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52/2000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EP-052/2000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NEW WORLD FIRST BUS SERVICES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新 世 界 第 一 巴 士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下 稱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 以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AEP-052/2000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New World First Bus Permanent Depot at Chai Wan :
- Volume 1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December 1999)
- Volume 2 :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lan (December 1999)
- Volume 3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December 1999)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Executive Summary (December 1999)
(Register No. AEIAR-029/200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5 January 2000, ref.: (25) in Ax(1) to EP2/H20/A/06 III.

新 世 界 第 一 巴 士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於 柴 灣 設 立 永 久 車 廠 :
- 第 一 冊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1999年 12月)
- 第 二 冊 :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1999年 12月)
- 第 三 冊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1999年 12月)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行 政 摘 要 (1999年 12月)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29/2000),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
署 長 已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發 出 該 環 評 報 告 的 批 准 信 , 檔 案 編 號 : (25) in Ax(1) to EP2/H20/A/06 III。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區 偉 光 代 行)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New World First Bus Permanent Depot at Chai Wa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新 世 界 第 一 巴 士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於 柴 灣 設 立 永 久 車 廠
[這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下 稱 "工 程 項 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transport depot
建 造 及 營 辦 一 間 運 輸 車 廠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Chai Wan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柴 灣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載 於 本 許 可 證 的 圖 1。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new permanent bus depot at Chai Wan
於 柴 灣 建 造 及 營 辦 一 間 新 的 永 久 巴 士 車 廠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評 條 例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現 行 法 例 的 規 定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本 許 可 證 本 身 不 會 就 根 據 任 何 法 例 提 起 的 法 律 程 序 構 成 任 何 抗 辯 理 由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連 同 本 許 可 證 所 述 的 所 有 文 件 或 本 許 可 證 A部 所 述 文 件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 辦 事 處 查 閱 。 凡 提 述 本 許 可 證 , 須 包 括 本 許 可 證 所 述 的 所 有 文 件 和 登 記 冊 內 的 相 關 文 件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並 確 保 這 些 人 士 完 全 明 白 本 許 可 證 的 所 有 條 件 與 規 定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地 點 ,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本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訂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說 明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 按 照 下 述 資 料 及 措 施 辦 理 :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29/2000)內 載 的 資 料 和 建 議 ; 登 記 冊 內 的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 及 本 許 可 證 所 說 明 的 資 料 或 緩 解 措 施 , 或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內 載 的 條 件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或 獲 署 長 批 准 的 提 交 文 件 所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 或 在 工 程 項 目 各 階 段 進 行 的 持 續 監 察 和 監 測 工 作 所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 如 登 記 冊 文 件 所 述 建 議 沒 有 在 本 許 可 證 明 確 表 示 , 則 仍 須 實 施 這 些 建 議 , 除 非 獲 本 許 可 證 明 確 豁 除 或 默 示 修 訂 。

1.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接 獲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後 1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加 以 修 正 。

1.9 署 長 批 准 的 所 有 提 交 文 件 、 署 長 沒 有 給 予 意 見 的 所 有 存 放 文 件 , 或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由 署 長 給 予 意 見 修 訂 的 所 有 提 交 文 件 , 均 須 詮 釋 為 本 許 可 證 C部 說 明 的 許 可 證 條 件 的 一 部 分 。 提 交 文 件 如 有 任 何 修 訂 , 均 須 獲 署 長 的 書 面 批 准 或 符 合 有 關 許 可 證 條 件 訂 明 的 規 定 。 如 有 不 符 合 提 交 文 件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評 條 例 的 規 定 。 所 有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任 何 提 交 文 件 的 修 訂 本 , 均 須 由 下 文 第 2.1項 條 件 所 指 的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和 證 明 , 然 後 才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提 交 署 長 。

1.10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把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或 署 長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 或 署 長 指 定 的 任 何 互 聯 網 網 站 ,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1.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至 少 提 早 1星 期 把 建 造 工 程 的 施 工 日 期 通 知 署 長 。 如 施 工 日 期 有 任 何 更 改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立 即 通 知 署 長 。

