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97/2001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97/200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s No. EP-060/2000, EP-061/2000 and EP-062/2000 are hereby replaced by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環 評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土 木 工 程 署 (下 稱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列 明 的 條 件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60/2000, EP-061/2000 及 EP-062/2000已 被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所 取 代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AEP-097/2001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Construc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Theme Park in Penny's Bay of North Lantau and its Essential Associated Infrastructures- Final EIA Report, Annex (Volume 1), Annex (Volume 2), Annex (Volume 3)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32/200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8 April 2000, ref: (53) in Annex (3) to EP2/N9/O/65 III.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inal Report - Northshore Lantau Development Feasibility Study (Volume 1, Volume 2, Volume 3, Volume 4, Volume 5)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31/200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NLDFS EIA Report"]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NLDFS EIA Report dated 28 April 2000, ref: EP2/G/S3108.

Application for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AEP-097/2001

北 大 嶼 山 竹 篙 灣 國 際 主 題 公 園 及 有 關 主 要 基 礎 設 施 建 造 工 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最 終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 附 件 (第 一 冊 ), 附 件 (第 二 冊 ), 附 件 (第 三 冊 ) 及 行 政 摘 要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32/2000)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於 2000年 4月 28日 發 出 批 准 環 評 報 告 的 信 件 (檔 案 編 號 : (53) in Annex (3) to EP2/N9/O/65 III)

大 嶼 山 北 岸 發 展 可 行 性 研 究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最 終 報 告 (第 一 冊 , 第 二 冊 , 第 三 冊 , 第 四 冊 , 第 五 冊 ) 及 行 政 摘 要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31/2000) [下 稱 "NLDFS 環 評 報 告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於 2000年 4月 28日 發 出 批 准 NLDFS 環 評 報 告 的 信 件 (檔 案 編 號 : EP2/G/S3/108)

申 請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AEP-097/2001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區 偉 光 代 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1. Eastern Stormwater Drainage Channel at Penny's Bay
2. Water Recreation Centre at Penny's Bay (Part)
3. Yam O Reclamation
4. Chok Ko Wan Link Road (Part)
5. Road P2 - Yam O to Penny's Bay (Part)
[The above designated projects a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1. 竹 篙 灣 東 部 排 水 渠
2. 竹 篙 灣 水 上 康 樂 中 心 (部 分 )
3. 陰 澳 填 海 工 程
4. 竹 篙 灣 連 接 路 (部 分 )
5. P2公 路 - 陰 澳 至 竹 篙 灣 (部 分 )
[上 列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下 稱 "工 程 項 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1.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drainage channel which discharges into an area which is less than 300 metres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the existing Pa Tau Kwu Archaeological Site.
2.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flood storage pond of approximately 12 ha. in size.
3. Reclamation works (including associated dredging works) of approximately 10 ha. in size.
4. Construction of the site formation of about 0.6km of a road which is an expressway.
5.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bout 2.7 km of a primary distributor

1. 建 造 及 營 辦 一 條 排 水 道 , 而 該 排 水 道 所 排 水 的 地 區 , 距 離 現 有 的 扒 頭 鼓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少 於 300米 。
2. 建 造 及 營 辦 一 個 面 積 約 為 12公 頃 的 蓄 水 池 。
3. 進 行 面 積 約 為 10公 頃 的 填 海 工 程 (包 括 相 聯 的 挖 泥 工 程 )。
4. 為 一 條 約 0.6千 米 長 的 快 速 公 路 進 行 地 盤 平 整 建 造 工 程 。
5. 建 造 及 營 辦 一 條 約 2.7千 米 長 的 主 要 幹 路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Yam O and Penny's Bay, Lantau.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大 嶼 山 陰 澳 及 竹 篙 灣 。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如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圖 1所 示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1. a drainage structure, Eastern Stormwater Drainage Channel, comprising two or three cell box culvert (each cell approximately 3.8m wide and 3.5m height) arrangement with a length of about 1.7km;
2. the southwest por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32 ha. water recreation centre with a 12 ha. multi-function artificial lake, water-based and land-based recreational facilities and ancillary facilities; and
3. 2.7 km of Road P2 which is a primary distributor from Yam O to Penny's Bay outside the Cheoy Lee Shipyard.

