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 EP-032/1999 |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 EP-032/1999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PROJECT MANAGER / HONG KONG ISLAND AND ISLANDS, TERRITORY DEVELOPMENT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拓 展 署 港 島 及 離 島 拓 展 處 處 長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
AEP-032/1999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
Engineering Feasibility Study for Infrastructural Works for the Proposed Development at Telegraph Bay (Register No. AEIAR - 009/1999)
鋼 線 灣 發 展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研 究 (登 記 編 號 ﹕ AEIAR - 009/1999) |
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Date 日 期 |
(Mrs Shirley Lee) 作 業ing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理 助 理 署 長 李 韓 琇 玲 代 行 )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he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
Advance works for Cyberport Development at Telegraph Bay [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鋼 線 灣 數 碼 港 發 展 的 前 期 工 程 【 下 文 簡 稱 「 工 程 項 目 」 】 。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
Construction of a stormwater box culvert and ground treatment works
興 建 一 條 雨 水 排 放 箱 形 暗 渠 及 工 地 平 整 工 程 。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
Telegraph Bay, Pokfulam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shows the locations of the proposed works. 薄 扶 林 鋼 線 灣 擬 議 工 程 的 位 置 載 於 本 許 可 證 的 附 圖 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
The project is to construct a stormwater box culvert of about 300m long and to provide ground treatment to the reclaimed area by installing vertical band drains and surcharging. The surcharging fill will comprise about 360,000 cu. m. of imported sand and about 270,000 cu. m. of public fill.
本 工 程 項 目 是 興 建 一 條 約 300米 長 的 雨 水 排 放 箱 形 暗 渠 及 在 填 海 區 利 用 立 式 排 水 渠 及 壓 泥 方 法 進 行 土 地 平 整 工 程 。 壓 泥 填 料 包 括 360,000立 方 米 的 進 口 泥 沙 及 270,000立 方 米 的 公 眾 填 土 。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09/1999)及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地 點 ,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將 該 許 可 證 部 份 或 全 部 交 回 , 須 將 其 送 交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09/1999)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1.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接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其 意 見 作 出 修 正 。
1.9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在 署 長 要 求 下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 或 採 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本 。
1.10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4星 期 通 知 署 長 。
2.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須 先 成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帶 領 。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載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負 責 實 施 有 關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2.2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聘 用 一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該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審 核 整 體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包 括 實 施 所 有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 提 交 有 關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的 文 件 , 以 及 提 交 本 許 可 證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2.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至 少 兩 星 期 內 , 向 署 長 提 交 一 份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並 獲 署 長 批 准 ; 該 手 冊 須 依 據 環 境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擬 定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2.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至 少 兩 星 期 內 , 向 署 長 存 放 3份 實 施 時 間 表 和 1:500比 例 或 其 他 合 理 比 例 的 圖 則 , 顯 示 建 造 工 程 的 範 圍 、 地 點 和 進 度 , 以 及 將 會 在 工 地 範 圍 內 採 取 的 緩 解 措 施 。 提 交 的 時 間 表 和 圖 則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並 獲 工 程 師 批 准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數 量 的 文 本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完 全 執 行 已 向 署 長 存 放 的 實 施 時 間 表 和 圖 則 建 議 的 所 有 措 施 。
2.5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沿 北 面 工 地 界 線 , 豎 設 3米 高 的 隔 音 屏 障 (見 本 許 可 證 附 圖 2)(參 閱 環 評 報 告 第 1A冊 圖 5.11和 第 2冊 表 14.1(登 記 冊 編 號 AEIAR-009/1999))。
2.6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第 2節 所 載 措 施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並 獲 工 程 師 批 准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才 可 實 施 。 經 核 證 的 更 改 須 在 核 證 後 隨 即 在 下 一 月 份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中 載 述 。
3.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特 定 措 施
3.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只 可 用 躉 船 把 壓 泥 工 程 所 使 用 的 沙 和 公 眾 填 土 運 送 至 工 地 。
3.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不 得 建 造 臨 時 通 道 , 以 供 運 送 有 關 建 築 物 料 (包 括 建 築 廢 物 和 棄 土 )往 返 工 地 。
