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61/2000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61/2000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土 木 工 程 署 (下 稱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 以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列 明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AEP-061/2000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Construc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Theme Park in Penny's Bay of North Lantau and its Essential Associated Infrastructures
- Final EIA Report
- Annex (Volume 1)
- Annex (Volume 2)
- Annex (Volume 3)
-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32/200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8 April 2000, ref: (53) in Annex (3) to EP2/N9/O/65 III.

北 大 嶼 山 竹 篙 灣 國 際 主 題 公 園 及 有 關 主 要 基 礎 設 施 建 造 工 程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 附 件 (第 一 冊 )
- 附 件 (第 二 冊 )
- 附 件 (第 三 冊 )
- 摘 要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32/2000)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於 二 ○ ○ ○ 年 四 月 廿 八 日 發 出 批 准 環 評 報 告 的 信 件 (檔 案 編 號 : (53) in Annex (3) to EP2/N9/O/65 III)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區 偉 光 代 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Water Recreation Centre at Penny's Bay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竹 篙 灣 水 上 康 樂 中 心 [本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下 稱 "工 程 項 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flood storage pond of approximately 12 ha. in size.

建 造 及 營 辦 一 個 面 積 約 為 12公 頃 的 蓄 洪 池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Penny's Bay, Lantau.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大 嶼 山 竹 篙 灣 。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如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圖 1所 示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32 ha. water recreation centre with a 12 ha. multi-function artificial lake, water-based and land-based recreational facilities and ancillary facilities, and other essential and supporting services and utilities.
[Note: This Permit does not cover any reclamation works for the Project. The reclamation works for the Project are covered in ano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EP-054/2000.]
建 造 及 營 辦 一 個 面 積 約 32公 頃 的 水 上 康 樂 中 心 , 當 中 包 括 一 個 面 積 約 12公 頃 的 多 用 途 人 工 湖 及 其 他 主 要 的 相 關 設 施 。
[註 : 本 環 境 許 可 証 並 不 包 括 與 工 程 項 目 相 關 的 填 海 工 程 。 有 關 的 填 海 工 程 己 包 括 在 另 一 份 環 境 許 可 証 編 號 EP-054/2000之 內 。 ]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評 條 例 的 規 定 , 而 當 局 可 根 據 條 例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1.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時 常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現 行 法 例 的 規 定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及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本 許 可 證 本 身 不 會 就 根 據 任 何 法 例 提 起 的 法 律 程 序 構 成 任 何 抗 辯 理 由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印 製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連 同 本 許 可 證 所 述 的 所 有 文 件 或 本 許 可 證 A部 所 述 文 件 , 以 供 署 長 或 署 長 授 權 的 人 士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 辦 事 處 查 閱 。 凡 提 述 本 許 可 證 , 須 包 括 本 許 可 證 所 述 的 所 有 文 件 和 登 記 冊 內 的 相 關 文 件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複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並 確 保 這 些 人 士 完 全 明 白 本 許 可 證 的 所 有 條 件 與 規 定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地 點 ,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本 許 可 證 (包 括 任 何 經 修 訂 的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遭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必 須 在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1.6 工 程 項 目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說 明 建 造 及 營 辦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 按 照 下 述 資 料 及 措 施 辦 理 :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32/2000)內 載 的 資 料 和 建 議 ; 登 記 冊 內 的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 及 本 許 可 證 所 說 明 的 資 料 或 緩 解 措 施 , 或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內 載 的 條 件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或 獲 署 長 批 准 的 提 交 文 件 所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 或 在 工 程 項 目 各 階 段 進 行 的 持 續 監 察 和 監 測 工 作 所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 如 登 記 冊 文 件 所 述 建 議 沒 有 在 本 許 可 證 明 確 表 示 , 則 仍 須 實 施 這 些 建 議 , 除 非 獲 本 許 可 證 明 確 豁 除 或 默 示 修 訂 。

1.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接 獲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後 一 個 月 內 (除 非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加 以 修 正 。

