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 EP-033/1999 |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 EP-033/1999 |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KOWLOON - 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 )以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
AEP-031/1999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
Kowloon-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 West Rail Essenti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Works (EPIW) - Final EIA Report (August 1999) (register No. EIA-012/1999)[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 西 鐵 主 要 公 共 基 本 建 設 工 程 - 最 終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1999年 8月 ) (登 記 冊 編 號 : EIA-012/1999)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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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
Essenti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Works Associated with West Rail Stations in Yuen Long, Tin Shui Wai and Tuen Mun Centre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與 西 鐵 元 朗 站 、 天 水 圍 站 及 屯 門 市 站 有 關 的 主 要 公 共 基 本 建 設 工 程 。 [下 稱 「 工 程 項 目 」 ] 。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
Road improvement and modification works serving future West Rail stations in Yuen Long, Tin Shui Wai and Tuen Mun Centre
配 合 未 來 設 在 元 朗 、 天 水 圍 及 屯 門 市 的 西 鐵 車 站 所 進 行 的 道 路 改 善 及 改 路 工 程 。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
The locations of the proposed road project are shown in Drawing No.2.1a - 2.1c submitted with the application and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as Figure 1 to Figure 3.
建 議 道 路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見 載 於 申 請 書 隨 附 的 圖 則 編 號 2.1a - 2.1c, 並 載 於 本 許 可 證 隨 附 的 圖 則 1-3。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
The Designated Project involves the modific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existing highways and construction of new roads, in Yuen Long, Tin Shui Wai and Tuen Mun serving the future West Rail stations in Yuen Long, Tin Shui Wai and Tuen Mun new town. The extent and limit of the proposed road works are shown in Fig.1 to Fig.3 of this permit and described below:-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包 括 修 改 及 改 善 現 時 位 於 元 朗 、 天 水 圍 及 屯 門 各 市 的 公 路 以 及 興 建 新 道 路 , 以 配 合 日 後 在 元 朗 、 天 水 圍 及 屯 門 新 市 鎮 所 設 的 西 鐵 車 站 。 建 議 的 道 路 工 程 規 模 及 範 圍 , 見 載 於 本 許 可 證 圖 1至 圖 3, 說 明 如 下 : Subsection - Yuen Long
Subsection - Tin Shui Wai
Subsection - Tuen M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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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地 點 ,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及 其 工 地 的 代 表 須 存 放 一 份 相 關 的 環 評 報 告 之 副 本 於 各 工 地 辦 事 處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1.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須 確 保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來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作 (登 記 冊 編 號 EIA-017/1999)。
1.9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收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後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加 以 修 正 。
1.10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在 署 長 要 求 下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1.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以 及 完 成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四 星 期 通 知 署 長 。
2.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在 有 關 路 段 展 開 建 造 前 二 星 期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就 元 朗 、 屯 門 及 天 水 圍 的 主 要 公 共 基 本 建 設 工 程 , 向 署 長 提 交 合 約 特 定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以 待 批 准 。
