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 EP-031/1999 |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 EP-031/1999 |
(第 499章 )
第 10條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DRAINAGE PROJECTS DIVISION,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署 長 )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渠 務 署 排 水 工 程 部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建 造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AEP-033/1999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 記 冊 上 文 件 |
Rural Drainage Rehabilitation Schem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inal Assessment Report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 Audit Manual (Register No. EIA-093/BC)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and "EM&A Manual"]
鄉 郊 排 水 系 統 修 復 計 劃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最 終 評 估 報 告 及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登 記 冊 檔 號 : EIA-093/BC)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及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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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
Rural Drainage Rehabilitation Scheme, Stage 2 Phase 3 - Mo Fan Heung Stream Rehabilitation
鄉 郊 渠 務 修 復 計 劃 第 2階 段 第 3期 -模 範 鄉 溪 流 修 復 工 程 [The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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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
Construction of Drainage Channel and Associated Works
建 造 排 水 道 及 相 關 的 工 程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
Mo Fan Heung, Yuen Long
元 朗 模 範 鄉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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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
Construction of a 3m wide rectangular reinforced concrete channel about 360m long along an existing water course, a 3.5m wide access road with turning areas, and a 1.6m wide foot path
沿 現 有 水 道 建 造 3米 闊 的 正 方 型 鋼 筋 三 合 土 渠 , 全 長 約 360米 , 並 建 造 一 條 3.5米 闊 且 預 留 轉 彎 地 方 的 通 道 , 以 及 一 條 1.6米 闊 的 行 人 路 。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任 何 現 行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的 地 點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工 地 代 表 的 辦 事 處 須 存 放 一 份 環 評 報 告 , 而 另 一 份 則 須 存 放 於 承 辦 商 的 辦 事 處 , 以 供 參 考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1.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登 記 冊 檔 號 : EIA-093/BC)
1.9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接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其 意 見 作 出 修 正 。
1.10 本 許 可 證 內 已 批 准 的 或 已 存 放 的 文 件 如 有 修 改 ,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其 符 合 載 於 環 評 報 告 內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已 批 准 文 件 的 修 改 , 須 得 到 署 長 再 批 准 。 已 存 放 文 件 的 修 改 , 須 向 署 長 再 存 放 ,
1.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公 開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為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1.1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及 完 成 之 前 一 周 通 知 署 長 。
2.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須 聘 用 一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該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核 證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體 環 境 表 現 , 包 括 實 施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 提 交 與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有 關 的 文 件 、 以 及 提 交 本 許 可 證 所 要 求 的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
2.2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須 先 設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該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組 長 帶 領 。
