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 EP-024/1999 |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 EP-024/1999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S)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署 長 )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渠 務 署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
AEP-024/1999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
Outlying Islands Sewerage Stage 1 Phase 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for Package B, C, D & E Final Assessment Report (October 1997)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October 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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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Permit No.: | EP-024/1999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 EP-024/1999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
Cheung Chau Outfall Replacemen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更換長洲的污水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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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
Construction of a submarine outfall 建 造 海 底 污 水 渠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
Northwest of Cheung Chau See Figure 1 for the location of the submarine outfall 長洲西北部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
The project involves the construction of a submarine outfall of 750m in length and 600mm in diameter to the west of Cheung Chau Sewage Treatment Works site.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outfall to be built is given in Figure 1. 本 工 程 項 目 涉 及 在 長 洲 污 水 處 理 廠 以 西 建 造 一 條 長 750米 、 直 徑 600毫 米 的 海 底 污 水 渠 。 擬 建 的 污 水 渠 的 敷 設 位 置 載 於 圖 1。 |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24/1999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所 列 條 件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任 何 現 行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質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施 工 範 圍 內 所 有 與 本 項 目 工 程 有 關 建 的 船 隻 上 包 括 挖 泥 船 及 駁 船 , 工 地 內 的 所 有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的 地 點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建 造 及 營 辦 本 工 程 項 目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或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表 [AEP-024/1999]所 載 的 補 充 資 料 。
1.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接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根 據 其 意 見 作 出 修 正 ,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示 而 行 。
1.9 如 署 長 要 求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為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1.10 許 可 證 持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及 完 成 之 前 4周 通 知 署 長 。
2. 展 開 挖 泥 及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應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在 展 開 建 造 及 挖 泥 工 程 前 , 須 先 設 立 環 境 小 組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該 環 境 小 組 不 可 以 是 承 辦 商 的 相 關 機 構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監 管 。 該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負 責 核 證 永 久 及 臨 時 工 程 、 有 關 設 計 圖 則 及 本 許 可 證 第 2節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是 否 符 合 環 境 標 準 。
2.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至 少 在 展 開 工 程 之 前 8周 , 向 署 長 提 交 工 程 項 目 的 實 施 時 間 表 。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該 實 施 時 間 表 須 先 經 核 證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2.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3套 比 例 1:1000的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 顯 示 工 程 項 目 的 界 線 、 海 底 污 水 渠 的 坐 標 、 擴 散 口 設 計 的 細 節 、 相 連 的 道 路 和 渠 務 工 程 及 環 評 報 告 所 評 估 的 其 他 設 施 , 以 及 實 施 緩 解 措 施 的 地 點 。 所 提 供 的 文 件 須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和 建 議 , 才 向 署 長 提 交 。 除 非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並 獲 署 長 同 意 , 否 則 海 底 污 水 渠 的 位 置 須 如 本 許 可 證 圖 1所 示 , 而 擴 散 口 的 設 計 參 數 亦 須 一 如 環 評 報 告 附 錄 B13所 示 。
2.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至 少 在 工 程 項 目 地 點 進 行 挖 泥 之 前 2周 , 向 署 長 提 交 擬 採 用 的 隔 沙 網 的 詳 細 資 料 , 包 括 隔 沙 網 的 大 小 、 確 實 放 置 地 點 、 以 及 安 裝 和 拆 除 方 法 , 以 待 批 准 。
2.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展 開 挖 泥 工 程 最 少 6周 前 向 署 長 提 交 空 氣 質 素 、 噪 音 及 水 質 的 詳 細 監 測 地 點 , 以 待 其 同 意 。
2.6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 須 在 接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日 期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 根 據 其 意 見 作 出 修 正 ,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示 而 行 。
3. 特 定 條 件
3.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按 照 本 許 可 證 第 2.3項 條 件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列 明 的 詳 細 資 料 , 建 造 及 營 辦 擬 建 的 海 底 污 水 渠 。
3.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照 署 長 同 意 的 規 格 安 裝 隔 沙 網 , 並 確 保 在 指 定 地 點 安 裝 的 隔 沙 網 在 挖 泥 及 海 上 施 工 期 間 有 效 運 作 。
3.3 在 進 行 挖 泥 期 間 , 同 一 時 間 內 只 可 使 用 一 具 設 有 密 封 機 械 抓 斗 的 抓 挖 機 。 挖 掘 的 速 率 不 得 超 逾 每 小 時 365立 方 米 。
3.4 在 操 作 駁 船 及 底 卸 式 駁 船 時 , 不 可 引 致 挖 掘 物 料 在 裝 載 或 運 輸 期 間 滲 漏 或 濺 入 周 圍 的 水 中 。
3.5 在 陸 上 工 地 的 圍 界 線 設 立 圍 板 以 完 全 屏 隔 在 主 要 工 程 視 線 範 圍 內 的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
3.6 當 手 提 破 碎 機 與 其 他 機 動 設 備 同 時 使 用 , 則 必 須 採 用 活 動 隔 音 罩 以 屏 隔 在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視 線 範 圍 內 的 噪 音 源 。
3.7 在 施 工 地 點 內 , 廢 物 應 以 桶 或 箱 盛 載 。 放 置 廢 物 的 地 方 應 定 期 維 修 及 清 理 。
4.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環 監 )
4.1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須 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施 行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在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前 , 須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證 明 是 符 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
4.2 在 抽 取 樣 本 及 進 行 量 度 時 ,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
4.3 在 所 有 海 上 作 業 完 竣 和 新 更 換 的 長 洲 污 水 渠 開 始 啟 用 後 , 須 進 行 為 期 4周 的 工 程 後 水 質 監 測 ,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列 載 的 工 程 項 目 影 響 監 測 的 方 式 進 行 。 監 測 的 參 數 須 包 括 溶 解 氧 、 混 濁 程 度 、 懸 浮 固 體 及 大 腸 桿 菌 。 在 所 有 指 定 監 測 站 錄 取 的 大 腸 桿 菌 含 量 必 須 符 合 水 質 指 標 。
4.4 須 在 報 告 月 份 的 完 結 日 起 計 10個 工 作 天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向 署 長 提 交 6份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及 每 季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摘 要 報 告 。 如 署 長 要 求 , 須 提 供 每 月 及 每 季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的 額 外 副 本 。
4.5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報 告 , 須 在 接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日 期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 根 據 其 意 見 作 出 修 正 ,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示 而 行 。
4.6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事 件 / 行 動 計 劃 所 列 載 的 時 限 , 或 依 照 署 長 同 意 的 時 限 , 執 行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事 件 / 行 動 計 劃 所 列 載 的 行 動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施 工 和 挖 泥 地 點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 在 這 情 況 下 , 在 施 工 地 點 展 示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須 予 除 下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在 繼 續 建 造 或 營 辦 本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凡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送 交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24/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