1.9 署 長 批 准 的 所 有 提 交 文 件 、 署 長 沒 有 給 予 意 見 的 所 有 存 放 文 件 , 或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由 署 長 給 予 意 見 修 訂 的 所 有 提 交 文 件 , 均 須 詮 釋 為 本 許 可 證 C部 說 明 的 許 可 證 條 件 的 一 部 分 。 提 交 文 件 如 有 任 何 修 訂 , 均 須 獲 署 長 的 書 面 批 准 或 符 合 有 關 許 可 證 條 件 訂 明 的 規 定 。 如 有 不 符 合 提 交 文 件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評 條 例 的 規 定 。

1.10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把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複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或 署 長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 或 署 長 指 定 的 任 何 互 聯 網 網 站 ,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複 本 。

1.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不 少 於 一 個 月 , 以 書 面 方 式 把 建 造 工 程 的 施 工 日 期 通 知 署 長 。 如 施 工 日 期 有 任 何 更 改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立 即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署 長 。

1.12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向 署 長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 須 親 身 送 交 或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現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

2.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不 少 於 一 個 月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聘 用 一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該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審 核 整 體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包 括 實 施 所 有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 提 交 有 關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的 文 件 , 以 及 提 交 本 許 可 證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此 外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核 實 和 核 證 永 久 及 臨 時 工 程 在 環 境 上 的 可 接 受 程 度 、 相 關 的 設 計 圖 則 和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提 交 的 文 件 。

2.2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不 少 於 一 個 月 須 成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督 導 。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須 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載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和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3項 所 核 准 , 實 施 有 關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2.3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不 少 於 2個 星 期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一 份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供 署 長 批 准 , 以 便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證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建 議 的 所 有 措 施 , 均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和 時 間 表 完 全 及 妥 善 執 行 。 按 本 條 件 批 准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下 稱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2.4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4個 星 期 內 , 須 把 3套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階 段 的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計 劃 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證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計 劃 須 說 明 建 造 作 業 所 產 生 的 各 類 廢 物 的 避 免 產 生 、 再 使 用 、 回 收 、 循 環 再 造 、 貯 存 、 收 集 、 處 理 和 棄 置 安 排 , 並 須 包 括 環 評 報 告 第 6.7及 16節 所 建 議 的 建 築 廢 物 管 理 緩 解 措 施 。 這 管 理 計 劃 須 包 括 定 出 可 再 使 用 和 循 環 再 造 物 料 的 分 隔 和 臨 時 貯 存 地 方 。 獲 批 准 的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的 所 有 措 施 , 均 須 在 整 段 建 造 期 間 完 全 及 妥 善 執 行 。

2.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4個 星 期 內 , 把 主 要 建 造 公 司 及 / 或 與 工 程 項 目 相 關 任 何 形 式 的 合 營 企 業 的 管 理 架 構 , 以 書 面 通 知 署 長 。 提 交 的 資 料 須 至 少 包 括 一 份 組 織 圖 、 負 責 人 的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採 取 的 陸 地 生 態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2.6 為 避 免 對 稀 有 /受 管 制 /受 保 護 品 種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望 東 坑 下 游 的 青 魚 將 和 財 利 船 廠 後 面 的 豬 籠 草 (Nepenthes mirabilis)、 Fimbristylis acuminata及 Fimbristylis complanata, 在 詳 細 的 種 植 調 查 完 成 前 , 不 得 在 環 評 報 告 圖 7.6a所 示 植 有 稀 有 /受 管 制 /受 保 護 品 種 的 地 方 內 進 行 工 程 。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8個 星 期 內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詳 細 的 種 植 調 查 報 告 。 調 查 報 告 須 在 提 交 前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證 和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調 查 報 告 須 顯 示 工 程 項 目 工 地 範 圍 外 的 詳 細 環 境 , 並 顯 示 在 最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避 免 或 減 少 有 關 影 響 。 調 查 報 告 須 包 括 種 植 時 間 表 , 以 及 受 建 造 作 業 影 響 的 稀 有 /受 管 制 /受 保 護 品 種 種 植 後 進 行 為 期 3年 的 監 察 計 劃 。 在 上 述 栽 種 品 種 前 , 不 得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相 關 建 造 工 程 。