2.2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建 造 前 須 成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由 一 名 至 少 具 有 七 年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環 監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的 環 境 經 理 領 導 。 環 境 經 理 須 負 責 根 據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規 定 實 施 環 監 及 審 核 工 作 , 而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則 須 按 照 本 許 可 證 第 2.1項 條 件 規 定 提 交 。
2.3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建 造 前 須 聘 用 一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該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至 少 須 具 七 年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經 驗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審 核 整 體 環 監 及 審 核 工 作 , 包 括 實 施 所 有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 提 交 有 關 環 監 及 審 核 的 文 件 , 以 及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其 他 任 何 文 件 。
2.4 根 據 第 2.1項 條 件 規 定 向 署 長 提 交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前 , 手 冊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以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必 須 完 全 按 照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規 定 及 時 間 表 , 實 施 批 准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建 議 的 所 有 措 施 。
2.5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建 造 前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三 套 1:1000比 例 的 圖 則 和 解 釋 說 明 , 以 展 示 環 評 報 告 內 的 工 程 邊 界 、 輔 助 路 線 劃 定 及 其 他 經 評 估 的 設 施 , 以 及 環 評 報 告 內 建 議 的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實 施 地 點 。 在 工 程 項 目 相 關 路 段 施 工 前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必 須 核 實 提 交 的 圖 則 ,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地 點 及 解 釋 說 明 ,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必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資 料 及 建 議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
2.6 如 環 評 報 告 所 建 議 , 在 工 程 項 目 相 關 路 段 施 工 前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書 。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書 須 涵 蓋 處 理 建 築 廢 物 、 化 廢 、 一 般 廢 物 的 措 施 , 並 如 同 環 評 報 告 的 建 議 。 提 交 署 長 前 ,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書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及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書 不 須 包 括 按 照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規 定 所 須 採 取 的 措 施 。 必 須 按 照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書 的 規 定 和 時 間 表 , 全 面 實 施 獲 准 的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書 建 議 的 所 有 措 施 。
2.7 在 施 工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的 規 定 和 建 議 , 設 立 一 套 環 境 管 理 制 度 , 以 確 保 能 有 效 地 實 施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 並 符 合 環 境 許 可 證 條 件 和 所 有 規 管 條 例 的 規 定 。
3. 為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所 須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3.1 必 須 實 施 本 許 可 證 附 件 A及 B所 載 的 緩 解 措 施 , 以 紓 緩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噪 音 的 影 響 。
3.2 須 採 取 下 列 緩 解 措 施 , 以 紓 緩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期 間 的 噪 音 影 響 :
元 朗
(a)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如 圖 4所 示 , 在 L1路 提 供 3米 高 的 噪 音 屏 障 (35米 長 ), 以 保 障 南 邊 圍 的 居 民 。
(b)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界 定 在 新 元 朗 中 心 採 取 間 接 技 術 補 救 措 施 的 範 圍 。
(c) 須 界 定 在 元 朗 綜 合 發 展 第 12區 及 第 15區 住 宅 區 採 取 間 接 技 術 補 救 措 施 的 範 圍 。
(d)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適 當 的 玻 璃 窗 及 空 調 形 式 的 間 接 技 術 補 救 措 施 , 為 受 影 響 在 新 元 朗 中 心 及 綜 合 發 展 第 12區 及 第 15區 住 宅 區 對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提 供 保 障 。
天 水 圍
(e)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如 圖 5所 示 , 在 屏 夏 路 排 水 預 留 地 外 邊 貼 近 東 行 線 , 提 供 5米 高 的 吸 音 隔 音 屏 障 (135米 長 )。
(f)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如 圖 5所 示 , 在 毗 鄰 屏 夏 路 東 行 線 提 供 7米 高 屏 障 (70米 長 ), 屏 障 應 與 擬 建 的 行 人 天 橋 連 結 。
(g)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下 列 路 段 敷 設 低 噪 音 路 面 物 料 : 屏 夏 路 西 (如 圖 5所 示 地 點 , 東 行 及 西 行 線 , 約 240米 長 ); 天 福 路 東 行 線 (如 圖 6所 示 地 點 , 約 290米 長 ); 及 天 耀 路 (如 圖 6所 示 地 點 , 南 行 及 北 行 線 , 約 120米 長 )。
(h)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如 圖 6所 示 , 提 供 4.5米 高 屏 障 與 天 福 路 擬 建 的 行 人 天 橋 連 結 (35米 長 ); 及