1.12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向 署 長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 須 親 身 送 交 或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2. 在 建 造 工 程 或 地 基 工 程 展 開 前 須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聘 用 一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該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執 行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界 定 的 職 務 , 並 須 審 核 整 體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包 括 實 施 所 有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 提 交 有 關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的 文 件 , 以 及 提 交 本 許 可 證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此 外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核 實 和 核 證 永 久 及 臨 時 工 程 在 環 境 上 的 可 接 受 程 度 、 相 關 的 設 計 圖 則 和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提 交 的 文 件 。

2.2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須 先 成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而 環 境 小 組 在 任 何 方 面 均 不 得 為 承 建 商 的 相 聯 機 構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督 導 。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須 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屬 環 評 報 告 的 一 部 分 )內 載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負 責 有 關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的 實 施 。

2.3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基 工 程 前 至 少 1星 期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1:500比 例 或 其 他 合 理 比 例 的 設 計 圖 則 , 顯 示 工 程 項 目 有 關 度 量 、 每 層 的 設 計 和 巴 士 車 廠 的 座 向 等 細 節 。 提 交 的 圖 則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署 長 可 要 求 設 計 圖 則 的 額 外 副 本 。

2.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考 慮 根 據 環 評 條 例 在 公 眾 查 閱 環 評 報 告 期 間 向 署 長 提 交 的 公 眾 意 見 , 並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詳 細 的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建 造 ), 以 便 進 一 步 減 少 建 造 工 程 所 引 致 的 環 境 滋 擾 或 影 響 。 這 項 計 劃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並 須 在 地 基 工 程 展 開 前 至 少 1星 期 提 交 。 這 項 計 劃 須 包 括 環 評 報 告 第 6.7段 所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 並 須 有 足 夠 的 嚴 格 積 極 管 制 , 以 免 對 附 近 如 杏 花 村 及 翠 灣 村 的 居 民 造 成 不 良 的 環 境 影 響 。 這 項 計 劃 的 所 有 措 施 均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全 面 執 行 。

2.5 在 展 開 地 基 工 程 之 前 , 須 沿 工 地 範 圍 的 西 面 豎 設 5米 高 的 圍 板 (載 於 本 許 可 證 的 圖 1)。

3. 為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所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3.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1個 月 內 , 以 書 面 通 知 署 長 主 要 建 造 公 司 及 /或 有 關 建 造 巴 士 車 廠 的 任 何 合 營 企 業 的 管 理 架 構 。 提 交 的 資 料 須 至 少 包 括 組 織 圖 、 負 責 人 的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

3.2 上 文 第 2.3項 至 第 2.5項 條 件 說 明 的 所 有 設 計 和 措 施 必 須 全 面 執 行 。

3.3 本 許 可 證 附 件 A所 說 明 建 築 噪 音 的 環 境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 必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全 面 執 行 。

3.4 在 環 評 報 告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和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內 說 明 的 所 有 緩 解 措 施 , 均 須 妥 善 建 造 及 執 行 。 有 關 措 施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才 可 實 行 。 經 核 證 的 更 改 須 依 據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規 定 , 立 即 在 下 一 份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中 記 載 。

4. 為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所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4.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考 慮 根 據 環 評 條 例 在 公 眾 查 閱 環 評 報 告 期 間 向 署 長 提 交 的 公 眾 意 見 , 並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詳 細 的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營 辦 ), 以 便 進 一 步 減 少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所 引 致 的 環 境 滋 擾 或 影 響 。 這 項 計 劃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並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前 至 少 4星 期 提 交 。 計 劃 須 包 括 環 評 報 告 第 6.7段 的 建 議 緩 解 措 施 , 並 須 有 足 夠 的 嚴 格 積 極 管 制 , 以 免 對 附 近 如 杏 花 村 及 翠 灣 村 的 居 民 造 成 不 良 的 環 境 影 響 。 計 劃 內 的 所 有 措 施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期 間 全 面 執 行 。

4.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前 至 少 4星 期 ,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詳 細 的 防 止 污 染 計 劃 , 以 防 止 營 辦 車 廠 所 產 生 的 污 染 物 對 土 地 造 成 污 染 。 這 詳 細 的 防 止 污 染 計 劃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證 明 ,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並 須 全 面 執 行 。

