"]

工程項目簡介 "IS085-南丫島鹿洲村碼頭建造工程" (登記冊編號 : PP022/1998)[下文簡稱 "工程項目簡介"]

Combine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submitted as part of the Applic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M&A Manual]

與申請書一併提交的 "合併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下文簡稱 "環監手冊"]

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長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Letter Reference : (48) in EP 2/N9/C/64
信件檔號 : (48) in EP 2/N9/C/64

Dated : 14th November 1998
日期 :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lvis W. K. AU)
Acting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署理助理環境保護署署長
(環境評估及噪音)
區偉光代行


PART B (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 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IS085-Construction of Pier at Luk Chau Tsuen, Lamma Island
IS085-南丫島鹿洲村碼頭建造工程

[This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下稱上述工程項目為工程項目。]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A dredging operation which is less that 500m from fish culture zone.
在魚類養殖區附近進行挖泥作業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Luk Chau Tsuen, Lamma Island
南丫島鹿洲村

The location of this project is shown in Annex I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見載於本許可證中的附件I。)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This project comprises the construction of a new pier of 50m long and 5.4m wide. The affected area of the foreshore and sea bed will be approximately 2000 sq.m and the estimated volume of material to be dredged is 2600 cum. The full details are given in the Project Profile [Register No : PP022/1998]
工程項目包括建造一個50米長及5.4米闊的碼頭﹐受影響的海床面積約2000平方米﹐而需要之挖泥量大概是2600立方米﹔有關工程的詳細資料巳在工程項目簡介內列明[登記冊編號 : PP022/1998]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地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的 地 點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的 詳 情 及 署 長 批 准 的 條 件 , 建 造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

1.7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2. 展 開 挖 泥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2.1 由 於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已 確 定 在 挖 泥 及 水 底 作 業 期 間 蘆 荻 灣 養 魚 區 將 養 有 活 魚 , 因 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在 工 程 地 點 展 開 挖 泥 作 業 之 前 四 星 期 , 向 署 長 提 交 將 使 用 的 隔 沙 網 詳 情 , 包 括 網 的 大 小 、 準 確 位 置 以 及 安 裝 和 拆 除 的 方 法 , 待 署 長 批 准 。

2.2 須 在 展 開 挖 泥 工 程 或 水 底 作 業 之 前 四 星 期 , 按 載 列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AEP016/1999)其 中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所 指 定 的 監 測 項 目 實 施 基 線 水 質 監 察 。

2.3 在 開 始 挖 泥 前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三 套 1:500或 其 他 合 理 比 例 的 挖 泥 作 業 圖 則 。 圖 則 應 展 示 :

  1. 挖 掘 物 料 的 性 質 及 範 圍 ;

  2. 處 置 方 法 及 棄 置 場 地 所 在 ;

  3. 挖 掘 及 回 填 工 程 的 次 序 、 方 法 及 數 量 。


3. 建 造 期 的 措 施

3.1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挖 泥 或 水 底 平 整 地 基 工 程 , 不 可 與 工 程 項 目 「 IS078-南 丫 島 蘆 荻 灣 碼 頭 擴 建 工 程 」 挖 泥 或 水 底 平 整 地 基 工 程 同 時 進 行 。

3.2 展 開 挖 泥 作 業 前 , 須 依 照 第 2.1條 所 述 安 裝 隔 沙 網 將 工 程 地 點 圍 封 , 並 在 挖 泥 過 程 和 有 關 水 底 作 業 期 間 保 持 在 良 好 狀 態 。

3.3 如 果 原 址 挖 泥 量 超 逾 3000立 方 米 , 須 事 先 獲 得 署 長 批 准 。

3.4 須 確 保 能 小 心 進 行 所 有 挖 泥 和 回 填 工 程 , 以 盡 量 減 低 對 工 程 附 近 的 海 魚 養 殖 區 的 潛 存 水 質 影 響 。