(i)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界 定 和 實 施 為 保 障 伊 利 沙 伯 舊 生 會 小 學 所 需 的 間 接 技 術 補 救 措 施 的 規 模 , 形 式 是 為 學 校 安 裝 適 當 的 玻 璃 窗 及 空 調 。
3.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至 少 六 個 月 , 向 署 長 存 放 一 套 監 察 計 劃 , 將 預 估 工 程 項 目 噪 音 影 響 和 實 際 影 響 作 出 比 較 , 以 評 估 交 通 噪 音 預 測 的 準 確 度 。 監 察 計 劃 應 涵 蓋 監 察 地 點 、 時 間 表 、 噪 音 監 察 方 法 (包 括 噪 音 測 量 程 序 、 交 通 讀 數 和 速 度 檢 查 ), 以 及 跟 預 估 水 平 進 行 比 較 的 方 法 。 建 議 的 監 察 地 點 詳 列 於 環 評 報 告 的 實 施 時 間 表 內 , 而 署 長 可 能 要 求 增 加 監 察 地 點 。 在 每 個 監 察 地 點 至 少 應 進 行 三 套 測 量 程 序 , 而 在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首 年 內 必 須 完 成 監 察 。
3.4 除 非 事 先 能 提 出 其 他 理 由 , 否 則 應 按 照 存 放 的 監 察 計 劃 進 行 監 察 。 監 察 細 節 及 結 果 (包 括 測 得 噪 音 水 平 與 預 估 水 平 的 比 較 )應 詳 列 報 告 內 , 以 便 在 監 察 完 成 一 個 月 內 向 署 長 提 交 。 提 交 署 長 前 , 報 告 應 經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證 明 。
3.5 須 實 施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緩 解 措 施 , 以 緩 解 建 築 塵 埃 的 影 響 。
3.6 須 實 施 附 件 C及 D所 載 緩 解 措 施 , 以 緩 解 工 程 項 目 造 成 景 觀 和 觀 瞻 方 面 的 影 響 。
3.7 在 貼 近 元 朗 大 圍 村 之 處 , 另 外 提 供 兒 童 嬉 戲 場 。
3.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為 天 水 圍 聚 星 樓 古 塔 75米 範 圍 內 進 行 的 所 有 工 程 進 行 震 盪 監 察 工 作 , 並 須 符 合 2毫 米 /秒 的 最 高 粒 子 速 度 的 震 盪 閾 限 。
3.9 為 緩 解 建 造 期 間 對 文 物 古 蹟 造 成 的 影 響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在 建 造 工 程 時 如 發 現 任 何 古 物 , 須 即 時 通 知 署 長 , 以 進 一 步 評 估 物 品 的 文 化 價 值 。
4.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4.1 須 依 據 按 第 2.1項 條 件 獲 准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實 施 環 監 及 審 核 工 作 。 如 有 任 何 改 動 , 須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提 出 理 由 , 以 確 保 符 合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規 定 , 再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4.2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第 11節 以 及 本 許 可 證 第 2.1項 條 件 規 定 提 交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 對 噪 音 、 空 氣 質 素 及 水 質 監 察 的 規 定 進 行 抽 樣 及 測 量 :
(a)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空 氣 、 噪 音 及 水 質 基 線 監 測 ;
(b)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空 氣 、 噪 音 及 水 質 影 響 監 測 ;
(c) 如 超 逾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指 定 標 準 , 須 按 照 本 許 可 證 第 2.1節 規 定 提 交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 及
(d) 按 照 本 許 可 證 第 2.1項 條 件 規 定 提 交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 記 錄 上 述 (a)至 (c)項 詳 情 。
4.3 須 按 照 本 許 可 證 第 2.1項 條 件 規 定 提 交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規 定 , 向 署 長 提 交 五 套 基 線 監 察 報 告 。 基 線 監 察 報 告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並 由 環 境 經 理 批 准 , 在 任 何 可 能 影 響 監 測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施 工 前 四 個 星 期 提 交 署 長 。 署 長 可 能 要 求 更 多 的 基 線 監 察 報 告 副 本 。
4.4 須 按 照 本 許 可 證 第 2.1項 條 件 規 定 提 交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規 定 , 向 署 長 提 交 五 份 每 月 環 監 及 審 核 報 告 。 每 月 環 監 及 審 核 報 告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並 由 環 境 經 理 批 准 , 在 匯 報 月 分 最 後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提 交 署 長 。 署 長 可 能 要 求 更 多 的 每 月 環 監 及 審 核 報 告 副 本 。
4.5 須 在 接 獲 署 長 意 見 1個 月 或 按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意 見 , 修 正 上 文 第 4.3及 4.4項 條 件 規 定 提 交 的 報 告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部 分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 須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地 址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
?
附 錄 A
在 工 地 上 用 以 緩 解 建 造 噪 音 的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為 援 解 建 造 噪 音 的 環 境 影 響 , 應 實 施 下 列 措 施 :
(a) 工 地 上 只 應 使 用 保 養 良 好 的 機 器 , 並 應 在 建 造 期 間 定 期 維 修 ;
(b) 間 歇 使 用 的 機 器 及 裝 置 應 在 不 使 用 期 間 關 掉 或 於 最 低 水 平 開 動 ;
(c) 如 某 機 器 會 向 單 一 方 向 發 出 強 烈 噪 音 , 應 將 噪 音 方 向 移 離 對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
(d) 建 築 器 材 上 應 使 用 減 聲 器 或 滅 聲 器 , 並 在 建 造 期 間 妥 善 維 修 ;
(e) 應 將 活 動 裝 置 盡 量 置 放 遠 離 對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 及
(f) 應 盡 量 切 合 實 際 情 況 , 有 效 地 使 用 物 料 及 其 他 結 構 , 以 擋 隔 建 造 工 地 作 業 發 出 的 噪 音 。
?
