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81/2000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81/2000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ASIA GLOBAL CROSSING LIMITED (AGC)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環 評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亞 洲 環 球 電 訊 (下 稱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 以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訂 明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AEP-081/2000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1) Project Profile -
"East Asian Crossing (EAC) Cable System (TKO)"
(Register No. : PP-101/2000)
(1)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
(登 記 冊 編 號 : PP-101/2000)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19 September 2000 (Reference: (17) in Annex(29) to EP2/N8/C/ 35)
(2)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於 2000年 9月 19日 發 出 批 准 直 接 申 請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信 件 (檔 案 編 號 : (17) in Annex(29) to EP2/N8/C/35)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1 September 2000 (Application No. AEP-081/2000)
(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於 2000年 9月 21日 提 交 申 請 文 件 包 括 所 有 附 件 (申 請 書 編 號 : AEP-081/2000)

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 長 批 准 直 接 申 請 環 境 許 可 證
Letter Reference: (17) in Annex(29) to EP2/N8/C/35
信 件 檔 號 : (17) in Annex(29) to EP2/N8/C/35

Dated : 19 September 2000
日 期 : 2000年 9月 19日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r. 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區 偉 光 代 行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East Asian Crossing (EAC) Cable System (TKO)
[This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as "the Project".]

東 亞 海 底 通 訊 電 纜 系 統 (將 軍 澳 )
[這 工 程 項 目 下 稱 "工 程 項 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A dredging operation which is less than 500 metres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an existing site of culture heritage, the Old Chinese Customs Station at Fat Tong Chau.

挖 泥 作 業 距 離 一 個 現 有 的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佛 堂 洲 上 的 古 關 卡 遺 址 )的 最 近 界 線 少 於 500米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The Project involves laying of two international fibre optic telecommunication cables in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KSAR) waters to a single landing site and manhole location in the Tseung Kwan O (TKO) Industrial Estate. The proposed routing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是 項 工 程 包 括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水 域 內 舖 設 兩 條 國 際 海 底 光 纖 遠 程 通 訊 電 纜 ,伸 展 至 一 個 位 於 將 軍 澳 工 業 村 的 登 岸 地 點 和 沙 井 。 電 纜 定 線 載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圖 1。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The two submarine cables, each of 60 mm in diameter, will be hauled ashore and anchored off, before allowing the construction barge to commence lay operations toward the -20m CD seabed contour. After completion of the landing and anchoring, the main lay vessel will commence cable laying while simultaneously burying the cable to a distance of approximately 6.5km, to the -20m CD seabed contour. The deep burial operations will be conducted using jetting technology. The Injector will bury the cable in a narrow trench (0.25m width) to the required depth of up to 5m below the seabed. Then, plough operations will simultaneously lay and bury the cable in a narrow trench (0.3m width) to a depth of 1.5m below the seabed from the -20m CD seabed contour to the HKSAR boundary, approximately 20km.

兩 條 海 底 電 纜 , 每 條 直 徑 為 60毫 米 , 被 拖 至 岸 上 並 加 以 固 定 後 , 建 築 駁 船 才 會 開 始 接 近 等 深 線 20米 處 進 行 離 岸 的 敷 設 工 程 。 在 完 成 電 纜 登 岸 及 固 定 工 程 後 , 主 電 纜 舖 設 船 隻 便 會 開 始 進 行 海 底 舖 設 工 程 , 並 會 同 時 將 電 纜 埋 藏 , 全 長 約 6.5公 里 至 等 深 線 20米 。 深 層 埋 藏 工 程 將 會 用 噴 射 技 術 , 該 「 注 射 器 」 會 將 電 纜 埋 藏 在 一 條 窄 溝 內 , 寬 約 0.25米 , 直 至 所 需 的 海 床 深 度 不 超 過 5米 。 之 後 會 使 用 犁 泥 方 式 將 電 纜 埋 藏 在 一 條 窄 溝 內 , 寬 約 0.3米 至 海 床 以 下 1.5米 , 由 等 深 線 20米 直 到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邊 界 , 全 長 約 20公 里 。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評 條 例 的 規 定 , 而 當 局 可 根 據 條 例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1.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時 常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現 行 法 例 的 規 定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及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本 許 可 證 本 身 不 會 就 根 據 任 何 法 例 提 起 的 法 律 程 序 構 成 任 何 抗 辯 理 由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印 製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連 同 本 許 可 證 所 述 的 所 有 文 件 或 本 許 可 證 A部 所 述 文 件 , 以 供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 辦 事 處 查 閱 。 凡 提 述 本 許 可 證 , 須 包 括 本 許 可 證 所 述 的 所 有 文 件 和 登 記 冊 內 的 相 關 文 件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複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並 確 保 這 些 人 士 完 全 明 白 本 許 可 證 的 所 有 條 件 與 規 定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地 點 ,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本 許 可 證 (包 括 任 何 經 修 訂 的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遭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的 許 可 證 必 須 在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說 明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 按 照 下 述 資 料 及 措 施 辦 理 :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PP-101/2000)內 載 的 資 料 和 建 議 ; 登 記 冊 內 的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 及 本 許 可 證 所 說 明 的 資 料 或 緩 解 措 施 , 或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內 載 的 條 件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或 獲 署 長 批 准 的 提 交 文 件 所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 或 在 工 程 項 目 各 階 段 進 行 的 持 續 監 察 和 監 測 工 作 所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 如 登 記 冊 文 件 所 述 建 議 沒 有 在 本 許 可 證 明 確 表 示 , 則 仍 須 實 施 這 些 建 議 , 除 非 獲 本 許 可 證 明 確 豁 除 或 默 示 修 訂 。

