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26/1999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EP-026/199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NEW TERRITORIES NORTH DEVELOPMENT OFFICE, TERRITORY DEVELOPMENT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拓 展 署 (新 界 北 拓 展 署 ) 以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AEP-026/1999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Pak Shek Kok Development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gister No. EIA-001/1998)
- Final Report (June 199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and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June 199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白 石 角 發 展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登 記 卌 編 號 : EIA-001/1998)
- 終 期 報 告 (1998年 6月 )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 以 及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1998年 6月 )。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r Elvis W.K.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 區 偉 光 代 行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26/1999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EP-026/1999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Advance Engineering Infrastructure Works for Pak Shek Kok Development (Widening of Tolo Highway between Island House Interchange and Ma Liu Shui Interchange) - Northern Access Road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白 石 角 發 展 計 劃 基 礎 設 施 前 工 程 (舊 政 務 司 官 邸 附 近 道 路 交 匯 處 與 馬 料 水 道 路 交 匯 處 之 間 一 段 吐 露 港 公 路 的 擴 闊 工 程 ) ─ 北 面 通 道 [下 稱 工 程 項 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Provision of a district distributor road connecting to Tolo Highway as the Northern Access for Pak Shek Kok development area.

興 建 一 條 地 區 幹 路 連 接 吐 露 港 公 路 作 為 白 石 角 發 展 區 的 北 面 通 道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On seaward side of Tolo Highway at mid-way between Tai Po and Shatin. Figures 1, 2 and 3 as submitted by the Applicant and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show the location and layout of the proposed road.

位 於 吐 露 港 公 路 大 埔 與 沙 田 段 之 間 的 海 濱 地 區 。 申 請 人 提 交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和 擬 建 道 路 的 路 線 , 見 載 於 本 許 可 證 圖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a) Construction of an elevated slip road across Tolo Highway, two at-grade slip roads and part of round-about junction of the Northern Access as indicated in Figures 2 and 3; and

(b) Installation of traffic signs and construction of road drainage.

(a) 在 北 面 通 道 建 造 一 條 高 架 支 路 撗 跨 吐 露 港 公 路 , 兩 條 地 面 支 路 和 部 份 道 路 迴 旋 處 指 示 在 圖 ; 以 及

(b) 安 裝 交 通 標 誌 和 建 造 排 水 道 路 。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26/1999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1. 一 般 條 件

1. 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1. 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例 如: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及 其 他 條 例。

1. 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1. 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1. 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地 各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的 地 點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以 供 公 眾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1. 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建 造 及 營 辦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1. 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能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EIA- 001/ 1998) 內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設 計、 建 造 及 營 辦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1. 8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所 有 提 交 文 件, 必 須 根 據 署 長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如 適 用 者), 在 接 獲 署 長 意 見 一 個 月 內 或 另 按 其 指 定, 作 出 修 正。

1. 9 如 署 長 要 求,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因 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1. 10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工 程 展 開 以 及 竣 工 之 前 四 星 期, 通 知 署 長。

2. 特 定 條 件

2. 1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前 須 設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至 少 具 有 七 年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經 驗 的 組 長 帶 領。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須 負 責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實 施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2.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前, 聘 請 一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至 少 具 有 七 年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經 驗。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審 核 整 體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包 括 實 施 所 有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提 交 有 關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文 件 以 及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2. 3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前,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一 式 三 份 1: 1000或 其 他 適 當 比 例 的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及 植 樹 計 劃 書, 其 中 必 須 包 括 需 予 管 理 及 保 養 的 景 觀 美 化 地 帶 的 管 理 及 保 養 時 間 表。 提 交 文 件 須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經 工 程 師 批 核, 以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副 本。 存 放 的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及 植 樹 計 劃 書 所 建 議 的 所 有 措 施, 必 須 全 面 實 施。

2. 4 凡 措 施 有 任 何 改 動, 須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經 工 程 師 批 核, 以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資 料 及 建 議, 才 可 實 施。 核 實 的 改 變 須 在 隨 後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內 列 述。

3.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3. 1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須 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述 實 施。 該 計 劃 如 有 任 何 改 動, 在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前,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須 提 出 理 據, 證 明 改 動 符 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3. 2 噪 音、 空 氣 質 素 及 水 質 監 測 樣 本 及 測 量 工 作, 須 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規 定 抽 取 和 進 行, 方 法 是:

a)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基 線 噪 音、 空 氣 質 素 及 水 質 監 測;
 
b)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噪 音、 空 氣 質 素 及 水 質 影 響 監 測;
 
c) 如 情 況 超 逾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規 範, 則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載 列 的 事 件 / 行 動 計 劃,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及
 
d) 在 收 集 數 據 或 完 成 補 救 行 動 後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記 錄 上 述 a) 項 及 c) 項 詳 情, 並 且 保 存 這 些 記 錄, 以 便 擬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並 在 工 地 展 示 有 關 的 資 料, 以 供 查 閱。

3. 3 須 在 展 開 任 何 會 影 響 監 測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四 星 期, 向 署 長 提 交 五 份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經 工 程 師 批 核 的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副 本。

3. 4 須 在 匯 報 月 份 完 結 日 起 計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向 署 長 提 交 五 份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經 工 程 師 批 核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副 本。

3. 5 按 上 文 第 3. 3及 3. 4項 條 件 所 提 交 的 報 告, 須 在 接 獲 署 長 的 意 見 一 個 月 內 或 另 按 其 指 定, 根 據 署 長 提 出 的 意 見 作 出 修 正。

3. 6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的 事 件 / 行 動 計 劃, 須 按 事 件 / 行 動 計 劃 所 列 的 時 間 表 或 署 長 同 意 的 方 式 執 行。

註: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即: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及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替 換 在 施 工 地 點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更 改 或 取 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施 工 地 點 除 下, 不 再 展 示。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根 據 條 例 第 26(1) 條 的 規 定,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即 屬 犯 罪。

6.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須 存 放 於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26/1999


Figure 1 Figure 2 Figur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