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44/1999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EP-044/199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MTR Corporation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署 長 )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地 下 鐵 路 公 司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建 造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AEP 044/1999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Project Profile - "IMT Dredging Works."
(Register No. PP060/1999)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roject Profile"]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清 除 在 維 多 利 亞 港 地 鐵 隧 道 南 岸 與 北 岸 的 淤 泥 "(登 記 冊 編 號 : PP060/1999)[下 稱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
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 長 批 准 直 接 申 請 環 境 許 可 證
Letter Reference : ( ) in EP 2/H5/C/11
信 件 檔 號 : ( ) in EP 2/H5/C/11
Dated : 4 October 1999
日 期 :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四 日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lvis W.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區 偉 光 代 行

PART B (DESCRIPTIONS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are the descriptions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IMT Dredging Works.
清 除 在 維 多 利 亞 港 地 鐵 隧 道 南 岸 與 北 岸 的 淤 泥
[This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這 工 程 項 目 下 稱 "工 程 項 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Dredging operations which are less than 100m from the nearest salt water intake points.
挖 泥 作 業 距 離 最 近 一 個 海 水 進 水 口 少 於 100米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The Wanchai and Tsim Sha Tsui landfalls over and adjacent to existing MTR tunnel.
位 於 灣 仔 及 尖 沙 咀 地 鐵 隧 道 近 岸 地 方 。
The location of this project is shown in Drawing No.1 of this permit.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載 於 本 許 可 證 的 圖 1。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Dredging operations to remove the siltation over the existing MTR tunnel at the Wanchai and Tsim Sha Tsui landfalls to reduce surcharge loads to the tunnel and to prevent blockage of the salt water pumping facilities. The dredging operation is estimated to remove approx. 25,500 cu.m. of likely Class C contaminated sediment. The full details are given in the Project Profile [Register No. PP060/1999].
挖 泥 作 業 以 清 除 位 於 灣 仔 的 現 有 地 鐵 隧 道 和 尖 沙 咀 近 岸 陸 地 的 淤 泥 , 減 少 隧 道 淤 泥 負 荷 過 重 和 預 防 鹹 水 泵 水 設 施 淤 塞 。 估 計 挖 泥 作 業 可 清 除 約 25,500立 方 米 相 當 可 能 屬 丙 類 的 受 污 染 沉 積 物 。 有 關 詳 情 全 載 於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登 記 冊 編 號 PP060/1999]。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地 點 (如 最 接 近 的 濱 海 區 ),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將 該 許 可 證 部 份 或 全 部 交 回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及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的 詳 情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

1.7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接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其 意 見 作 出 修 正 。

1.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本 。

1.9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於 挖 泥 工 程 施 工 前 兩 週 通 知 署 長 。

2.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2.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地 展 開 挖 泥 工 程 至 少 三 星 期 前 , 向 署 長 存 放 所 採 用 的 隔 沙 網 詳 情 , 包 括 網 的 大 小 、 位 置 , 以 及 安 裝 和 拆 除 的 方 法 。 進 行 挖 泥 作 業 期 間 , 挖 泥 機 周 圍 須 經 常 妥 善 裝 設 隔 沙 網 , 以 便 有 效 緩 解 對 附 近 海 水 進 水 口 的 水 質 影 響 。

2.2 所 有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1項 存 放 的 文 件 中 所 載 述 的 措 施 , 必 須 予 以 執 行 。

3. 特 定 條 件

3.1 挖 泥 作 業 必 須 在 圖 2和 圖 3所 示 的 挖 泥 區 範 圍 內 進 行 。

3.2 除 非 得 到 署 長 事 前 批 准 , 否 則 灣 仔 及 尖 沙 咀 地 區 的 挖 泥 工 程 分 別 須 在 8天 及 18天 內 完 成 。

3.3 在 每 個 挖 泥 區 內 , 在 任 何 時 間 只 得 開 動 一 部 抓 斗 式 挖 泥 機 進 行 作 業 。

3.4 挖 泥 作 業 須 使 用 閉 合 抓 斗 。

3.5 挖 泥 速 度 不 得 超 逾 每 日 1,000立 方 米 。

3.6 除 非 得 到 署 長 事 先 批 准 , 否 則 原 址 挖 泥 總 量 不 得 超 逾 25,500立 方 米 。

3.7 隔 沙 網 須 按 照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1項 存 放 的 文 件 中 所 載 述 的 詳 情 安 裝 。 在 進 行 挖 泥 及 相 關 工 程 期 間 , 須 妥 善 維 修 已 安 裝 的 隔 沙 網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在 這 情 況 下 , 該 環 境 許 可 證 必 須 停 止 在 建 造 工 地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圖 1 | 圖 2 | 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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