Construction of:
1. Reclamation of about 10 ha of land at Yam O, North Lantau,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bout 1.0 km of seawall; and
2. site formation works for about 0.6 km of dual-3 lane carriageway of the Penny's Bay Section of Chok Ko Wan Link Road outside the Cheoy Lee Shipyard.

[Note: This Permit does not cover the Penny's Bay Reclamation project. The reclamation works at Penny's Bay are covered in ano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VEP-018/2000/A/EP-054.]

建 造 及 營 辦 :
1. 一 條 約 1.7千 米 長 由 2至 3個 地 下 槽 箱 組 成 的 暗 渠 (每 個 槽 箱 約 3.8米 闊 及 3.5米 高 ) -- 竹 篙 灣 東 部 排 水 渠 ;
2. 面 積 約 32公 頃 的 水 上 康 樂 中 心 的 西 南 部 分 , 當 中 包 括 一 個 面 積 約 12公 頃 的 多 用 途 人 工 湖 、 水 上 和 陸 上 康 樂 設 施 和 附 屬 設 施 ; 及
3. 2.7千 米 長 的 P2公 路 , 該 路 是 一 條 主 要 幹 路 , 由 陰 澳 至 竹 篙 灣 , 位 於 財 利 船 廠 外 面 。

建 造 :
1. 面 積 約 為 10公 頃 的 填 海 工 程 , 包 括 約 1.0 千 米 長 的 海 堤 , 該 填 海 工 程 位 於 北 大 嶼 山 陰 澳 ;及
2. 一 條 約 0.6千 米 長 的 雙 程 三 線 分 隔 車 道 的 地 盤 平 整 工 程 , 該 車 道 屬 位 於 財 利 船 廠 外 面 的 竹 篙 灣 連 接 路 的 竹 篙 灣 段 。

[註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並 不 包 括 竹 篙 灣 填 海 工 程 項 目 。 位 於 竹 篙 灣 的 填 海 工 程 已 包 括 在 另 一 份 編 號 VEP-018/2000/A/EP-054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之 內 。 ]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評 條 例 的 規 定 , 而 當 局 可 根 據 條 例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1.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經 常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現 行 法 例 的 規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及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本 許 可 證 本 身 不 會 就 根 據 任 何 法 例 提 起 的 法 律 程 序 構 成 任 何 抗 辯 理 由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印 製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連 同 本 許 可 證 所 述 的 所 有 文 件 或 本 許 可 證 A部 所 述 文 件 , 以 供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 辦 事 處 查 閱 。 凡 提 述 本 許 可 證 , 須 包 括 本 許 可 證 所 述 的 所 有 文 件 和 登 記 冊 內 的 相 關 文 件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把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複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並 確 保 這 些 人 士 完 全 明 白 本 許 可 證 的 所 有 條 件 與 規 定 。 工 地 是 指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 營 辦 及 / 或 解 除 運 作 的 工 地 , 下 文 所 提 及 的 工 地 亦 屬 同 一 意 思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地 點 , 顯 眼 地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本 許 可 證 (包 括 任 何 經 修 訂 的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把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遭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的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說 明 , 建 造 及 營 辦 (如 適 用 )工 程 項 目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 按 照 下 述 資 料 及 措 施 辦 理 :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32/2000)及 NLDFS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31/2000)說 明 的 資 料 和 建 議 ; 登 記 冊 內 的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 及 本 許 可 證 所 說 明 的 資 料 或 緩 解 措 施 , 或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內 載 的 條 件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或 獲 署 長 批 准 的 提 交 文 件 所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 或 在 工 程 項 目 各 階 段 進 行 的 持 續 監 察 和 監 測 工 作 所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 如 登 記 冊 文 件 所 述 建 議 沒 有 在 本 許 可 證 明 確 表 示 , 則 仍 須 實 施 這 些 建 議 , 除 非 獲 本 許 可 證 明 確 豁 除 或 默 示 修 訂 。

1.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接 獲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後 一 個 月 內 (除 非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加 以 修 正 。

