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41/2000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EP-041/2000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Kowloon-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許 可 證 持 有 人)以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AEP-038/1999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Tin Shui Wai Phase 4 Rail Extension:
  • F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November 1999)
  • F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 Appendices (November 1999)
  • Executive Summary (November 1999)
  • Fin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EM&A Manual)(November 1999)
(Register No. AEIAR-026/1999)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6 January 2000 (ref (13) in Annex (16) to EP2/N6/A/06 Pt.3)

天 水 圍 第 四 期 輕 鐵 支 線 :
- 最 終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1999年 11月)
- 最 終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 附 錄 (1999年 11月)
- 行 政 摘 要 (1999年 11月) 及
- 最 終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1999年 11月)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26/1999),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
署 長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六 日 發 出 該 環 評 報 告 的 批 准 信
(檔 案 編 號 (13) in Annex (16) to EP2/N6/A/06 Pt.3)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r. Elvis W.K.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區 偉 光 代 行)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Tin Shui Wai Phase 4 Rail Extensio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天 水 圍 第 四 期 輕 鐵 支 線 [這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下 稱 "工 程 項 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Railway and its associated stops
鐵 路 及 其 相 聯 車 站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in Tin Shui Wai a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位 於 天 水 圍 如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圖 一 所 示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1.5km at-grade light rail extension and 5 associated stops.
建 造 及 營 運 1.5公 里 之 地 面 輕 鐵 支 線 及 5個 相 聯 車 站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 下 稱 許 可 證 ) 規 定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第 499章 ) 」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銷 其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 第 400章 ) 」 、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第 311章 ) 」 、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第 358章 ) 」 、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 第 466章 ) 」 、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 第 354章 ) 」 ; 及 其 他 法 例 。 本 許 可 證 本 身 不 能 作 為 依 任 何 法 律 提 起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抗 辯 的 理 由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以 及 本 許 可 證 所 載 的 有 關 文 件 或 本 許 可 證 A部 所 指 的 所 有 文 件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 工 地 辦 事 處 查 閱 。 對 本 許 可 證 的 引 用 須 包 括 本 許 可 證 所 指 的 文 件 以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存 放 的 相 關 文 件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並 進 行 所 有 必 需 的 安 排 , 以 確 保 此 類 負 責 人 完 全 理 解 本 許 可 證 包 含 的 所 有 條 件 和 所 有 要 求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地 所 有 車 輛 的 出 入 口 或 其 他 方 便 的 位 置 ,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展 示 在 張 貼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按 照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述 的 工 程 項 目 來 建 造 和 營 運 工 程 項 目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工 程 項 目 將 依 據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 ( 登 記 編 號 AEIAR-026/1999) 內 載 的 資 料 和 建 議 及 在 登 記 冊 內 的 其 他 文 件 , 或 在 許 可 證 內 載 的 資 料 或 緩 解 措 施 , 或 由 許 可 證 條 件 所 導 致 須 存 放 於 或 由 署 長 核 準 的 緩 解 措 施 , 或 在 工 程 項 目 各 階 段 所 進 行 的 拯 救 或 監 測 措 施 , 進 行 設 計 、 建 造 及 運 作 。 當 在 登 記 冊 內 所 載 建 議 並 沒 有 明 確 在 本 許 可 證 內 指 出 , 此 等 建 議 並 應 同 樣 實 施 。 除 非 , 此 等 建 議 已 在 本 許 可 証 內 已 明 確 指 出 並 不 包 括 內 或 明 確 修 訂 。

1.8 按 本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所 有 文 件 , 須 在 收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 如 有 者 ) 後 一 個 月 內 進 行 修 訂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加 以 修 正 。

1.9 所 有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文 經 署 長 批 准 的 文 件 、 署 長 沒 有 意 見 的 文 件 或 已 導 從 署 長 意 見 修 訂 的 文 件 均 為 本 許 可 證 C部 所 述 許 可 證 條 件 的 組 成 部 分 。 對 文 件 所 作 的 任 何 變 更 應 經 署 長 書 面 或 依 照 相 關 許 可 證 條 件 規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批 准 。 與 文 件 的 任 何 不 符 將 被 視 為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條 例 ( 第 499章 ) 。 在 提 交 文 件 申 請 批 准 前 , 所 作 的 變 更 應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見 下 述 第 2.2條 ) 核 實 , 確 認 其 符 合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內 所 載 的 資 料 和 建 議 。