3.5 所 有 挖 泥 作 業 必 須 使 用 裝 有 閉 合 式 抓 斗 的 抓 挖 機 械 。 任 何 時 間 只 可 運 作 一 部 抓 挖 機 械 。

3.6 躉 船 及 抓 掘 機 械 的 底 部 開 口 須 裝 有 密 封 裝 置 , 以 免 漏 出 物 料 。

3.7 在 所 有 時 間 , 躉 船 必 須 裝 有 足 夠 擋 板 , 防 止 甲 板 被 海 浪 沖 刷 及 沖 走 船 上 物 料 。

3.8 在 展 開 挖 掘 及 /或 敷 設 海 堤 /裝 嵌 碼 頭 工 程 之 前 , 必 須 在 工 地 實 施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附 件 II及 III)第 5頁 所 建 議 的 所 有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 並 在 整 個 作 業 期 間 , 維 持 良 好 工 作 狀 況 。

3.9 須 實 施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AEP016/1999)其 中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指 定 的 水 質 監 察 。

3.10 如 在 海 床 挖 泥 期 間 發 現 任 何 古 物 或 沉 船 殘 骸 , 須 立 即 通 知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施 工 地 點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施 工 地 點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16/1999


| 附 錄 I | 附 錄 II | 附 錄 III |


附 件 II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 IS-085南 丫 島 鹿 洲 村 碼 頭 建 造 工 程 」 -第 一 次 修 訂

營 辦 期 間

本 階 段 預 計 並 無 重 大 或 顯 著 影 響

須 納 入 的 環 境 保 護 措 施

說 明 用 以 盡 量 減 低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噪 音 : -

進 行 挖 泥 工 程 時 使 用 臨 時 隔 音 屏 障 (大 約 地 點 如 圖 1所 示 ), 並 在 挖 土 機 裝 上 滅 聲 器 和 隔 音 罩 。 經 緩 解 後 噪 音 水 平 預 計 如 下 :

經 緩 解 後 噪 音 水 平
挖 泥 機 70分 貝 (A)
挖 土 機 70分 貝 (A)
挖 土 機 70分 貝 (A)





因 此 , 在 採 取 緩 解 措 施 後 , 預 計 在 22米 外 對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最 接 近 之 處 , 建 造 噪 音 不 會 構 成 不 良 影 響 。 此 外 , 會 訂 立 處 理 投 訴 的 程 序 。

水 產 養 殖 業 及 海 洋 水 質 : -

土 木 工 程 署 將 使 用 隔 沙 網 以 保 護 鹿 洲 附 近 的 珊 瑚 群 。 由 於 在 挖 泥 、 碼 頭 地 基 平 整 以 及 碼 頭 和 海 堤 建 造 期 間 , 魚 排 將 另 遷 他 處 , 因 此 預 計 不 需 要 採 取 進 一 步 紓 緩 措 施 。 但 假 如 有 任 何 海 上 工 程 須 延 長 至 養 魚 區 的 運 作 期 , 將 會 使 用 隔 沙 網 完 全 將 工 程 地 點 圍 封 。

土 木 工 程 署 訂 明 須 進 行 一 項 水 質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工 作 , 以 便 在 挖 泥 作 業 時 鑑 定 和 控 制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 這 項 工 作 可 為 碼 頭 工 地 提 供 充 分 的 保 護 , 因 此 無 需 為 工 程 IS-085設 立 更 多 的 監 察 站 。

應 嚴 格 實 施 謹 慎 的 工 地 守 則 , 特 別 在 需 進 行 挖 泥 作 業 的 地 方 。

陸 地 生 態 : -

在 建 造 期 間 包 括 清 理 工 地 和 物 料 貯 存 方 面 , 應 盡 量 避 免 對 沿 岸 有 良 好 植 被 的 地 方 造 成 破 壞 。

將 依 據 《 「 鄉 郊 規 劃 及 改 善 計 劃 」 小 型 工 程 環 境 保 護 署 指 引 摘 要 (環 保 署 一 九 九 七 年 )》 所 訂 明 規 定 , 將 緩 解 工 程 的 規 定 列 入 建 造 合 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