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55/2000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EP-055/2000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Yuen Long Fish Merchants' Association Limited (the "Permit Holder") to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is Permit of the Pond Fish Wholesale Market will only be valid for a maximum of three years operation period (until 31st March 2003).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will be revoked once the Tenancy Agreement of the Pond Fish Wholesale Market at Yuen Long Planning Area 12 between the Permit Holder and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on Region is terminated by the Land Authority.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元 朗 鮮 魚 業 批 發 商 會 有 限 公 司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供 營 辦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最 長 為 三 年 (直 至 2003年 3月 31日 止 )。 在 地 政 監 督 終 止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就 元 朗 第 12規 劃 區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簽 訂 的 租 約 時 , 本 許 可 證 將 即 時 撤 銷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乃 依 據 下 列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而 簽 發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AEP-055/2000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1. West Rail - Final Assessment Report
West Kowloon to Tuen Mun Centre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its Technical Annexes Report Vol.1
(Register No. EIA-149/1998)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西 部 鐵 路 -最 終 評 估 報 告
西 九 龍 至 屯 門 中 心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及 其 技 術 附 件 報 告 第 一 冊
(登 記 冊 檔 號 : EIA-149/1998)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

2.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VEP-01/2000/A/EP-047 issued on 13 March 2000.
已 簽 發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許 可 證 編 號 : VEP-01/2000/A/EP-047 於 2000年 3月 13日 簽 發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lvis W.K.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區 偉 光 代 行)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Pond Fish Wholesale Market in Yuen Long
元 朗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下 稱 "工 程 項 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Operate a temporary Pond Fish Wholesale Market for 3 years till 31st March 2003.
營 辦 一 個 臨 時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三 年 (直 至 2003年 3月 31日 止 )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Yuen Long Area 12.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元 朗 第 12區 。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載 於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圖 1。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Operate a temporary dual-storey fish trading market on a reserved site of approximately 6000 m2 for 3 years till 31st March 2003.
在 一 幅 約 6000平 方 米 的 預 留 土 地 營 辦 一 個 臨 時 雙 層 魚 類 批 發 市 場 三 年 (直 至 2003年 3月 31日 止 )。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印 製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複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臨 時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地 點 ,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在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工 地 辦 公 室 須 存 放 環 評 報 告 的 複 本 , 以 供 參 閱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C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1.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01/2000/A/EP-047及 本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營 辦 這 工 程 項 目 。

2. 確 保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表 現 所 需 的 措 施

2.1 在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3年 營 辦 期 內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容 許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的 人 員 及 /或 代 理 人 進 入 工 地 (無 論 是 否 攜 帶 設 備 及 機 器 )及 裝 置 監 察 設 備 , 以 監 察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環 境 表 現 。

2.2 在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3年 營 辦 期 內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與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聯 絡 、 並 執 行 令 署 長 滿 意 的 任 何 額 外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 以 保 證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環 境 表 現 。

2.3 在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3年 營 辦 期 內 , 如 署 長 認 為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營 辦 , 不 可 能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就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與 元 朗 第 12及 15規 劃 區 噪 音 感 應 強 地 方 所 作 的 規 定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接 獲 署 長 的 書 面 通 知 後 , 容 許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的 人 員 及 /或 代 理 人 在 任 何 時 間 進 入 工 地 (無 論 是 否 攜 帶 設 備 或 機 器 ), 以 執 行 額 外 的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 額 外 的 緩 解 措 施 可 包 括 (但 不 必 限 於 )下 述 各 項 :

i) 把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上 落 貨 區 遷 移 至 場 地 的 東 面 ;

ii) 修 建 市 場 建 築 物 , 以 確 保 建 築 物 向 西 的 外 牆 沒 有 門 窗 或 只 裝 設 有 隔 音 設 備 的 門 窗 , 措 施 可 包 括 加 建 上 蓋 和 邊 界 牆 , 以 緩 解 對 附 近 噪 音 感 應 強 地 方 造 成 的 噪 音 影 響 ;

iii) 安 裝 額 外 的 機 動 通 風 系 統 , 以 確 保 沖 淡 異 味 , 並 防 止 附 近 道 路 車 輛 排 出 的 廢 氣 積 聚 。

3.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期 間 採 取 的 措 施

3.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執 行 附 件 A說 明 的 措 施 , 以 緩 解 工 程 項 目 的 空 氣 質 素 影 響 。

3.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執 行 附 件 B說 明 的 措 施 , 以 緩 解 工 程 項 目 的 噪 音 影 響 。

3.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執 行 附 件 C說 明 的 措 施 , 以 緩 解 工 程 項 目 的 水 質 影 響 。

3.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執 行 附 件 D說 明 的 措 施 , 以 緩 解 工 程 項 目 的 廢 物 影 響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部 分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須 存 放 於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7. 如 任 何 人 在 違 反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下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根 據 環 評 條 例 , 即 屬 犯 罪 -

(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200萬 元 及 監 禁 6個 月 ;

(i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500萬 元 及 監 禁 2年 ;

(iii)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第 6級 罰 款 及 監 禁 6個 月 ;

(iv)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100萬 元 及 監 禁 1年 ; 及

(v)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如 該 罪 行 屬 持 續 性 質 , 則 法 院 或 裁 判 官 可 就 其 信 納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天 另 處 罰 款 10,000元 。