1.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接 獲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後 一 個 月 內 (除 非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加 以 修 正 。

1.9 署 長 批 准 的 所 有 提 交 文 件 、 署 長 沒 有 給 予 意 見 的 所 有 存 放 文 件 , 或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由 署 長 給 予 意 見 修 訂 的 所 有 提 交 文 件 , 均 須 詮 釋 為 本 許 可 證 C部 說 明 的 許 可 證 條 件 的 一 部 分 。 提 交 文 件 如 有 任 何 修 訂 , 均 須 獲 署 長 的 書 面 批 准 或 符 合 有 關 許 可 證 條 件 訂 明 的 規 定 。 如 有 不 符 合 提 交 文 件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的 規 定 。

1.10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把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複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或 署 長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 或 署 長 指 定 的 任 何 互 聯 網 網 站 ,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複 本 。

1.11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向 署 長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 須 親 身 送 交 或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現 址 為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

1.1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至 少 提 早 2個 星 期 以 書 面 方 式 把 建 造 工 程 的 施 工 日 期 通 知 署 長 。 如 施 工 日 期 有 任 何 更 改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立 即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署 長 。

2.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期 間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兩 條 光 纜 必 須 依 據 附 件 一 內 的 詳 細 內 容 定 線 鋪 設 。 如 有 任 何 工 程 項 目 上 的 轉 變 ,包 括 鋪 設 電 線 ,埋 藏 深 度 ,窄 溝 闊 度 及 鋪 設 工 序 ,必 須 事 先 取 得 署 長 批 准 。

2.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完 成 後 的 四 個 星 期 內 , 向 署 長 存 放 一 套 1:50,000比 例 的 有 關 兩 條 電 纜 的 確 實 座 標 位 置 圖 。

2.3 所 有 敷 設 電 纜 時 所 挖 出 的 物 料 都 會 被 回 填 至 纜 槽 內 和 用 作 海 堤 回 復 。

註 :

1. 本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任 何 援 引 本 許 可 證 的 人 士 須 就 條 例 的 法 律 含 意 徵 詢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 下 述 註 解 只 供 一 般 參 考 用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遭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的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有 效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條 例 附 表 2第 I部 所 列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如 任 何 人 在 違 反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下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根 據 環 評 條 例 , 即 屬 犯 罪 -

(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200萬 元 及 監 禁 6個 月 ;

(i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500萬 元 及 監 禁 2年 ;

(iii)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第 6級 罰 款 及 監 禁 6個 月 ;

(iv)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100萬 元 及 監 禁 1年 ; 及

(v)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如 該 罪 行 屬 持 續 性 質 , 則 法 院 或 裁 判 官 可 就 其 信 納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天 另 處 罰 款 10,000元 。

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在 接 獲 本 許 可 證 後 30天 內 , 根 據 條 例 第 17條 就 本 許 可 證 的 任 何 條 件 提 出 上 訴 。


圖 1 | 附 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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