附 件 B
用 以 緩 解 建 造 噪 音 的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建 造 作 業 第 一 級 緩 解 是 利 用 低 噪 音 設 備 (M1)。 有 若 干 指 定 的 機 動 裝 置 的 聲 功 率 是 低 於 GW-TM所 指 定 , 按 照 英 國 標 準 日 常 使 用 中 低 噪 音 的 機 動 裝 置 , 即 按 "建 造 及 露 天 工 地 噪 音 管 制 BS5228: Part I: 1997", 包 括 下 列 :
機 動 裝 置 | 聲 功 率 級 dB(A) |
推 土 機
活 動 起 重 機 空 氣 壓 縮 機 混 凝 泵 卸 土 車 挖 土 車 - 挖 溝 用 途 - 挖 土 用 途 發 電 機 貨 車 裝 土 車 混 凝 土 攪 拌 機 震 盪 型 滾 壓 機 平 土 機 破 碎 機 道 路 滾 壓 機 混 凝 土 震 動 機 |
111
106 98 106 109 105 106 100 105 105 100 102 111 110 104 100 |
(b) 第 二 級 緩 解 是 利 用 3至 5米 高 的 臨 時 隔 音 屏 障 以 便 將 噪 音 高 的 建 造 作 業 和 對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分 隔 (M2)。 許 可 讓 在 使 用 低 噪 音 設 備 (M1)之 外 , 再 將 有 人 在 貼 近 運 作 中 的 機 動 裝 置 , 提 供 以 適 當 物 料 製 成 (表 面 密 度 至 少 須 為 15千 克 /平 方 米 )專 設 的 隔 音 屏 障 或 屏 風 , 或 沿 建 議 路 段 及 作 業 工 地 , 豎 立 臨 時 噪 音 屏 障 , 可 有 效 地 減 低 噪 音 。
承 辦 商 設 計 屏 障 時 , 應 符 合 下 列 噪 音 成 效 以 管 制 從 機 動 裝 置 發 出 的 噪 音 :
- 固 定 機 器 - 為 空 氣 壓 縮 器 、 發 電 機 、 混 凝 土 泵 或 彎 屈 鐵 枝 器 材 之 類 的 機 動 裝 置 , 須 有 10dB(A)的 屏 障 擋 隔 ; 及
- 流 動 機 器 - 為 控 土 機 、 破 碎 機 、 混 凝 土 攪 拌 機 、 流 動 起 重 機 、 混 凝 土 震 動 機 、 滾 壓 機 、 裝 土 車 及 瀝 青 舖 路 機 之 類 的 機 動 裝 置 , 須 有 5dB(A)的 屏 障 擋 隔 。
(c) 第 三 級 緩 解 是 規 限 在 30分 鐘 時 段 內 , 除 利 用 臨 時 噪 音 屏 障 (M2)和 低 噪 音 設 備 (M1)之 外 , 更 限 制 機 動 裝 置 的 運 作 百 分 比 (以 使 用 時 間 計 )至 五 成 (M3)。
(d)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作 業 , 應 實 施 下 開 表 1的 緩 解 措 施 :
表 1 在 工 程 項 目 各 工 地 地 點 建 議 採 用 的 緩 解 措 施
主 要 公 共 基 本 建 設 工 程 | 緩 解 措 施 |
元 朗 | (a) 所 有 工 地 實 施 措 施 M1;
(b) 貼 近 英 龍 圍 的 工 地 實 施 措 施 M1及 M2; (c) 貼 近 崇 德 學 校 、 南 邊 圍 、 大 圍 村 、 綜 合 發 展 第 12及 15區 的 住 宅 區 實 施 措 施 M1、 M2及 M3; (d) 避 免 在 崇 德 學 校 及 綜 合 發 展 第 12區 住 宅 區 附 近 同 時 進 行 高 噪 音 作 業 或 建 造 工 程 。 |
天 水 圍 | (a) 所 有 工 地 實 施 措 施 M1;
(b) 貼 近 天 盛 苑 的 工 地 實 施 措 施 M1及 M2; (c) 貼 近 擬 建 中 的 中 學 及 小 學 , 伊 利 沙 伯 舊 生 會 小 學 、 天 耀 ─ 耀 富 樓 、 天 耀 ─ 耀 逸 樓 、 佑 康 樓 、 東 華 三 院 郭 一 葦 職 業 先 修 學 校 及 屏 山 住 宅 區 ; (d) 避 免 在 第 3區 擬 建 中 的 學 校 、 伊 利 沙 伯 舊 生 會 小 學 、 天 耀 及 東 華 三 院 郭 一 葦 職 業 先 修 學 校 附 近 同 時 進 行 高 噪 音 作 業 或 建 造 工 程 ; (e) 在 貼 近 第 3區 擬 建 中 的 學 校 、 伊 利 沙 伯 舊 生 會 小 學 、 天 耀 及 東 華 三 院 郭 一 職 業 先 修 葦 學 校 的 工 地 內 , 使 用 10公 噸 或 其 他 不 超 過 聲 功 率 級 98分 貝 (A)之 型 號 的 貨 車 以 代 替 卸 土 車 。 |
