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17/199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DESIGNATED PROJECT(S)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Home Affair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民政事務總署(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 B部 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 C部 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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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P 017/1999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文件 |
Project Profile-"IS078–Extension of pier at Lo Tik Wan, North Lamma" (Register No. PP021/199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roject Profile"] 工程項目簡介"IS087-南丫島蘆荻灣碼頭擴建工程" (登記冊編號 : PP021/1998)[下文簡稱"工程項目簡介"] Combine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submitted as part of the Applic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M&A Manual] 與申請書一併提交的"合併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下文簡稱"環監手冊"] |
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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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ter Reference : (57) in EP 2/N9/C/63
Dated : 14th November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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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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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078 – Extension of Pier at Lo Tik Wan, North Lamma
[This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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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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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redging operation which is less that 500m from fish culture 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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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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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 Tik Wan, North Lamma
The location of this project is shown in Annex I & II of this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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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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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roject comprises the construction of a new section of pier of 18m long and 5.4m wide. The affected area of the foreshore and sea bed will be approximately 1500 sq.m and the estimated volume of material to be dredged is 600 cum. The full details are given in the Project Profile [Register No : PP021/1998] 工程項目包括建造一個18米長及5.4米闊的碼頭﹐受影響的海床面積約1500平方米﹐而需要之挖泥量大概是600立方米﹔有關工程的詳細資料巳在工程項目簡介內列明[登記冊編號 : PP021/1998] |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地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的 地 點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的 詳 情 及 署 長 批 准 的 條 件 , 建 造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
1.7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2. 展 開 挖 泥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2.1 由 於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已 確 定 在 挖 泥 及 水 底 作 業 期 間 蘆 荻 灣 養 魚 區 將 養 有 活 魚 , 因 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在 工 程 地 點 展 開 挖 泥 作 業 之 前 四 星 期 , 向 署 長 提 交 將 使 用 的 隔 沙 網 詳 情 , 包 括 網 的 大 小 、 準 確 位 置 以 及 安 裝 和 拆 除 的 方 法 , 待 署 長 批 准 。
2.2 須 在 展 開 挖 泥 或 水 底 作 業 之 前 四 星 期 , 按 載 列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AEP017/1999)其 中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所 指 定 的 監 測 項 目 實 施 基 線 水 質 監 察 。
2.3 在 開 始 挖 泥 前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三 套 1:500或 其 他 合 理 比 例 的 挖 泥 作 業 圖 則 。 圖 則 應 展 示 :
3. 建 造 期 的 措 施
3.1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挖 泥 或 水 底 平 整 地 基 工 程 , 不 可 與 工 程 項 目 「 IS085-南 丫 島 鹿 洲 村 碼 頭 擴 建 工 程 」 挖 泥 或 水 底 平 整 地 基 工 程 同 時 進 行 。
3.2 展 開 挖 泥 作 業 前 , 須 依 照 第 2.1條 所 述 安 裝 隔 沙 網 將 工 程 地 點 圍 封 , 並 在 挖 泥 過 程 和 有 關 水 底 作 業 期 間 保 持 在 良 好 狀 態 。
3.3 如 果 原 址 挖 泥 量 超 逾 1000立 方 米 , 須 事 先 獲 得 署 長 批 准 。
3.4 須 確 保 能 小 心 進 行 所 有 挖 泥 和 回 填 工 程 , 以 盡 量 減 低 對 工 程 附 近 的 海 魚 養 殖 區 的 潛 存 水 質 影 響 。
3.5 所 有 挖 泥 作 業 必 須 使 用 裝 有 閉 合 式 抓 斗 的 抓 挖 機 械 。 任 何 時 間 只 可 運 作 一 部 抓 挖 機 械 。
3.6 躉 船 及 抓 掘 機 械 的 底 部 開 口 須 裝 有 密 封 裝 置 , 以 免 漏 出 物 料 。
3.7在 所 有 時 間 , 躉 船 必 須 裝 有 足 夠 擋 板 , 防 止 甲 板 被 海 浪 沖 刷 , 沖 走 船 上 物 料 。
3.8 須 實 施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AEP016/1999)其 中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指 定 的 水 質 監 察 。
3.9 如 在 海 床 挖 泥 期 間 發 現 任 何 古 物 或 沉 船 殘 骸 , 須 立 即 通 知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註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17/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