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29/1999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EP-029/199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署 長)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土 木 工 程 署 以 建 造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AEP-029/1999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Project Profile -"Removal of Temporary Rock Bund from Existing Seabed at Ha Pak Nai"(Register No:DIR -0016/ 1999)[ T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roject Profile" ]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清 除 下 白 泥 岸 邊 原 有 海 床 上 的 臨 時 石 堤 工 程」(登 記 卌 編 號: DIR- 0016/ 1999)[ 下 文 簡 稱"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

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Letter Reference:(17)in EP 2/N6/C/77
信 件 檔 號:

Date:10 June 1999
日 期: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十 日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r 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區 偉 光 代 行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29/1999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EP-029/1999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Removal of Temporary Rock Bund from Existing Seabed at Ha Pak Nai [ T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

清 除 下 白 泥 岸 邊 原 有 海 床 上 的 臨 時 石 堤 工 程[ 下 文 簡 稱 「工 程 項 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The project is to remove a temporary rock bund of 130 meters long by 10 meters wide from the seabed of Ha Pak Nai adjacent to West New Territory Landfill.

該 工 程 項 目 是 把 一 條 130米 長 及 10米 闊 位 於 新 界 西 廢 物 堆 填 區 旁 下 白 泥 岸 邊 海 床 上 的 臨 時 石 堤 清 除。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The temporary rock bund is located at the existing seabed of Ha Pak Nai adjacent to West New Territory Landfill.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shows the location of the rock bund.

臨 時 石 堤 位 於 新 界 西 廢 物 堆 填 區 旁 下 白 泥 岸 邊 的 海 床 上。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地 點 的 位 置 載 於 本 許 可 證 的 附 圖 一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The project is to remove the temporary rock bund at the existing seabed at Ha Pak Nai by grab dredging.The volume of the bund is estimated to be 7000m3, amongst which about 2000m3 is below sea level.

該 工 程 項 目 將 使 用 抓 挖 式 機 械 清 除 位 於 下 白 泥 海 床 的 臨 時 石 堤。 根 據 估 計 大 約 有 7000立 方 米 石 塊 需 要 清 除, 而 其 中 有 2000立 方 米 在 水 平 線 之 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29/1999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如 有 不 符 合 的 情 況,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任 何 現 行 法 例 的 責 任, 例 如: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及 其 他 條 例。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的 地 點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須 將 其 送 交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及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內 列 明 的 詳 情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於 施 工 前 一 星 期 及 工 程 項 目 完 畢 前 一 星 期 通 知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2.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措 施

2.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祇 可 利 用 新 界 西 廢 物 堆 填 區 現 有 航 道 作 為 執 行 該 工 程 項 目 的 船 隻 出 入 工 地 的 航 道, 以 避 免 干 擾 在 石 堤 東 北 方 海 床 的 海 藻 場。

2.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清 除 石 堤 時, 防 止 石 塊 散 落 在 附 近 的 泥 灘 上。

2.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開 挖 工 作 不 會 延 展 至 深 於 在 築 堤 前 原 有 海 床 水 平。

註: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即: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及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不 再 展 示。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根 據 條 例 第 26(1) 條 的 規 定,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即 屬 違 法。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29/1999


附 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