2.7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任 何 時 間 內 須 保 護 及 保 存 本 許 可 證 附 圖 2所 示 的 西 區 排 水 道 西 面 的 天 然 海 岸 線 。 不 得 向 西 區 排 水 道 排 放 地 面 徑 流 或 任 何 污 水 , 也 不 得 在 該 區 棄 置 任 何 建 築 物 料 。 不 得 在 西 區 排 水 道 西 面 沿 岸 海 岸 線 附 近 進 行 建 造 作 業 。

2.8 為 免 工 人 進 入 白 腹 海 鵰 的 築 巢 地 點 , 由 工 地 範 圍 至 扒 頭 鼓 的 陸 上 公 眾 通 道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4個 星 期 內 加 以 圍 封 。

2.9 為 免 扒 頭 鼓 的 白 腹 海 鵰 受 到 滋 擾 , 不 得 在 扒 頭 鼓 岬 角 (見 本 許 可 證 附 圖 2)進 行 建 造 作 業 , 包 括 運 送 設 備 。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採 取 的 水 質 及 海 洋 生 態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2.10 為 減 少 建 造 作 業 產 生 的 工 地 徑 流 及 其 他 潛 在 水 質 污 染 物 所 引 致 的 環 境 影 響 ,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執 行 附 錄 A說 明 的 所 有 緩 解 措 施 。

2.11 施 工 的 渡 輪 和 船 隻 當 駛 經 竹 篙 灣 填 海 工 程 界 線 (見 本 許 可 證 附 圖 3)500米 以 內 的 範 圍 時 , 速 度 不 得 超 逾 10海 里 。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採 取 的 其 他 緩 解 措 施

2.12 除 非 事 前 獲 得 署 長 書 面 批 准 , 否 則 不 得 在 竹 篙 灣 財 利 船 廠 內 進 行 工 程 , 但 為 完 成 船 廠 解 除 運 作 環 評 研 究 所 需 進 行 的 勘 察 工 程 則 除 外 。

2.13 為 減 少 拆 建 廢 物 , 不 得 採 用 木 製 圍 板 。

2.14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及 其 他 文 件 所 說 明 所 有 緩 解 措 施 , 均 須 妥 為 建 造 及 執 行 。

3. 營 辦 期 間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3.1 在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不 少 於 一 個 月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一 份 營 辦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供 署 長 批 准 , 以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3.2 營 辦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須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各 項 :

(a) 用 於 人 工 湖 的 不 透 水 襯 料 詳 情 , 包 括 襯 料 的 使 用 期 限 , 以 及 襯 料 的 更 換 時 間 表 ;

(b) 流 入 人 工 湖 的 任 何 燃 料 、 石 油 或 其 他 污 染 物 意 外 溢 漏 事 件 的 清 理 計 劃 ; 及

(c) 人 工 湖 的 水 質 監 測 計 劃 。

3.3 按 條 件 第 3.1項 批 准 的 營 辦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下 稱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建 議 的 所 有 措 施 , 均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所 載 規 定 和 時 間 表 完 全 及 妥 善 執 行 。

3.4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營 辦 至 少 三 個 月 前 , 須 把 3套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階 段 的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計 劃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 計 劃 須 說 明 環 評 報 告 第 6.7及 16節 的 營 辦 廢 物 管 理 緩 解 措 施 , 如 何 可 與 環 評 報 告 第 6.7及 16節 建 議 針 對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期 間 所 產 生 的 各 類 廢 物 的 避 免 產 生 、 消 減 、 物 料 回 收 /循 環 再 造 、 收 集 、 運 載 和 棄 置 安 排 , 一 併 實 施 。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須 每 年 檢 討 ,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加 以 更 新 。