1.10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署 長 要 求 , 公 開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給 公 眾 人 士 查 閱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互 聯 網 網 站 , 或 採 取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為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1.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最 少 在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之 前 二 周 將 項 目 建 造 工 程 開 始 日 期 通 知 署 長 。 建 造 工 程 開 始 日 期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立 即 通 知 署 長 。

1.12 本 許 可 證 要 求 提 交 署 長 的 所 有 文 件 應 由 專 人 送 達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 送 交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2.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或 工 程 項 目 特 定 部 分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項 目 工 程 施 工 前 聘 請 一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應 至 少 具 有 七 年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 或 環 境 管 理 經 驗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應 負 責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規 定 的 職 責 , 並 審 核 整 體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其 中 包 括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的 實 施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所 需 要 提 交 的 文 件 及 本 許 可 證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另 外 , 環 境 查 核 人 負 責 驗 證 及 核 實 永 久 及 臨 時 工 作 , 有 關 設 計 圖 則 及 本 許 可 證 要 求 提 交 的 文 件 的 環 境 可 接 受 性 。

2.2 在 工 程 項 目 有 關 工 程 施 工 前 須 成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環 境 小 組 不 得 是 與 承 建 商 有 任 何 關 聯 的 機 構 。 環 境 小 組 應 由 一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監 督 。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負 責 根 據 作 為 已 批 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一 部 分 的 「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 所 載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規 定 , 實 施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2.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最 少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建 造 之 前 四 周 , 向 署 長 提 交 三 套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 供 署 長 批 准 。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說 明 建 造 活 動 所 產 生 不 同 類 型 廢 物 的 避 免 、 重 複 利 用 、 恢 復 與 回 收 、 儲 存 、 收 集 、 處 理 及 棄 置 安 排 , 並 應 考 慮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內 載 有 的 緩 解 措 施 。 管 理 計 劃 應 包 括 工 地 的 特 定 因 素 , 例 如 指 定 可 重 複 利 用 及 可 再 生 物 料 的 隔 離 與 臨 時 儲 存 區 等 。 提 交 的 管 理 計 劃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核 實 , 確 認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提 交 管 理 計 劃 內 載 有 的 所 有 建 議 措 施 在 整 個 建 造 期 內 應 得 到 全 面 實 施 。

2.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建 造 後 六 個 月 內 , 向 署 長 提 交 三 套 1:1000比 例 或 其 他 適 當 比 例 的 景 觀 設 計 總 圖 。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說 明 建 造 及 營 運 期 內 的 詳 細 景 觀 建 議 , 並 應 包 括 景 觀 工 程 實 施 計 劃 。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核 實 , 以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署 長 要 求 , 提 供 額 外 的 副 本 。 已 批 准 計 劃 總 圖 內 載 的 所 有 建 議 措 施 應 根 據 總 圖 內 規 定 的 細 節 及 時 間 表 , 全 面 實 施 。

2.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最 少 在 項 目 建 造 工 程 開 始 前 六 周 , 向 署 長 提 交 三 套 圖 則 並 附 解 釋 說 明 式 比 例 尺 , 以 說 明 對 整 流 站 ( 即 R14, 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 採 取 的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以 及 有 關 通 風 系 統 的 設 計 。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核 實 , 以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規 定 及 建 議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署 長 要 求 , 提 供 額 外 的 副 本 。

2.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最 少 在 項 目 建 造 工 程 開 始 前 四 周 , 向 署 長 提 交 三 套 監 督 建 議 措 施 , 供 署 長 批 准 , 以 監 督 因 項 目 建 造 工 程 而 對 聚 星 樓 PAGODA造 成 的 不 良 影 響 。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核 實 , 以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規 定 及 建 議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署 長 要 求 , 提 供 額 外 的 副 本 。 已 批 准 監 督 建 議 措 施 應 根 據 已 批 准 建 議 內 規 定 的 細 節 及 時 間 表 , 加 全 面 實 施 。

3.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3.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按 上 文 第 2.3條 到 2.6條 規 定 存 備 的 提 交 文 件 所 載 , 全 面 實 施 工 程 項 目 的 所 有 相 關 設 計 或 建 造 措 施 。

3.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實 施 附 錄 A規 定 的 措 施 , 以 減 輕 建 造 期 間 , 工 地 徑 流 及 排 水 的 影 響 。

3.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實 施 附 錄 B規 定 的 措 施 , 以 減 輕 建 造 期 間 , 工 地 施 工 噪 音 的 影 響 。