4.3 本 許 可 證 附 件 B所 載 的 各 項 風 險 緩 解 措 施 ,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期 間 執 行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前 至 少 4星 期 , 向 署 長 存 放 本 許 可 證 附 件 B所 述 的 3套 應 急 計 劃 , 並 須 隨 時 準 備 執 行 應 急 計 劃 。 提 交 的 計 劃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4.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前 (除 非 另 獲 署 長 同 意 ),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的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第 5段 的 說 明 設 立 和 執 行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 並 於 其 後 妥 善 維 持 該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

4.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前 至 少 4星 期 (除 非 另 獲 署 長 同 意 ), 向 署 長 存 放 環 評 報 告 的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第 5.3.4(v)段 所 述 的 環 境 政 策 的 一 份 副 本 。 環 境 政 策 須 由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所 屬 機 構 的 總 裁 或 同 等 職 位 人 士 妥 為 簽 訂 。

4.6 在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期 間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從 車 廠 駛 出 的 巴 士 須 嚴 格 依 循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建 議 巴 士 進 出 路 線 (載 於 本 許 可 證 的 圖 2)而 行 走 。 除 緊 急 情 況 外 , 建 議 巴 士 進 出 路 線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均 須 獲 署 長 批 准 。

5.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5.1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屬 環 評 報 告 的 一 部 分 )所 載 規 定 執 行 。 有 關 計 劃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證 明 , 確 保 符 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 然 後 才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5.2 取 樣 及 量 度 工 作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規 定 進 行 :

(a) 進 行 建 築 噪 音 基 線 監 測 。 基 線 監 測 須 每 天 進 行 , 為 期 至 少 2星 期 ;

(b) 進 行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的 噪 音 影 響 監 測 。 在 各 站 進 行 的 影 響 監 測 次 數 , 不 得 少 於 每 星 期 一 次 ;

(c) 如 果 超 逾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指 定 的 標 準 ,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的 事 件 / 行 動 計 劃 ,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 及

(d) 在 收 集 數 據 或 完 成 補 救 行 動 3個 工 作 天 內 記 錄 上 述 (a)至 (c)項 的 詳 情 , 用 作 擬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並 備 妥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在 工 地 查 閱 。

5.3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提 交 的 所 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數 據 均 須 真 實 無 誤 。

5.4 在 任 何 影 響 監 察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1星 期 , 須 把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的 一 份 硬 複 本 提 交 署 長 。 提 交 的 報 告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和 核 證 。 當 署 長 提 出 要 求 時 , 須 把 所 提 交 報 告 的 額 外 副 本 , 送 交 署 長 。

5.5 每 月 環 評 報 告 的 一 份 硬 複 本 須 在 提 交 報 告 的 月 份 結 束 後 2星 期 內 向 署 長 提 交 。 提 交 的 報 告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當 署 長 提 出 要 求 時 , 須 把 所 提 交 報 告 的 額 外 副 本 , 送 交 署 長 。

5.6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事 件 / 行 動 計 劃 所 說 明 的 行 動 , 須 按 照 事 件 / 行 動 計 劃 所 訂 明 的 時 限 或 如 署 長 所 同 意 執 行 。

6.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首 六 個 月 期 間 進 行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6.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制 訂 加 強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以 密 切 監 察 環 境 影 響 , 包 括 及 早 檢 查 以 免 造 成 不 良 的 環 境 影 響 , 並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前 至 少 3個 月 把 該 加 強 計 劃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加 強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尤 須 包 括 一 項 監 察 計 劃 , 以 便 透 過 比 較 工 程 項 目 的 預 計 噪 音 影 響 與 實 際 影 響 , 在 環 評 報 告 內 評 估 有 關 巴 士 行 駛 所 產 生 交 通 噪 音 的 預 測 是 否 準 確 。