3.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附 錄 1所 載 時 間 表 進 行 前 期 工 程 (參 閱 環 評 報 告 第 1A冊 表 4.11a(登 記 冊 編 號 AEIAR-009/1999))。
3.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附 錄 2所 載 規 定 (參 閱 環 評 報 告 第 1B冊 附 錄 5.1(登 記 冊 編 號 AEIAR-009/1999)), 限 制 進 行 前 期 工 程 時 在 工 地 使 用 的 設 備 類 別 和 數 量 。
3.5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第 3節 所 載 措 施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並 獲 工 程 師 批 准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才 可 實 施 。 經 核 證 的 更 改 須 在 核 證 後 隨 即 在 下 一 月 份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中 載 述 。
4.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4.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的 規 定 , 實 施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提 供 充 分 理 由 , 並 獲 工 程 師 批 准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 才 可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4.2 空 氣 質 素 及 噪 音 的 取 樣 及 測 量 工 作 ,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進 行 :
(a)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空 氣 質 素 及 噪 音 基 線 監 測 ;
(b)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空 氣 質 素 及 噪 音 影 響 監 測 ;
(c) 如 超 逾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指 定 準 則 ,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的 事 件 及 行 動 計 劃 ,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 及
(d) 在 收 集 數 據 或 完 成 補 救 行 動 的 3個 工 作 天 內 , 記 錄 和 保 存 上 文 (a)至 (b)項 的 詳 情 , 用 作 擬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並 備 妥 有 關 資 料 , 以 便 在 工 地 查 閱 。
4.3 在 任 何 會 影 響 上 述 監 察 結 果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第 4.2(b)節 規 定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須 先 向 署 長 提 交 5份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的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第 4.2(a)節 規 定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數 量 的 文 本 。
4.4 在 須 提 交 報 告 的 月 份 結 束 後 10個 工 作 天 內 , 或 按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法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5份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數 量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文 本 。
4.5 在 須 提 交 報 告 的 季 度 結 束 後 10個 工 作 天 內 , 或 按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法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5份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季 度 報 告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數 量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季 度 報 告 文 本 。
4.6 在 建 造 工 程 最 後 一 天 起 計 的 20個 工 作 天 內 , 或 按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法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5份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最 後 報 告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數 量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最 後 報 告 文 本 。
4.7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報 告 , 須 在 接 獲 署 長 意 見 後 1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作 出 修 改 。
4.8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的 事 件 及 行 動 計 劃 所 載 述 的 行 動 , 須 按 照 事 件 及 行 動 計 劃 內 訂 明 的 時 限 或 署 長 同 意 的 時 限 內 執 行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新 版 本 的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新 版 本 的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本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另 一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有 效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 須 存 放 於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附 錄 1
前 期 工 程 時 間 表
下 列 前 期 工 程 時 間 表 應 與 本 許 可 證 附 圖 3一 併 閱 讀 。
施 工 範 圍 | 施 工 階 段 | |||||||||
I | II | III | IV | V | VI | VII | VIII | IX | X | |
工 地 4 (區 4) | 作 業 1 | 作 業 2 | 作 業 3 | 作 業 4 | 作 業 5 | 作 業 6 | ||||
工 地 3 (區 4 及 5) | 作 業 1 | 作 業 2 | 作 業 3 | 作 業 4 | 作 業 5 | 作 業 6 | ||||
工 地 4 (餘 下 地 方) | 作 業 1 | 作 業 2 | 作 業 3 | 作 業 4 | 作 業 5 | 作 業 6 | ||||
工 地 3 (餘 下 地 方) | 作 業 1 | 作 業 2 | 作 業 3 | 作 業 4 | 作 業 5 | 作 業 6 | ||||
工 地 2 | 作 業 1 | 作 業 2 | 作 業 3 | 作 業 4 | 作 業 5 | 作 業 6 | ||||
工 地 1 | 作 業 7 | 作 業 7 | 作 業 7 | 作 業 7 |
註 :
作 業 1 - 地 盤 平 整 工 程 ; 作 業 2 - 預 先 鑽 挖 及 裝 置 立 式 排 水 渠 ;
作 業 3 - 輸 入 及 存 放 沙 填 料 ; 作 業 4 - 輸 入 及 存 放 公 眾 填 料 ;
作 業 5 - 壓 泥 工 程 期 ; 作 業 6 - 處 置 剩 餘 填 料 ; 作 業 7 - 建 造 箱 形 暗 渠 (工 地 1)。
附 錄 2
前 期 工 程 - 設 備 一 覽 表
建 造 作 業 | 設 備 | 數 量 |
地 盤 清 理 | 推 土 機
反 向 鏟 卸 土 車 躉 船 吊 機 |
2
2 每 小 時 40 次 車 程 2 |
輸 入 填 料 | 泥 沙 填 料 使 用 Precilian式 躉 船
公 眾 填 料 使 用 躉 船 吊 機 拖 船 搬 土 機 /反 向 鏟 卸 土 車 推 土 機 震 盪 型 滾 壓 機 |
3
2 1 3 12(或 每 小 時 53次 車 程 ) 1 2 |
預 先 鑽 挖 及 裝 置 立 式 排 水 渠 | 能 鑽 挖 25米 深 的 預 鑽 機
能 鑽 挖 20米 深 的 預 鑽 機 能 鑽 挖 15米 深 的 預 鑽 機 裝 置 設 備 壓 縮 機 搬 土 機 |
1
2 4 3 5 1 |
輸 出 餘 剩 物 料 | 拖 船
底 卸 式 躉 船 搬 土 機 反 向 鏟 卸 土 車 |
1
2 2 4 每 小 時 83次 車 程 |
建 造 箱 形 暗 渠 | ||
掘 坑 | 反 向 鏟
氣 動 破 碎 機 貨 車 |
1
1 1 |
使 用 混 凝 土 | 拖 船
躉 船 吊 機 裝 在 貨 車 上 的 攪 拌 機 履 帶 式 吊 機 混 凝 土 震 動 機 壓 縮 機 發 電 機 鋼 筋 彎 曲 機 |
1
1 2 2 3 1 2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