2.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下 列 文 件 , 計 有 : 3套 1:1000比 例 的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 顯 示 工 程 界 線 、 排 水 道 、 附 屬 道 路 的 路 線 及 環 評 報 告 所 評 估 的 任 何 其 他 設 施 ; 環 評 報 告 所 建 議 的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的 地 點 ; 以 及 一 份 解 釋 說 明 。 所 提 供 的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地 點 及 解 釋 說 明 , 須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和 建 議 , 然 後 才 可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 。 工 程 項 目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來 建 造 。
2.4 在 工 程 項 目 的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1:1000比 例 的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 顯 示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的 建 議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採 取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的 地 點 以 及 一 份 解 釋 說 明 。 所 提 供 的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及 解 釋 說 明 , 須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工 程 項 目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來 建 造 。
2.5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顯 示 在 工 程 界 線 範 圍 內 需 要 重 新 植 被 和 栽 種 植 物 的 地 方 及 其 實 施 計 劃 的 1:1000比 例 的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 在 提 交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前 , 須 先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其 符 合 載 於 環 評 報 告 內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2.6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關 於 工 程 界 線 內 沉 積 物 的 浚 挖 、 堆 存 及 運 送 , 以 及 建 築 廢 料 和 挖 出 物 料 的 堆 存 及 運 送 的 方 法 說 明 。 提 交 予 署 長 的 文 件 須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其 符 合 載 於 環 評 報 告 內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所 有 在 已 存 放 的 方 法 說 明 內 的 緩 解 措 施 , 必 須 全 部 實 施 。
2.7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說 明 的 工 程 項 目 , 須 加 入 環 評 報 告 第 7.5條 及 表 7.5a及 7.5b內 所 詳 載 的 噪 音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本 許 可 證 的 附 錄 A、 表 1)。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各 有 關 設 備 的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的 噪 音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設 計 規 格 , 以 符 合 載 於 環 評 報 告 內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2.8 所 有 與 排 水 道 有 關 的 結 構 , 如 圍 欄 , 閘 門 及 路 標 的 設 計 須 反 映 出 該 排 水 道 所 經 路 線 的 景 觀 特 色 。
2.9 道 路 通 道 的 設 計 及 位 置 須 與 周 圍 景 觀 融 合 ,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植 物 損 失 。
2.10 在 有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 排 水 道 、 道 路 及 小 徑 須 改 道 以 避 過 現 有 樹 木 。
2.11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各 有 關 設 備 的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工 程 的 實 施 時 間 表 。 實 施 時 間 表 在 提 交 署 長 之 前 須 先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以 符 合 載 於 環 評 報 告 內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3. 建 造 期 間 內 採 取 的 措 施
3.1 所 有 在 已 批 准 或 根 據 上 文 第 2節 存 放 的 文 件 內 說 明 的 工 程 項 目 設 計 或 建 造 措 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完 全 執 行 。 這 些 設 計 及 建 造 措 施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證 明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載 明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如 上 述 第 1.10條 所 要 求 已 批 准 的 文 件 如 有 修 改 , 須 再 得 到 署 長 批 准 , 已 存 放 的 文 件 如 有 修 , 須 向 署 長 再 存 放 。
3.2 新 的 邊 緣 須 鋪 草 。 工 程 項 目 範 圍 內 的 種 植 區 須 以 樹 木 及 灌 木 設 計 及 種 植 表 上 須 以 自 然 品 種 為 主 。
3.3 除 上 文 第 2, 3.1, 3.2節 所 指 的 緩 解 措 施 外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所 指 出 及 描 述 的 緩 解 措 施 須 根 據 手 冊 來 實 施 。
4. 建 造 期 間 內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4.1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規 定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安 排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經 由 獨 立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載 明 的 環 境 查 核 人 提 供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並 加 以 核 證 , 然 後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4.2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的 規 定 , 須 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及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訂 明 的 要 求 執 行 , 除 非 擬 議 的 更 改 在 提 交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獲 得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並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以 及 獲 得 署 長 批 准 。