1.9 署 長 批 准 的 所 有 提 交 文 件 、 署 長 沒 有 給 予 意 見 的 所 有 存 放 文 件 , 或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由 署 長 給 予 意 見 修 訂 的 所 有 提 交 文 件 , 均 須 詮 釋 為 本 許 可 證 C部 說 明 的 許 可 證 條 件 的 一 部 分 。 提 交 文 件 如 有 任 何 修 訂 , 均 須 獲 署 長 的 書 面 批 准 或 符 合 有 關 許 可 證 條 件 訂 明 的 規 定 。 如 有 不 符 合 提 交 文 件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評 條 例 的 規 定 。 所 有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任 何 提 交 文 件 的 修 訂 本 , 均 須 由 下 文 條 件 第 2.1及 2.2項 所 指 的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或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實 和 核 證 , 然 後 才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提 交 署 長 。

1.10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把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把 有 關 文 件 複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或 署 長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 或 署 長 指 定 的 任 何 互 聯 網 網 站 ,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複 本 。

1.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至 少 提 早 4個 星 期 以 書 面 方 式 把 建 造 工 程 的 施 工 日 期 通 知 署 長 。 施 工 日 期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立 即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署 長 。

1.12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向 署 長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 須 親 身 送 交 或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現 址 為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

2.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在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至 少 提 早 2個 月 聘 用 一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該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審 核 整 體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包 括 實 施 所 有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 提 交 有 關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的 文 件 , 以 及 提 交 本 許 可 證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此 外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核 實 和 核 證 永 久 及 臨 時 工 程 在 環 境 上 的 可 接 受 程 度 、 相 關 的 設 計 圖 則 和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提 交 的 文 件 。

2.2 在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 前 , 須 至 少 提 早 2個 月 成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督 導 。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須 按 已 提 交 並 獲 批 准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載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和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3項 所 核 准 , 實 施 有 關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2.3 在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至 少 提 早 1個 月 把 一 份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以 便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證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獲 批 准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建 議 的 所 有 措 施 , 均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和 時 間 表 完 全 及 妥 善 執 行 。 按 本 條 件 批 准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下 稱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2.4 為 監 察 竹 篙 灣 及 毗 鄰 地 方 發 展 所 引 致 的 累 積 環 境 影 響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附 件 N第 3節 或 按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3項 規 定 獲 批 准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成 立 獨 立 工 程 環 境 監 察 辦 事 處 , 除 非 另 獲 署 長 同 意 。 倘 若 竹 篙 灣 及 毗 鄰 地 方 範 圍 內 有 多 份 工 程 合 約 施 工 而 須 加 監 控 , 必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或 按 署 長 指 定 在 2個 月 內 成 立 獨 立 工 程 環 境 監 察 辦 事 處 。

2.5 在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4個 星 期 內 , 須 把 3套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階 段 的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計 劃 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證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計 劃 須 說 明 建 造 作 業 所 產 生 的 各 類 廢 物 的 避 免 產 生 、 再 使 用 、 回 收 、 循 環 再 造 、 貯 存 、 收 集 、 處 理 和 棄 置 安 排 , 並 須 包 括 環 評 報 告 第 6.7及 第 16節 所 建 議 的 建 築 廢 物 管 理 緩 解 措 施 。 這 管 理 計 劃 須 包 括 劃 定 用 以 分 隔 和 貯 存 可 供 再 用 和 再 造 的 物 料 的 地 方 。 計 劃 內 所 有 措 施 , 均 須 在 整 段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完 全 及 妥 善 執 行 。

2.6 為 避 免 影 響 稀 有 /受 管 制 /受 保 護 品 種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望 東 坑 河 溪 的 青 魚 將 , 以 及 竹 篙 灣 西 面 海 岸 線 鄰 近 財 利 船 廠 和 竹 篙 灣 咀 的 豬 籠 草 (Nepenthes mirabilis)、 Fimbristylis acuminata、 Fimbristylis complanata及 Schoenus falcatus, 在 詳 細 的 種 植 調 查 完 成 前 , 不 得 在 環 評 報 告 圖 7.6a所 示 植 有 稀 有 /受 管 制 /受 保 護 品 種 的 地 方 內 進 行 工 程 。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8個 星 期 內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詳 細 的 種 植 調 查 報 告 。 調 查 報 告 須 在 提 交 前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證 和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調 查 報 告 須 顯 示 工 程 項 目 工 地 範 圍 外 的 詳 細 環 境 , 並 顯 示 在 最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避 免 或 減 少 有 關 影 響 。 調 查 報 告 須 包 括 種 植 時 間 表 , 以 及 受 建 造 作 業 影 響 的 稀 有 /受 管 制 /受 保 護 品 種 種 植 後 進 行 為 期 3年 的 監 察 計 劃 。 在 上 述 各 品 種 植 物 移 植 前 , 不 得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相 關 部 分 的 建 造 工 程 。