3.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實 施 附 錄 C規 定 的 措 施 , 以 減 輕 建 造 期 間 , 對 景 觀 及 視 覺 環 境 造 成 的 影 響 。

3.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實 施 附 錄 D規 定 的 措 施 , 以 減 輕 建 造 期 間 , 對 文 化 遺 產 造 成 的 影 響 。

3.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開 始 施 工 後 兩 個 月 內 , 向 署 長 提 交 三 套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 供 署 長 批 准 。 提 交 的 計 劃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核 實 及 証 明 , 以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已 獲 批 准 的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須 跟 據 本 許 可 証 第 1.10條 件 提 交 給 公 眾 人 士 查 閱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署 長 要 求 , 提 供 額 外 的 副 本 , 獲 批 准 後 , 計 劃 須 於 建 造 期 間 完 全 執 行 。 基 於 執 行 上 的 失 誤 , 會 導 致 執 法 行 動 , 或 本 許 可 証 被 暫 吊 消 , 取 消 或 更 改 。

4. 項 目 營 運 前 要 求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4.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向 署 長 提 交 三 套 性 能 測 試 建 議 書 , 以 證 明 項 目 營 運 將 滿 足 下 列 規 定 :

(a) 高 架 結 構 的 再 輻 射 噪 音 最 少 比 25m, 50kph條 件 下 65dB(A)Lmax噪 音 標 準 低 10dB(A); 以 及

(b) 整 流 站 內 距 變 壓 器 位 2米 處 的 噪 音 水 平 小 於 66dB(A)。

性 能 測 試 建 議 書 應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認 證 。

4.2 環 境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最 少 在 項 目 營 運 開 始 前 兩 個 月 , 向 署 長 提 交 三 套 上 述 4.1節 規 定 的 性 能 測 試 報 告 。 性 能 測 試 報 告 須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認 證 。

5. 項 目 營 運 期 間 要 求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5.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實 施 附 錄 E規 定 的 措 施 , 以 減 輕 營 運 期 間 , 徑 流 及 排 水 的 影 響 。

6.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要 求

6.1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計 劃 應 根 據 作 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一 部 分 的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內 載 有 的 規 定 實 施 。 對 計 劃 所 作 的 任 何 變 更 應 在 提 交 署 長 申 請 審 批 前 ,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出 具 充 分 理 由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認 證 , 確 認 其 符 合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內 的 有 關 規 定 。

6.2 空 氣 質 素 、 水 質 及 噪 音 採 樣 與 測 量 應 透 過 以 下 各 項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的 規 定 進 行 :

(a)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的 規 定 對 空 氣 質 素 和 噪 音 進 行 基 線 監 察 ;

(b)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的 規 定 對 空 氣 質 量 和 噪 音 進 行 影 響 監 察 ;

(c) 在 超 出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規 定 標 準 的 情 況 下 ,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內 載 有 的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 以 及

(d) 在 數 據 收 集 或 補 救 措 施 完 成 後 三 個 工 作 日 內 , 填 寫 並 記 錄 上 述 (a)至 (c)項 的 細 節 , 以 準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報 告 , 並 準 備 有 關 資 料 以 備 現 場 檢 查 。

6.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在 影 響 監 察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開 始 前 四 周 , 向 署 長 提 交 一 份 基 線 監 察 報 告 的 硬 副 本 。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認 證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署 長 要 求 , 提 供 額 外 的 副 本 。

6.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在 報 告 月 份 結 束 之 日 起 十 個 工 作 日 內 , 向 署 長 提 交 一 份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月 報 告 硬 副 本 。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認 證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署 長 要 求 , 提 供 額 外 的 副 本 。

6.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在 根 據 上 述 第 6.3條 及 6.4條 要 求 提 交 基 線 監 察 報 告 及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月 報 告 硬 副 本 的 同 時 , 向 署 長 提 交 各 報 告 的 電 子 副 本 , 以 便 公 眾 透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互 聯 網 網 站 查 閱 。 除 非 署 長 另 有 規 定 , 電 子 副 本 的 格 式 應 為 超 文 本 標 記 語 言 ( HTML) 格 式 及 便 攜 文 件 格 式 ( PDF 4.0版 或 以 上 ) 。 對 於 HTML格 式 的 副 本 , 應 在 文 件 開 始 處 包 含 可 提 供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報 告 各 章 節 超 級 鏈 接 的 目 錄 頁 。 應 在 正 文 內 作 出 引 用 的 地 方 , 提 供 連 接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報 告 中 插 圖 、 圖 則 及 圖 表 的 超 級 鏈 接 。 除 非 經 環 保 署 長 另 外 批 准 , 報 告 內 的 所 有 圖 片 均 應 為 交 叉 圖 形 交 換 格 式 ( GIF) 。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月 報 告 電 子 副 本 的 內 容 必 須 與 硬 副 本 完 全 相 同 。