4.3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期 間 , 空 氣 質 素 、 噪 音 及 水 質 的 樣 本 及 量 度 結 果 ,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的 規 定 抽 取 或 進 行 :
a)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空 氣 、 噪 音 及 水 質 基 線 監 測 ;
b)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空 氣 質 素 、 水 質 及 噪 音 影 響 監 測 ;
c) 如 果 超 逾 了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指 定 的 準 則 , 須 按 照 手 冊 載 明 的 行 動 /事 件 計 劃 ,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 及
d) 在 收 集 數 據 或 完 成 補 救 行 動 3個 工 作 天 內 記 錄 上 述 a)至 c)項 的 詳 情 , 用 作 擬 備 及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及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的 報 告 , 並 備 妥 有 關 資 料 使 在 工 地 也 可 查 閱 。
4.4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訂 定 的 模 範 鄉 河 水 質 的 行 動 及 極 限 水 平 需 基 於 基 線 監 察 數 據 來 釐 定 , 在 工 程 項 目 開 工 前 , 行 動 及 極 限 水 平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檢 討 及 署 長 同 意 。
4.5 在 任 何 會 影 響 監 測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10份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的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
4.6 在 須 提 交 報 告 的 月 份 結 束 後 的 10個 工 作 天 內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10份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4.7 在 須 提 交 報 告 的 月 份 結 束 後 的 10個 工 作 天 內 , 在 提 交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的 同 時 , 獨 立 提 交 10份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擬 備 的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報 告 。
4.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所 規 定 提 交 的 報 告 , 須 在 接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作 出 修 改 。
4.9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行 動 計 劃 /應 變 計 劃 所 說 明 的 行 動 , 須 按 照 行 動 計 劃 / 應 變 計 劃 內 訂 明 的 時 限 , 或 署 長 同 意 的 時 限 執 行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違 法 。
6. 所 有 本 許 可 證 要 求 提 交 的 文 件 , 須 存 於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斯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字 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辦 事 處 。
附 錄 A
摘 錄 自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第 7.5節 的 緩 解 措 施 。
(在 作 出 假 定 及 擬 定 緩 解 措 施 的 詳 情 和 內 容 上 , 應 參 閱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的 其 他 有 關 章 節 。 )
為 減 輕 噪 音 影 響
(a) 建 造 作 業 活 動 的 第 一 級 緩 解 措 施 是 使 用 低 噪 音 設 備 。 特 定 的 機 動 設 備 , 其 聲 功 率 較 《 管 制 建 築 工 程 噪 音 (撞 擊 式 打 樁 除 外 )技 術 備 忘 錄 》 指 明 的 其 他 設 備 為 低 。 下 列 是 現 有 的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的 例 子 :
推 土 機
破 碎 機 (手 動 ) 鑽 孔 式 打 樁 塔 卸 土 車 挖 土 機 貨 車 混 凝 土 泵 壓 縮 機 發 電 機 水 泵 混 凝 土 震 動 機 搬 土 機 |
最 高 110分 貝 (A);
最 高 110分 貝 (A); 最 高 110分 貝 (A); 最 高 110分 貝 (A); 最 高 105分 貝 (A); 最 高 105分 貝 (A); 最 高 105分 貝 (A); 最 高 100分 貝 (A); 最 高 100分 貝 (A); 最 高 88分 貝 (A); 最 高 110分 貝 (A); 及 最 高 105分 貝 (A)。 |
(b) 第 二 級 緩 解 措 施 是 除 了 使 用 低 噪 音 設 備 外 , 還 採 用 4至 6米 高 的 固 定 或 活 動 隔 音 屏 障 。 須 要 注 意 的 是 , 一 個 高 度 足 夠 但 長 度 不 足 的 屏 障 , 會 大 大 削 弱 其 消 減 噪 音 的 效 用 。 要 避 免 上 述 情 況 出 現 , 可 安 排 以 屏 障 圍 繞 噪 音 源 頭 。
(c) 如 果 需 要 進 一 步 減 低 噪 音 , 可 考 慮 原 地 採 取 下 列 的 措 施 :
承 建 商 也 可 以 考 慮 使 用 其 他 所 產 生 噪 音 水 平 較 本 噪 音 評 估 內 採 用 的 為 低 的 工 作 方 法 。
(d) 主 要 的 建 造 作 業 活 動 , 應 採 用 下 表 1所 列 的 措 施 :
表 一 建 議 工 程 項 目 活 動 所 用 的 緩 解 措 施
活 動 | 預 計 的 建 築 噪 音 分 貝 ﹝ A﹞ |
建 議 日 間 作 業 活 動 採 取 的 緩 解 措 施 |
通 道 / 堤 岸 的 建 造 | 85 |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及 4至 6米 高 的 固 定 或 活 動 隔 音 屏 障 |
漁 塘 排 水 | 76 |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
河 床 挖 掘 | 80 |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及 4至 6米 高 的 固 定 或 活 動 隔 音 屏 障 |
排 水 道 加 強 建 造 | 85 |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及 4至 6米 高 的 固 定 或 活 動 隔 音 屏 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