2.7 在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6個 月 內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竹 篙 灣 連 接 路 及 P2公 路 的 3套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 在 提 交 前 ,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證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有 關 景 觀 及 視 覺 緩 解 措 施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尤 其 在 切 削 斜 坡 及 高 架 鐵 路 方 面 。 為 減 輕 對 景 觀 及 視 覺 造 成 的 影 響 , 有 關 竹 篙 灣 連 接 路 及 P2公 路 的 道 路 斜 坡 設 計 考 慮 因 素 須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i)使 用 金 屬 絲 網 而 非 混 凝 土 噴 漿 , 讓 石 面 可 以 外 露 ; (ii)採 用 台 階 及 提 高 設 計 並 栽 種 植 物 ; 及 (iii)如 果 別 無 選 擇 , 則 使 用 已 加 顏 色 的 混 凝 土 噴 漿 。 路 旁 種 植 須 考 慮 到 擋 隔 效 用 , 創 造 生 物 多 樣 化 及 視 覺 效 果 等 因 素 。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內 各 項 措 施 均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完 全 及 妥 善 執 行 。

2.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4個 星 期 內 , 把 主 要 建 造 公 司 及 / 或 與 工 程 項 目 相 關 任 何 形 式 的 合 營 企 業 的 管 理 架 構 , 以 書 面 通 知 署 長 。 提 交 的 資 料 須 至 少 包 括 一 份 組 織 圖 、 負 責 人 的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

2.9 一 如 環 評 報 告 第 6.5.20節 所 規 定 , 陰 澳 填 海 工 程 不 得 採 用 少 於 120萬 立 方 米 公 眾 填 料 。 在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6個 星 期 內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填 料 入 口 計 劃 。 計 劃 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證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並 須 展 示 工 程 項 目 所 需 入 口 的 公 眾 填 料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120萬 立 方 米 , 除 非 另 獲 署 長 同 意 。 工 程 項 目 所 需 入 口 的 公 眾 填 料 的 實 際 數 量 須 在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4.6項 所 說 明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內 記 錄 和 報 告 。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採 取 的 水 質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2.10 一 如 環 評 報 告 第 6.5.7節 所 規 定 , 為 陰 澳 填 海 而 疏 挖 海 泥 的 作 業 , 必 須 局 限 於 海 堤 範 圍 內 , 而 數 量 不 得 多 於 30萬 立 方 米 , 除 非 另 獲 署 長 同 意 。 工 程 項 目 所 挖 出 海 泥 的 實 際 數 量 須 每 日 記 錄 , 並 在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4.6項 所 說 明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內 匯 報 。

2.11 陰 澳 填 海 區 的 填 海 作 業 施 工 次 序 須 妥 為 編 排 , 避 免 內 灣 積 水 和 引 起 污 水 問 題 。 須 在 陰 澳 填 海 區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至 少 提 早 2個 星 期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海 堤 建 造 及 填 海 工 程 時 間 表 。 填 海 工 程 時 間 表 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證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建 議 。 填 海 工 程 須 按 照 向 署 長 存 放 的 填 海 工 程 時 間 表 所 示 工 序 進 行 , 除 非 另 獲 署 長 同 意 。

2.12 在 陰 澳 填 海 區 進 行 挖 泥 工 程 時 , 不 得 使 用 超 過 一 部 抓 斗 式 挖 泥 船 , 而 最 高 挖 泥 量 不 得 超 出 每 日 2,000立 方 米 。

2.13 陰 澳 填 海 區 的 填 土 工 程 須 由 兩 瓣 式 開 底 躉 船 經 艙 底 將 泥 沙 傾 卸 入 海 , 而 最 高 的 填 土 量 不 得 超 出 每 日 14,000立 方 米 。