6.2 上 文 第 6.1項 條 件 所 述 的 監 察 計 劃 須 包 括 監 察 位 置 、 監 察 時 間 表 、 噪 音 監 察 方 法 (包 括 噪 音 量 度 程 序 、 交 通 統 計 和 車 速 檢 查 ), 以 及 預 測 噪 音 聲 級 比 較 方 法 。 環 評 報 告 所 指 定 的 噪 音 感 應 強 地 方 , 須 至 少 建 議 設 立 一 個 監 察 位 置 。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的 首 6個 月 內 至 少 須 進 行 三 組 量 度 工 作 和 完 成 有 關 監 察 工 作 。 除 非 事 先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 否 則 監 察 工 作 須 按 照 經 批 准 的 監 察 計 劃 進 行 。 監 察 詳 情 及 結 果 (包 括 量 度 所 得 噪 音 聲 級 與 預 測 噪 音 聲 級 的 比 較 )須 記 錄 在 報 告 內 , 該 報 告 須 在 監 察 工 作 完 成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署 長 存 放 。 該 報 告 須 獲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才 向 署 長 存 放 。

6.3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提 交 的 所 有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及 報 告 必 須 真 實 無 誤 。

7. 因 應 公 眾 投 訴 而 提 供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資 料 的 電 子 匯 報

7.1 如 經 常 及 / 或 重 覆 接 獲 有 關 建 造 和 營 辦 巴 士 車 廠 的 公 眾 投 訴 , 署 長 在 考 慮 環 境 影 響 的 嚴 重 程 度 和 範 圍 後 , 可 要 求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設 立 專 設 網 站 , 以 傳 達 最 新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環 境 資 料 和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 網 站 和 相 關 工 作 的 詳 情 , 已 在 本 許 可 證 的 附 件 C內 說 明 。 如 有 需 要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署 長 指 定 的 時 限 內 妥 為 設 立 網 站 , 並 於 其 後 更 新 網 站 所 載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資 料 , 直 至 巴 士 車 廠 建 造 工 程 完 成 , 及 / 或 巴 士 車 廠 營 辦 後 首 六 個 月 為 止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經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的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另 一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有 效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如 任 何 人 在 違 反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下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根 據 環 評 條 例 , 即 屬 犯 罪 : -

(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2,000,000元 及 監 禁 6個 月 ;

(i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5,000,000元 及 監 禁 2年 ;

(iii)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第 6級 罰 款 及 監 禁 6個 月 ;

(iv)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1,000,000元 及 監 禁 1年 ; 而

(v)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如 該 罪 行 屬 持 續 性 質 , 則 法 院 或 裁 判 官 可 就 其 信 納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天 另 處 罰 款 10,000元 。

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在 接 獲 本 許 可 證 後 30日 內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7條 提 出 上 訴 , 反 對 本 許 可 證 任 何 一 項 條 件 。

附 件 A: 建 築 噪 音 影 響 的 緩 解 措 施

在 整 段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必 須 執 行 下 列 措 施 , 以 緩 解 建 築 噪 音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影 響 :

1. 須 採 用 較 環 境 保 護 署 發 出 的 《 管 制 指 定 範 圍 的 建 築 工 程 噪 音 技 術 備 忘 錄 》 所 指 定 型 號 設 備 更 為 寧 靜 的 設 備 。

2. 在 各 建 造 作 業 活 動 的 指 定 地 點 同 時 開 動 的 設 備 數 目 須 盡 量 減 少 。

3. 在 工 地 只 使 用 保 養 良 好 的 設 備 , 而 設 備 須 定 期 維 修 ;

4. 間 歇 使 用 的 機 器 和 設 備 (如 貨 車 )須 在 非 使 用 期 間 關 閉 或 調 低 ;

5. 如 知 道 某 種 設 備 只 朝 一 個 方 向 發 出 強 烈 噪 音 , 須 調 校 其 裝 設 位 置 , 使 發 出 噪 音 的 一 面 盡 量 遠 離 附 近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

6.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為 建 築 設 備 安 裝 滅 聲 器 或 減 聲 器 , 並 須 加 以 妥 善 保 養 ;

7. 活 動 設 備 的 裝 設 位 置 , 要 盡 量 遠 離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