6.6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內 規 定 的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應 根 據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內 規 定 的 時 間 , 或 署 長 批 准 的 其 他 時 間 實 施 。

6.7 上 述 第 6.2條 規 定 的 所 有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應 在 盡 可 能 短 的 時 間 內 , 且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在 相 關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收 集 後 不 遲 於 兩 周 的 時 間 內 , 以 互 聯 網 網 站 的 形 式 公 佈 , 以 便 公 眾 查 閱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在 建 造 工 程 開 始 後 兩 周 內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署 長 放 置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的 互 聯 網 網 址 。 互 聯 網 網 址 及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應 通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互 聯 網 網 站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向 公 眾 提 供 。

6.8 上 述 第 6.7條 規 定 的 互 聯 網 網 站 應 能 使 公 眾 方 便 地 接 達 監 察 數 據 ,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功 能 :

(a) 接 達 自 工 程 開 始 以 來 收 集 的 所 有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

(b) 按 數 據 搜 索 ;

(c) 按 監 察 數 據 類 型 ( 空 氣 質 素 、 水 質 及 噪 音 ) 搜 索 ; 以 及

(d) 提 供 搜 索 後 與 相 關 監 察 數 據 的 超 級 鏈 接 。

6.9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內 規 定 的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應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內 規 定 的 時 間 , 或 根 據 署 長 批 准 的 其 他 時 間 實 施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以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修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以 修 改 後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整 項 或 部 分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人 , 可 以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節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經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長 同 意 後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銷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及 營 運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運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 1) 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運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任 何 人 建 造 或 營 運 工 程 項 目 時 違 反 本 許 可 証 所 列 出 的 條 件 是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即 屬 犯 罪 -

(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 2,000,000及 監 禁 6個 月 ;

(i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 5,000,000及 監 禁 2年 ;

(iii)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第 6級 罰 款 及 監 禁 6個 月 ;

(iv)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 1,000,000及 監 禁 1年 ;

(v) 而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如 該 罪 行 屬 於 持 續 性 質 , 則 法 院 或 裁 判 官 可 就 其 信 納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一 天 另 處 罰 款 $ 10,000。

7. 在 接 獲 本 許 可 証 30天 內 , 環 境 許 可 証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7條 , 對 本 許 可 証 所 列 出 的 條 件 提 出 上 訴 。

附 錄 A

緩 解 建 造 期 間 工 地 徑 流 及 排 水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應 在 所 有 工 程 區 及 建 造 工 地 的 各 個 工 程 部 分 以 及 在 建 造 合 約 的 整 個 有 效 期 內 , 實 施 下 列 措 施 : -

(a) 周 界 引 渠 以 截 流 工 地 外 雨 水 的 徑 流 。 周 界 引 渠 應 在 土 木 工 事 之 前 建 造 ;

(b) 砂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 如 隔 砂 池 、 淤 泥 收 集 器 及 沉 澱 池 等 , 並 定 期 保 養 這 些 設 施 , 以 確 保 系 統 在 所 有 時 間 內 的 正 常 操 作 和 效 率 。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應 根 據 署 長 頒 佈 的 PROPECC應 用 指 引 1/94進 行 設 計 ;

(c) 認 真 編 排 工 程 計 劃 , 以 避 免 在 雨 季 ( 四 月 至 九 月 ) 進 行 挖 掘 工 程 。 如 無 法 避 免 在 雨 季 或 年 內 可 能 出 現 暴 雨 的 時 間 進 行 挖 掘 工 程 , 暴 露 的 斜 坡 表 面 應 利 用 防 水 帆 布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方 法 遮 蓋 ;

(d) 現 場 露 天 存 放 的 建 築 材 料 應 在 暴 雨 期 間 , 利 用 防 水 帆 布 或 類 似 織 物 遮 蓋 ;

(e) 沿 土 方 工 程 區 四 週 設 立 護 堤 , 以 防 水 浸 ;