2.14 為 確 保 流 失 的 幼 細 海 泥 不 會 擴 散 至 施 工 範 圍 以 外 , 在 陰 澳 填 海 區 進 行 填 土 作 業 時 須 利 用 海 堤 阻 隔 , 而 所 築 建 的 海 堤 高 度 須 超 出 高 水 位 的 位 置 , 並 須 比 傾 卸 填 土 位 置 超 前 至 少 100米 。 如 不 能 使 所 築 建 的 海 堤 超 前 100米 , 一 俟 接 獲 署 長 的 事 先 書 面 准 許 , 便 須 設 置 其 他 合 適 的 屏 障 , 以 實 際 收 到 超 前 100米 的 作 用 。

2.15 在 陰 澳 填 海 區 的 挖 泥 及 填 土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 須 採 用 下 述 一 般 作 業 方 法 , 以 減 少 幼 細 海 泥 因 懸 浮 而 流 失 :

(a) 須 採 用 密 封 式 抓 斗 船 , 以 限 制 幼 細 海 泥 因 懸 浮 而 流 失 ; 及

(b) 所 有 用 以 運 送 挖 出 物 料 的 躉 船 底 部 均 須 密 封 , 以 防 止 在 盛 載 和 運 送 期 間 泄 漏 物 料 。

2.16 水 域 內 的 三 丁 酯 錫 、 聚 芳 烴 及 多 氯 聯 苯 含 量 的 監 測 工 作 , 須 在 陰 澳 挖 泥 作 業 初 期 工 程 進 行 前 及 進 行 期 間 執 行 。 監 測 詳 情 須 載 於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3項 規 定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

2.17 須 於 馬 灣 魚 類 養 殖 區 加 設 一 個 水 質 監 測 站 。 監 測 工 作 的 詳 情 須 載 於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3項 規 定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

2.18 為 保 護 本 許 可 證 附 圖 2所 示 的 西 區 排 水 道 水 質 , 竹 篙 灣 道 路 工 程 項 目 的 所 有 地 面 徑 流 均 須 經 由 隔 泥 池 、 截 油 器 及 沉 砂 槽 收 集 和 處 理 , 不 得 排 入 西 區 排 水 道 。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6個 月 內 向 署 長 存 放 雨 水 渠 系 統 的 設 計 。 雨 水 渠 系 統 的 設 計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證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

2.19 雨 水 渠 系 統 的 建 造 , 須 按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18項 向 署 長 存 放 的 設 計 圖 進 行 。

2.20 為 免 溢 出 的 油 、 燃 料 及 化 學 品 流 入 承 受 水 體 , 工 程 項 目 內 所 有 燃 料 庫 及 化 學 品 貯 存 範 圍 須 免 受 雨 水 侵 襲 , 並 以 堤 壆 環 繞 , 最 低 容 量 須 為 最 大 燃 料 庫 貯 存 量 的 110%。 所 有 貯 存 範 圍 須 設 有 鎖 合 裝 置 , 並 設 於 封 閉 地 方 。 須 就 油 、 燃 料 或 化 學 品 溢 漏 後 即 時 進 行 的 清 理 行 動 擬 備 指 引 及 程 序 , 並 加 以 實 施 。 有 關 指 引 及 程 序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並 於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2個 月 內 向 署 長 存 放 。

2.21 為 減 少 建 造 作 業 產 生 的 工 地 徑 流 及 其 他 潛 在 水 質 污 染 物 所 引 致 的 環 境 影 響 ,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執 行 附 錄 A說 明 的 所 有 緩 解 措 施 。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採 取 的 陸 地 生 態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2.22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任 何 時 間 內 須 保 護 及 保 存 本 許 可 證 附 圖 2所 示 的 西 區 排 水 道 西 面 的 天 然 海 岸 線 。 不 得 向 西 區 排 水 道 排 放 地 面 徑 流 或 任 何 污 水 , 也 不 得 在 該 區 棄 置 任 何 建 築 物 料 。 不 得 在 西 區 排 水 道 西 面 沿 岸 海 岸 線 附 近 進 行 建 造 作 業 。

2.23 為 免 工 人 進 入 白 腹 海 鵰 的 築 巢 地 點 ,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4個 星 期 內 圍 封 由 工 程 項 目 工 地 伸 展 至 扒 頭 鼓 的 一 段 公 眾 陸 地 通 道 。