屯 門 中 心 | (a) 所 有 工 地 實 施 措 施 M1;
(b) 貼 近 聖 公 會 聖 西 門 呂 明 才 工 業 中 學 、 康 麗 花 園 、 雅 都 花 園 、 屯 門 樓 、 冠 興 樓 、 明 偉 大 樓 、 青 山 天 主 教 小 學 及 桃 苑 實 施 M1、 M2及 M3; (c) 避 免 在 接 近 冠 興 樓 、 明 偉 大 樓 、 青 山 天 主 教 小 學 及 桃 苑 附 近 同 時 進 行 高 噪 音 作 業 或 建 造 作 業 ; (d) 在 貼 近 冠 興 樓 、 明 偉 大 樓 及 青 山 天 主 教 小 學 的 工 地 內 , 使 用 10公 噸 或 其 他 不 超 過 聲 功 率 級 98分 貝 (A)之 型 號 的 貨 車 以 代 替 卸 土 車 。 |
附 件 C
緩 解 景 觀 受 影 響 的 措 施
為 緩 解 改 造 景 觀 所 致 的 環 境 影 響 , 應 實 施 下 列 緩 解 措 施 :
(a) 在 受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影 響 的 地 方 存 放 及 重 新 利 用 表 土 ;
(b) 將 改 善 道 路 工 程 影 響 的 現 時 樹 木 移 植 , 遷 至 政 府 劃 出 和 同 意 的 補 償 性 植 樹 地 點 或 市 容 美 化 地 帶 ;
(c) 適 當 地 將 所 有 受 影 響 地 區 整 理 穩 定 和 植 樹 ;
(d) 種 植 新 樹 木 和 灌 木 作 為 彌 補 ; 應 盡 可 能 考 慮 進 行 先 進 的 種 植 工 程 是 否 可 行 ;
附 件 D
緩 解 觀 瞻 受 影 響 的 措 施
為 緩 解 觀 瞻 受 到 防 礙 所 致 的 環 境 影 響 , 應 實 施 下 列 緩 解 措 施 :
(a) 元 朗
i) 建 造 期 間 將 工 地 封 上 圍 板 ; 應 考 慮 及 設 計 及 表 面 處 理 , 特 別 貼 近 行 人 路 的 環 境 ;
ii) 在 人 工 路 段 設 置 敏 感 設 計 的 隔 音 屏 障 ; 細 心 選 擇 物 料 、 色 澤 及 質 地 及 相 關 的 栽 種 植 物 ;
iii) 夜 間 建 造 作 業 時 控 制 照 明 ;
iv) 在 路 旁 進 行 市 容 美 化 的 植 樹 及 種 植 灌 木 , 以 擋 隔 道 路 工 程 及 相 關 構 築 物 , 尤 其 是 新 道 路 L1和 L2。
(b) 天 水 圍
i) 建 造 期 間 將 工 地 封 上 圍 板 ; 應 考 慮 及 設 計 及 表 面 處 理 , 特 別 貼 近 行 人 路 的 環 境 ;
ii) 在 人 工 路 段 設 置 敏 感 設 計 的 隔 音 屏 障 ; 細 心 選 擇 物 料 、 色 澤 及 質 地 及 相 關 的 栽 種 植 物 ;
iii) 夜 間 建 造 作 業 時 控 制 照 明 ;
iv) 在 路 旁 進 行 市 容 美 化 的 植 樹 及 種 植 灌 木 , 以 擋 隔 道 路 工 程 及 相 關 構 築 物 ﹝ 應 考 慮 是 否 須 先 進 行 種 植 樹 木 的 工 序 ﹞ 。
(c) 屯 門 中 心
i) 建 造 期 間 將 工 地 封 上 圍 板 ; 應 考 慮 及 設 計 及 表 面 處 理 , 特 別 貼 近 行 人 路 的 環 境 ;
ii) 夜 間 建 造 作 業 時 控 制 照 明 ;
iii) 利 用 美 化 市 容 的 植 樹 和 種 植 灌 木 以 擋 隔 道 路 工 程 。
(d) 緩 解 措 施 應 包 括 在 河 邊 露 天 地 帶 和 屯 門 公 園 種 植 更 多 用 以 擋 隔 的 樹 木 、 重 修 邱 德 根 公 園 的 邊 緣 、 沿 杯 渡 街 及 屯 門 鄉 事 會 路 擬 建 中 的 西 鐵 站 旁 重 新 栽 種 樹 木 和 灌 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