營 辦 期 間 採 取 的 水 質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3.5 為 免 人 工 湖 淤 積 , 周 圍 山 邊 的 雨 水 徑 流 須 先 流 經 淤 泥 隔 濾 器 , 然 後 才 流 入 人 工 湖 。

3.6 市 區 /發 展 地 區 的 雨 水 不 得 流 入 人 工 湖 。

3.7 為 免 破 壞 人 工 湖 的 水 質 , 大 欖 水 塘 的 水 須 先 進 行 水 質 監 測 , 然 後 才 排 入 人 工 湖 。 如 監 測 結 果 未 能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表 5.9h所 列 的 水 質 標 準 , 須 採 用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表 5.9h所 列 水 質 標 準 的 另 一 水 源 。

3.8 工 程 項 目 內 所 使 用 的 殺 藻 劑 須 可 作 生 物 降 解 , 而 半 衰 期 不 多 於 三 日 。 須 保 存 工 作 記 錄 簿 , 記 錄 任 何 殺 藻 劑 的 使 用 , 包 括 日 期 和 時 間 、 使 用 地 點 、 使 用 劑 量 、 所 使 用 的 殺 藻 劑 及 天 氣 情 況 。 記 錄 簿 須 在 營 辦 階 段 期 間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查 閱 。

3.9 使 用 殺 藻 劑 之 後 一 星 期 內 , 人 工 湖 的 湖 水 不 得 排 入 大 海 。

3.10 為 免 意 外 溢 漏 流 入 人 工 湖 , 機 動 水 上 活 動 船 隻 的 所 有 燃 料 須 存 放 於 建 有 堤 圍 的 地 區 , 而 容 量 須 至 少 達 最 大 燃 料 貯 存 庫 容 量 的 110%。

3.11 水 上 活 動 船 隻 的 維 修 須 在 距 離 人 工 湖 至 少 20米 外 的 適 當 設 施 內 進 行 。

4.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4.1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須 按 照 條 件 第 2.3項 所 核 准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執 行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前 期 計 劃 如 有 更 改 ,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或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列 明 理 由 支 持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 並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4.2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規 定 , 進 行 取 樣 及 測 量 :

a)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 進 行 基 線 監 測 ;

b)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 進 行 影 響 監 測 ;

c) 如 果 超 逾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指 定 的 標 準 ,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的 事 件 / 行 動 計 劃 ,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 及

d) 在 收 集 數 據 或 完 成 補 救 行 動 3個 工 作 天 內 記 錄 上 述 (a)至 (c)項 的 詳 情 , 用 作 擬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並 備 妥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在 工 地 查 閱 。

4.3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提 交 的 所 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數 據 均 須 真 實 無 誤 。

4.4 須 在 任 何 影 響 監 察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1個 星 期 內 , 向 署 長 提 交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的 一 份 硬 複 本 和 一 份 軟 複 本 , 並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證 和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當 署 長 提 出 要 求 時 , 須 把 所 提 交 的 額 外 複 本 送 交 署 長 。

4.5 須 在 提 交 報 告 的 月 份 結 束 後 2個 星 期 內 , 向 署 長 提 交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的 一 份 硬 複 本 和 一 份 軟 複 本 , 並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證 和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當 署 長 提 出 要 求 時 , 須 把 所 提 交 的 額 外 複 本 送 交 署 長 。

4.6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事 件 / 行 動 計 劃 所 說 明 的 行 動 , 須 按 照 事 件 / 行 動 計 劃 所 訂 明 的 時 限 或 按 署 長 指 示 的 方 式 完 全 及 妥 善 執 行 。

5. 營 運 工 程 項 目 期 間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5.1 營 運 期 間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須 按 照 條 件 第 3.1項 所 核 准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執 行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如 有 更 改 ,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或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列 明 理 由 支 持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 並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5.2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須 包 括 監 測 地 點 、 監 測 時 間 表 、 方 法 及 監 測 小 組 組 員 的 資 格 。