(f) 燃 料 /油 槽 及 化 學 品 存 貯 槽 /存 貯 區 應 配 有 門 鎖 , 並 應 位 於 封 閉 區 內 , 同 時 應 設 置 堤 壆 , 堤 壆 的 承 載 能 力 應 為 最 大 貯 槽 貯 存 容 量 的 110%, 以 防 洩 漏 的 油 料 流 入 接 收 水 域 ;

(g) 工 地 各 入 口 應 配 備 車 輪 清 洗 設 施 , 並 定 期 保 養 這 些 設 施 , 以 確 保 設 施 在 所 有 時 間 內 的 正 常 操 作 和 效 率 ;

(h) 應 在 與 工 程 項 目 有 關 的 排 水 系 統 油 /燃 料 污 染 源 下 游 設 置 油 污 截 流 井 。 應 定 期 保 養 油 污 截 流 井 , 以 防 意 外 洩 漏 後 , 油 污 及 油 脂 流 入 雨 水 排 水 系 統 。 截 流 井 應 設 有 溢 流 槽 , 以 防 暴 雨 期 間 沖 水 。

(i) 應 提 供 臨 時 及 永 久 排 水 管 道 和 下 水 道 以 便 徑 流 排 放 。 排 水 管 道 及 下 水 道 應 適 當 設 計 , 以 便 控 制 雨 水 流 量 。 所 有 這 些 設 施 應 定 期 檢 查 保 養 , 尤 其 在 暴 雨 後 , 以 確 保 設 施 在 任 何 時 間 均 處 於 良 好 工 作 狀 態 。 在 建 造 工 程 完 成 後 或 不 再 需 要 臨 時 改 道 時 , 應 將 臨 時 改 道 的 排 水 管 恢 復 到 原 來 的 狀 態 , 以 及

應 由 持 牌 營 運 商 提 供 便 攜 式 化 學 廁 所 及 污 水 貯 水 池 以 處 理 由 建 造 工 地 工 人 產 生 的 污 水 以 及 散 佈 線 路 兩 側 的 污 水 。 應 由 持 牌 營 運 商 定 期 進 行 廢 物 處 置 及 設 施 保 養 , 以 確 保 正 常 操 作 。

附 錄 B

緩 解 施 工 噪 音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應 避 免 安 排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施 工 計 劃 與 工 程 項 目 範 圍 內 的 西 鐵 工 程 的 施 工 計 劃 重 疊 , 以 減 小 累 積 影 響 。

在 整 個 項 目 建 造 期 內 , 特 定 位 置 特 定 建 造 活 動 的 緩 解 措 施 應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內 表 7.9的 規 定 實 施 。 在 各 個 施 工 期 內 , 對 於 各 項 施 工 活 動 , 應 採 取 對 應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表 7.9所 述 最 低 最 差 情 況 最 大 累 積 施 工 噪 音 水 平 的 緩 解 措 施 。 表 中 緩 解 措 施 M1至 M4規 定 如 下 :

M1: 使 用 靜 音 設 施 及 作 業 方 法

在 建 造 合 約 的 整 個 有 效 期 內 , 應 使 用 符 合 BS 5228第 1部 分 或 環 境 保 護 署 「 指 定 區 域 施 工 噪 音 技 術 備 忘 錄 」 規 定 的 設 備 型 號 。
 

M2: 臨 時 及 移 動 式 隔 音 屏 障

在 建 造 合 約 的 整 個 有 效 期 內 , 應 在 工 地 邊 界 距 靜 止 設 備 ( 空 氣 壓 縮 機 、 水 泵 、 混 凝 土 泵 、 發 電 機 、 插 入 式 震 搗 器 等 ) 數 米 的 範 圍 內 , 以 及 距 移 動 設 備 ( 挖 土 機 、 貨 車 、 壓 路 機 、 卸 土 車 、 混 凝 土 混 合 機 及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等 ) 五 米 範 圍 內 , 設 置 3-5米 高 圍 板 , 以 阻 擋 由 噪 音 最 容 易 受 影 響 範 圍 處 觀 看 時 的 視 線 。 在 高 層 噪 音 最 容 易 受 影 響 範 圍 ( 五 層 以 上 )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時 , 應 在 可 能 時 使 用 懸 臂 頂 蓋 。 屏 障 /圍 板 的 表 面 密 度 不 應 小 於 7kg/m2
 

M3: 重 新 確 定 關 鍵 區 域 內 設 備 的 地 點 , 並 減 少 在 鄰 近 噪 音 容 易 受 影 響 範 圍 的 關 鍵 區 域 內 操 作 的 設 備 數 目