2.24 為 免 扒 頭 鼓 的 白 腹 海 鵰 受 到 滋 擾 , 不 得 在 扒 頭 鼓 岬 角 (見 本 許 可 證 附 圖 2)進 行 建 造 作 業 , 包 括 運 送 設 備 。

2.25 為 免 扒 頭 鼓 的 白 腹 海 鵰 受 到 滋 擾 , 在 本 許 可 證 附 圖 2所 示 地 方 內 進 行 建 造 作 業 時 , 須 採 用 環 評 報 告 第 4.6.6節 說 明 的 寧 靜 設 備 。

2.26 扒 頭 鼓 白 腹 海 鵰 的 監 察 工 作 須 在 整 段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進 行 。 監 察 工 作 的 詳 情 須 載 於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3項 規 定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

2.27 在 竹 篙 灣 連 接 路 工 地 平 整 工 程 展 開 前 , 須 至 少 提 早 4個 星 期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詳 細 設 計 及 採 用 方 法 說 明 , 以 便 在 將 會 受 該 工 地 平 整 工 程 影 響 的 河 道 進 行 重 新 闢 拓 工 程 。 經 重 新 闢 拓 的 河 道 須 有 天 然 底 層 , 提 供 生 境 讓 河 道 內 無 脊 椎 動 物 聚 居 。 所 選 取 的 地 層 須 與 現 時 的 河 道 情 況 相 近 。

海 洋 生 態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2.28 陰 澳 填 海 區 的 海 堤 須 妥 為 設 計 及 建 造 , 讓 潮 下 及 潮 間 帶 的 生 境 得 以 恢 復 。 在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3個 月 內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海 堤 設 計 圖 。 設 計 圖 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證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建 議 , 並 須 顯 示 主 要 的 設 計 特 點 , 以 表 明 海 堤 設 計 可 讓 潮 下 及 潮 間 帶 的 生 境 得 以 恢 復 。 海 堤 須 依 據 向 署 長 存 放 的 海 堤 設 計 圖 而 建 造 。 在 海 堤 建 造 工 程 完 成 後 3個 月 內 , 須 由 署 長 存 放 3套 海 堤 建 造 工 程 竣 工 圖 , 以 顯 示 設 計 特 點 , 可 實 際 讓 潮 下 及 潮 間 帶 的 生 境 得 以 恢 復 。

2.29 任 何 施 工 的 渡 輪 和 船 隻 當 駛 經 填 海 工 程 界 線 (見 本 許 可 證 附 圖 3)500米 以 內 的 範 圍 時 , 速 度 不 得 超 逾 10海 里 。

2.30 不 得 進 行 任 何 水 底 爆 破 工 程 。

2.31 不 得 在 圖 4所 示 的 範 圍 內 進 行 水 底 撞 擊 式 打 樁 工 程 。 至 於 工 程 項 目 的 其 他 範 圍 , 如 需 進 行 水 底 撞 擊 式 打 樁 工 程 , 必 須 執 行 下 述 緩 解 措 施 :

(a) 在 打 樁 工 程 展 開 前 , 須 對 工 地 周 圍 500米 以 內 的 禁 區 , 進 行 不 少 於 30分 鐘 的 掃 描 檢 查 。 如 在 禁 區 內 發 現 鯨 類 動 物 , 必 須 延 遲 進 行 打 樁 工 程 , 直 至 鯨 類 動 物 游 離 該 區 為 止 ;

(b) 須 以 氣 泡 圍 幕 環 繞 打 樁 躉 船 及 施 工 範 圍 , 而 氣 泡 圍 幕 須 在 打 樁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的 所 有 時 間 內 使 用 ; 及

(c) 在 任 何 水 底 打 樁 工 程 進 行 前 , 本 條 件 (a)及 (b)項 所 說 明 的 緩 解 措 施 , 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證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建 議 。

文 化 遺 產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2.32 保 留 竹 篙 灣 古 蹟 遺 址 的 挖 掘 工 作 須 先 完 成 , 並 獲 署 長 滿 意 , 方 可 在 古 蹟 遺 址 範 圍 (見 本 許 可 證 附 圖 5)內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 為 避 免 可 能 對 環 評 報 告 圖 11.6a所 示 鄰 近 竹 篙 灣 咀 的 兩 幅 墓 地 造 成 影 響 , 墓 地 5米 範 內 的 地 方 不 得 進 行 建 造 工 程 , 建 造 工 人 亦 不 得 進 入 。