5.3 在 完 成 每 次 監 測 後 2個 星 期 內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監 測 報 告 的 一 份 硬 複 本 和 一 份 軟 複 本 。 報 告 須 在 交 予 署 長 存 放 前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如 監 測 期 間 屢 次 不 符 合 同 意 的 水 質 標 準 , 須 按 署 長 的 指 示 在 營 辦 第 一 年 後 繼 續 進 行 監 測 計 劃 。

5.4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提 交 的 所 有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及 報 告 均 須 真 實 無 誤 。

6.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資 料 的 電 子 匯 報

6.1 為 方 便 公 眾 透 過 環 評 條 例 互 聯 網 網 站 和 在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查 閱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除 非 另 獲 署 長 同 意 , 所 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的 軟 複 本 均 須 以 超 文 本 標 示 語 言 (HTML) (第 4.0或 較 後 版 本 )和 便 攜 式 文 件 格 式 (PDF)(第 4.0或 較 後 版 本 )製 作 。 所 有 軟 複 本 須 與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4.4及 第 4.5項 所 說 明 的 硬 複 本 同 時 提 交 。 關 於 HTML的 版 本 方 面 , 可 與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各 節 及 小 節 作 出 超 文 本 連 結 的 目 錄 須 在 文 件 開 端 加 入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內 各 類 圖 表 須 在 載 有 相 關 資 料 的 正 文 內 進 行 超 文 本 連 結 。 除 非 另 獲 署 長 同 意 , 報 告 內 所 有 圖 形 均 須 以 交 錯 存 取 的 GIF格 式 製 定 。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的 軟 複 本 內 容 , 必 須 與 硬 複 本 的 內 容 一 致 。

6.2 上 文 條 件 第 6.1項 所 說 明 的 所 有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 均 須 盡 快 上 載 於 網 站 供 公 眾 透 過 互 聯 網 接 達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不 得 遲 於 有 關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收 集 或 獲 取 後 的 兩 星 期 , 除 非 另 獲 署 長 同 意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後 8個 星 期 內 , 以 書 面 通 知 署 長 將 會 存 放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的 網 址 所 在 。 網 址 和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 將 會 透 過 環 評 條 例 互 聯 網 網 站 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供 公 眾 查 閱 。

6.3 上 文 條 件 第 6.2項 所 說 明 的 互 聯 網 網 站 , 除 非 另 獲 署 長 同 意 , 必 須 方 便 用 戶 使 用 , 讓 公 眾 容 易 接 達 監 察 數 據 , 並 具 備 部 件 , 提 供 下 述 功 能 :

(a) 接 達 自 工 程 展 開 後 所 收 集 的 全 部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

(b) 按 數 據 作 出 搜 尋 ;

(c) 按 監 察 數 據 類 別 (空 氣 質 素 、 水 質 及 噪 音 )作 出 搜 尋 ; 及

(d) 在 搜 尋 後 對 相 關 監 察 數 據 作 出 超 文 本 連 結 。

註 :

1. 本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任 何 援 引 本 許 可 證 的 人 士 須 就 條 例 的 法 律 含 意 徵 詢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 下 述 註 解 只 供 一 般 參 考 用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遭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的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有 效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條 例 附 表 2第 I部 所 列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如 任 何 人 在 違 反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下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根 據 環 評 條 例 , 即 屬 犯 罪 -

(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200萬 元 及 監 禁 6個 月 ;

(i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500萬 元 及 監 禁 2年 ;

(iii)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第 6級 罰 款 及 監 禁 6個 月 ;

(iv)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100萬 元 及 監 禁 1年 ; 及

(v)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如 該 罪 行 屬 持 續 性 質 , 則 法 院 或 裁 判 官 可 就 其 信 納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天 另 處 罰 款 10,000元 。

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在 接 獲 本 許 可 證 後 30天 內 , 根 據 條 例 第 17條 就 本 許 可 證 的 任 何 條 件 提 出 上 訴 。