附 件 B: 風 險 緩 解 措 施

在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期 間 , 須 按 照 把 風 險 減 至 合 理 而 可 行 的 最 低 水 平 的 原 則 , 實 施 下 述 風 險 緩 解 措 施 :

1. 建 築 物 朝 向 毗 鄰 華 潤 油 庫 的 一 面 須 減 少 設 置 孔 口 (門 窗 )的 數 目 , 並 確 保 這 些 孔 口 均 妥 善 密 封 , 俾 能 有 效 防 止 煙 霧 滲 入 。

2. 須 制 訂 應 急 計 劃 , 作 為 巴 士 車 廠 管 理 的 一 部 分 。 應 急 計 劃 須 包 括 下 述 範 疇 :

  • 華 潤 油 庫 及 巴 士 車 廠 內 可 能 發 生 的 事 故 類 別 和 其 可 能 引 起 的 影 響 ;

  • 可 向 巴 士 車 廠 及 朝 向 巴 士 車 廠 的 毗 鄰 建 築 物 內 的 人 士 發 出 警 報 的 方 法 ;

  • 巴 士 車 廠 主 要 人 員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

  • 關 閉 所 有 門 窗 , 以 防 煙 霧 滲 入 ;

  • 聯 絡 外 間 的 緊 急 救 援 服 務 的 途 徑 ;

  • 緊 急 事 故 控 制 站 ;

  • 疏 散 安 排 ;

  • 緊 急 事 故 的 善 後 問 題 ; 及

  • 溝 通 安 排 。

3. 須 為 參 與 推 行 應 急 計 劃 的 主 要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 須 定 期 進 行 演 習 (包 括 火 警 演 習 ), 以 提 高 其 處 理 緊 急 事 故 的 能 力 。 在 每 次 演 習 後 , 須 檢 討 和 更 新 應 急 計 劃 。

4. 危 險 品 貯 存 室 須 予 密 封 , 並 設 於 朝 向 創 富 道 的 一 面 。

5. 缸 車 在 駛 至 巴 士 車 廠 附 近 時 應 減 速 , 以 免 與 其 他 車 輛 、 運 油 車 或 物 件 相 撞 。

附 件 C: 電 子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為 積 極 消 減 環 境 影 響 , 須 安 裝 網 站 , 內 載 資 料 須 按 下 列 規 定 展 示 和 更 新 :

I) 一 般 規 定

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有 關 監 察 及 審 核 數 據 , 供 公 眾 透 過 互 聯 網 接 達 網 站 。

2. 有 關 監 察 及 審 核 數 據 , 須 盡 快 供 公 眾 查 閱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不 得 遲 於 有 關 數 據 收 集 及 / 或 行 動 採 取 後 兩 星 期 。

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展 開 後 兩 星 期 內 , 以 書 面 通 知 署 長 將 會 存 放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數 據 的 網 址 所 在 。

4. 網 址 和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數 據 , 須 透 過 環 評 條 例 互 聯 網 網 站 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供 公 眾 查 閱 。

5. 互 聯 網 網 站 須 方 便 用 戶 使 用 , 讓 公 眾 容 易 接 達 監 察 及 審 核 數 據 , 並 具 備 可 執 行 下 述 功 能 的 特 色 :

(a) 依 照 下 列 II)和 III) 所 規 定 的 說 明 , 使 所 收 集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數 據 接 達 網 站 ;

(b) 可 按 數 據 作 出 搜 索 ; 及

(c) 在 搜 索 後 可 把 相 關 監 察 數 據 作 出 超 文 本 連 結 。

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網 站 內 的 所 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數 據 均 真 實 無 誤 。

II)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特 別 規 定

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照 本 許 可 證 第 5.2項 條 件 的 說 明 ,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備 妥 所 有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及 採 取 相 關 補 救 行 動 。

III) 在 營 辦 工 程 首 六 個 月 期 間 的 特 別 規 定

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照 本 許 可 證 第 6.2項 條 件 的 說 明 , 備 妥 有 關 營 辦 期 間 巴 士 進 出 車 廠 所 產 生 噪 音 的 監 察 結 果 。


圖 一 | 圖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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