對 於 各 項 施 工 活 動 , 應 盡 可 能 減 少 在 同 一 時 間 在 規 定 地 點 操 作 的 設 備 數 目 。
 

M4: 限 制 現 場 施 工 設 備 的 操 作 時 間

在 東 華 三 院 郭 一 葦 學 校 附 近 進 行 地 盤 清 理 及 地 盤 平 整 工 程 期 間 , 以 及 在 天 水 圍 天 主 教 小 學 週 圍 進 行 鐵 軌 鋪 設 工 程 期 間 , 卸 土 車 在 週 圍 的 操 作 時 間 在 每 30分 鐘 的 間 隔 內 , 應 少 於 15分 鐘 。

附 錄 C

緩 解 施 工 期 間 景 觀 及 視 覺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應 在 建 造 合 約 的 整 個 有 效 期 內 在 所 有 工 程 區 域 及 施 工 工 地 的 所 有 部 分 實 施 以 下 緩 解 措 施 : -

(a) 施 工 期 間 遇 到 的 任 何 表 土 應 認 真 堆 放 , 並 重 複 用 於 適 當 的 綠 化 區 ;

(b) 在 指 定 輕 鐵 預 留 地 四 週 設 置 3-5米 高 圍 板 , 以 遮 檔 大 多 數 的 工 程 工 地 ; 以 及

(c) 根 據 經 批 准 的 景 觀 設 計 總 圖 , 在 鐵 路 預 留 地 種 植 樹 木 及 灌 木 , 以 軟 化 高 架 橋 的 視 覺 影 響 , 並 利 用 攀 緣 植 物 , 軟 化 高 架 橋 支 柱 的 外 觀 。

附 錄 D

緩 解 施 工 期 間 文 化 遺 產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應 在 建 造 合 約 的 整 個 有 效 期 內 在 所 有 工 程 區 域 及 施 工 工 地 的 所 有 部 分 實 施 以 下 緩 解 措 施 : -

(a) 在 施 工 期 間 進 行 考 古 評 估 。 對 於 高 架 橋 支 柱 , 應 最 少 採 取 5%的 抽 樣 策 略 。 選 擇 的 支 柱 基 腳 應 在 開 始 施 工 活 動 前 , 預 先 挖 掘 , 以 獲 取 足 夠 的 資 料 , 評 估 鐵 路 的 影 響 ; 以 及

(b) 如 無 法 對 選 擇 的 支 柱 進 行 事 先 挖 掘 , 應 張 貼 考 古 觀 察 說 明 。 如 果 獲 得 正 面 結 果 , 觀 察 說 明 的 範 圍 應 當 擴 大 以 覆 蓋 更 多 的 樣 本 。 考 古 評 估 及 觀 察 說 明 應 由 合 資 格 的 考 古 學 家 進 行 , 該 考 古 學 家 在 進 行 評 價 或 觀 察 說 明 之 前 , 應 獲 得 古 物 部 門 的 許 可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或 其 承 建 商 應 將 考 古 評 價 或 觀 察 說 明 的 時 間 表 通 知 古 物 古 跡 辦 事 處 , 並 在 考 古 評 價 或 觀 察 說 明 開 始 前 兩 周 通 知 古 物 古 跡 辦 事 處 , 以 便 古 物 古 跡 辦 事 處 安 排 現 場 監 督 事 宜 。

附 錄 E

緩 解 營 運 期 間 , 徑 流 及 排 水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應 實 施 下 列 措 施 , 以 緩 解 營 運 期 內 因 地 盤 徑 流 及 排 水 造 成 的 環 境 影 響 :

(a) 應 提 供 地 面 水 排 水 系 統 以 收 集 鐵 軌 徑 流 。 在 油 污 及 潤 滑 液 可 能 出 現 外 溢 的 地 方 , 鐵 軌 排 水 渠 排 出 的 污 水 應 在 泵 入 公 共 雨 水 排 水 系 統 前 , 流 經 油 污 /砂 礫 截 流 井 /池 , 或 地 下 排 水 系 統 , 以 清 除 油 污 、 油 脂 及 沉 積 物 。

(b) 淤 泥 收 集 器 及 油 污 截 流 井 應 定 期 清 潔 及 保 養 , 以 確 保 正 常 操 作 及 效 率 。

(c) 油 污 截 流 井 內 收 集 的 油 污 應 轉 移 到 適 當 的 處 置 設 施 或 在 可 能 時 回 收 利 用 。

 


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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