附 錄 A(參 閱 條 件 第 2.10項 )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工 地 徑 流 和 其 他 潛 在 水 質 污 染 物 的 環 境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a) 地 面 徑 流

(i) 建 造 工 地 的 地 面 徑 流 須 流 經 妥 為 設 計 的 泥 沙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如 隔 沙 池 、 隔 泥 池 及 沉 澱 池 )才 排 入 雨 水 渠 。 工 地 內 須 設 排 水 道 、 土 堤 及 沙 包 防 護 屏 障 , 以 便 把 雨 水 妥 為 導 引 排 入 這 些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

(ii) 須 在 進 行 工 地 平 整 工 程 和 土 木 工 事 之 前 , 先 行 建 造 截 水 井 及 周 邊 水 道 。

(iii)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 排 水 道 、 沙 井 須 妥 為 保 養 , 至 少 1星 期 清 理 一 次 沉 積 的 淤 泥 和 砂 礫 , 在 暴 雨 開 始 落 下 和 結 束 之 後 , 都 要 確 保 這 些 設 施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能 妥 當 發 揮 作 用 。

(iv) 土 木 工 事 最 終 表 層 須 密 封 , 其 後 的 永 久 工 程 或 表 層 保 護 工 程 , 須 在 最 終 表 層 形 後 立 即 進 行 , 以 免 受 雨 水 侵 蝕 。 須 沿 工 地 界 線 或 在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所 同 意 的 地 點 設 置 適 合 的 截 流 渠 。 由 坑 溝 或 地 基 挖 掘 處 所 排 出 雨 水 須 經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流 入 雨 水 渠 。

(v) 在 暴 雨 期 間 , 工 地 的 露 天 堆 存 的 建 築 材 料 (如 石 料 及 泥 沙 ), 須 用 帆 布 或 同 類 物 料 覆 蓋 。 應 採 取 措 施 如 設 置 沙 包 保 護 屏 障 防 止 建 築 物 料 、 泥 土 、 淤 泥 或 碎 屑 沖 入 任 何 排 水 系 統 。

(vi)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沙 井 (包 括 新 建 的 沙 井 )須 經 常 充 分 覆 蓋 及 暫 時 密 封 , 以 防 止 淤 泥 、 建 築 材 料 或 碎 屑 被 沖 入 排 水 系 統 , 以 及 防 止 暴 雨 徑 流 被 引 入 污 水 渠 。 須 經 常 防 止 地 面 徑 流 排 入 污 水 渠 , 以 免 令 污 水 渠 系 統 負 荷 過 重 。

(b) 地 下 水

為 降 低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的 地 下 水 位 而 從 水 井 等 抽 出 的 地 下 水 , 須 先 流 經 適 當 的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後 , 才 排 入 雨 水 渠 。

(c) 一 般 建 造 作 業 活 動

在 施 工 範 圍 和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地 方 , 以 及 在 整 段 建 造 合 約 期 間 , 工 地 的 碎 屑 和 垃 圾 必 須 妥 為 處 理 及 處 置 , 以 免 混 入 水 中 , 造 成 水 質 影 響 。 車 站 及 車 廠 建 造 工 程 的 挖 出 物 料 的 臨 時 原 地 存 放 地 方 , 在 暴 雨 期 間 須 用 帆 布 或 同 類 物 料 覆 蓋 。 任 何 來 自 建 造 或 挖 出 物 料 的 沖 刷 物 應 先 導 引 流 經 沉 積 物 捕 集 裝 置 才 排 入 排 水 系 統 。 進 行 建 造 工 程 的 時 間 須 妥 為 編 排 , 使 先 建 造 及 完 成 一 段 鐵 路 路 線 , 才 展 開 下 一 段 路 線 的 挖 掘 工 作 , 便 可 減 少 挖 出 物 料 的 堆 存 量 。


圖 1 | 圖 2 | 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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