8. 根 據 環 評 條 例 第 17條 的 規 定 , 申 請 人 可 在 接 獲 環 境 許 可 證 後 30天 內 , 向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反 對 署 長 的 決 定 。

附 件 A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期 間 空 氣 質 素 影 響 的 緩 解 措 施

必 須 執 行 下 述 措 施 , 以 緩 解 空 氣 質 素 的 環 境 影 響 :

(a) 為 避 免 場 地 散 發 異 味 , 須 定 期 從 垃 圾 收 集 站 收 集 垃 圾 , 並 使 市 場 內 部 的 一 般 管 理 保 持 高 水 準 ;

(b) 各 檔 位 販 商 每 天 都 須 在 有 人 監 督 下 清 潔 市 場 ;

(c)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內 須 有 足 夠 的 通 風 , 使 異 味 沖 淡 , 並 防 止 附 近 道 路 車 輛 排 出 的 廢 氣 積 聚 ;

(d) 在 上 落 貨 或 排 隊 通 往 上 落 貨 區 時 , 送 貨 車 輛 必 須 關 掉 引 擎 ; 及

(e) 空 調 系 統 入 氣 口 的 位 置 須 仔 細 規 劃 , 以 免 抽 入 過 多 車 輛 廢 氣 。

附 件 B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期 間 噪 音 影 響 的 緩 解 措 施

必 須 執 行 下 述 措 施 , 以 緩 解 營 辦 期 間 產 生 噪 音 的 環 境 影 響 :

(a) 場 地 內 須 有 充 足 的 路 面 空 間 和 上 落 貨 區 , 以 應 付 在 最 繁 忙 時 間 內 送 貨 車 輛 的 吞 吐 量 , 以 免 車 輛 要 在 場 地 範 圍 外 排 隊 輪 候 駛 入 ;

(b) 在 上 落 貨 或 排 隊 通 往 上 落 貨 區 時 , 送 貨 車 輛 須 關 掉 引 擎 。

附 件 C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期 間 水 質 影 響 的 緩 解 措 施

必 須 執 行 下 述 措 施 , 以 緩 解 水 質 影 響 :

徑 流 管 理
(a) 須 執 行 控 制 場 地 徑 流 的 適 當 措 施 , 以 避 免 大 量 懸 浮 固 體 流 入 預 留 的 排 水 系 統 和 鄰 近 的 其 他 排 水 系 統 。 必 須 妥 善 管 理 場 地 , 以 減 少 地 面 徑 流 和 污 水 流 入 附 近 雨 水 渠 。

場 地 排 水 設 施
(b) 樓 面 排 水 渠 裝 有 的 隔 濾 器 應 妥 善 清 理 維 修 ;

(c) 設 有 適 當 網 眼 的 地 面 排 水 溝 過 濾 網 應 妥 善 清 理 維 修 ;

(d) 每 隔 六 個 檔 位 裝 設 的 地 面 排 水 溝 可 拆 出 清 洗 垂 直 濾 網 應 妥 善 清 理 維 修 ;

(e) 污 水 排 放 處 錐 形 網 身 上 有 垂 直 網 眼 的 有 鍵 蓋 三 角 錐 形 濾 網 應 妥 善 清 理 維 修 ;

(f) 三 角 錐 形 濾 網 下 有 排 水 眼 的 可 移 坑 桶 應 妥 善 清 理 維 修 ;及

(g) 排 水 系 統 應 以 吸 渠 器 或 其 他 適 合 的 設 備 定 期 清 理 , 以 確 保 系 統 隔 濾 固 體 物 質 的 效 能 良 好 。

附 件 D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期 間 廢 物 影 響 的 緩 解 措 施

必 須 執 行 下 述 措 施 , 以 緩 解 廢 物 產 生 的 環 境 影 響 :

場 地 清 理

(a) 每 一 檔 位 的 經 營 人 每 天 都 須 在 有 人 監 督 下 進 行 清 潔 工 作 。 市 場 的 公 共 地 方 和 貨 車 停 泊 地 方 須 由 清 潔 承 辦 商 每 天 在 市 場 關 閉 後 進 行 清 理 。 所 收 集 的 廢 物 應 妥 為 運 送 至 垃 圾 收 集 區 。

廢 物 處 理 、 貯 存 、 收 集 和 棄 置

(b) 市 場 內 各 主 要 地 點 均 須 放 置 盛 載 廢 物 的 容 器 , 以 方 便 收 集 各 類 廢 物 。 檔 位 經 營 人 須 在 市 場 關 閉 後 清 理 各 自 的 檔 位 , 並 把 廢 物 棄 置 於 這 些 容 器 內 ;

(c) 檔 位 經 營 人 應 隨 後 把 這 些 用 以 盛 載 廢 物 的 容 器 送 往 擬 定 的 垃 圾 收 集 區 。 體 積 較 大 的 廢 物 容 器 , 每 天 在 市 場 關 閉 後 應 由 垃 圾 收 集 車 傾 倒 , 並 運 送 至 固 體 廢 物 轉 運 站 或 堆 填 區 棄 置 ; 及

(d) 垃 圾 收 集 區 應 建 磚 牆 及 頂 蓋 使 完 全 圍 封 。


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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