2.33 在 灣 篤 古 蹟 遺 址 (見 本 許 可 證 附 圖 6), 須 執 行 下 述 緩 解 措 施 :

(a) 為 保 護 灣 篤 古 蹟 遺 址 , 須 在 遺 址 上 鋪 上 填 土 物 料 。 在 遺 址 進 行 的 填 土 工 程 展 開 前 , 須 至 少 提 早 4 個 星 期 向 署 長 存 放 有 關 灣 篤 古 蹟 遺 址 填 土 工 程 的 3套 詳 細 設 計 及 方 法 說 明 ;

(b) 在 展 開 填 土 工 程 前 , 須 在 灣 篤 古 蹟 遺 址 範 圍 鋪 上 膠 布 ; 及

(c) 為 免 出 現 水 浸 情 況 , 工 地 徑 流 不 得 排 入 灣 篤 古 蹟 遺 址 範 圍 。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其 他 緩 解 措 施

2.34 除 非 事 先 獲 署 長 書 面 批 准 , 不 得 在 竹 篙 灣 財 利 船 廠 內 進 行 工 程 (為 完 成 船 廠 解 除 運 作 環 評 研 究 所 需 進 行 的 勘 察 工 程 則 除 外 )。

2.35 為 減 少 拆 建 廢 物 , 不 得 採 用 木 製 圍 板 。

2.36 如 填 海 工 程 完 成 時 間 與 其 後 發 展 工 程 動 工 的 時 間 相 距 1年 或 以 上 , 便 須 在 陰 澳 築 填 地 面 上 利 用 水 力 播 種 植 被 。

2.37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及 其 他 文 件 說 明 的 所 有 緩 解 措 施 , 均 須 妥 善 建 造 及 執 行 。

3.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期 間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3.1 在 竹 篙 灣 水 上 康 樂 中 心 營 辦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至 少 提 早 1個 月 把 營 辦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的 三 份 硬 複 本 及 一 份 軟 複 本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以 供 營 辦 水 上 康 樂 中 心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然 後 才 向 署 長 提 交 。

3.2 按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3.1項 規 定 的 營 辦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必 須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各 點 :

(a) 有 關 竹 篙 灣 水 上 康 樂 中 心 人 工 湖 不 滲 漏 層 的 詳 情 , 包 括 不 滲 漏 層 使 用 期 限 的 詳 情 及 更 換 不 滲 漏 層 的 時 間 表 ;

(b) 燃 料 、 石 油 或 其 他 污 染 物 意 外 溢 漏 入 人 工 湖 的 清 理 計 劃 ; 及

(c) 人 工 湖 的 水 質 監 測 計 劃 。

3.3 按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3.1項 獲 批 准 的 營 辦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下 稱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建 議 的 所 有 措 施 , 均 須 依 據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所 載 規 定 及 時 間 表 完 全 及 妥 善 執 行 。

3.4 在 水 上 康 樂 中 心 營 辦 前 , 須 至 少 提 早 3個 月 把 該 中 心 營 辦 期 間 的 3套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交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並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計 劃 須 包 括 環 評 報 告 第 6.7及 16節 內 的 營 辦 期 間 的 廢 物 管 理 緩 解 措 施 如 何 配 合 環 評 報 告 第 6.7及 16節 所 建 議 在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期 間 產 生 的 各 類 廢 物 的 避 免 產 生 , 物 料 回 收 /循 環 再 造 、 收 集 、 運 送 及 處 置 安 排 同 時 推 行 的 詳 情 。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須 每 年 檢 討 , 並 在 需 要 時 予 以 更 新 。

營 辦 期 間 的 水 質 緩 解 措 施

3.5 為 免 人 工 湖 積 聚 淤 泥 , 附 近 山 坡 的 雨 水 徑 流 須 先 流 經 隔 泥 池 , 然 後 才 流 入 人 工 湖 。

3.6 任 何 來 自 市 區 /已 發 展 區 的 雨 水 均 不 得 流 入 人 工 湖 。

3.7 為 免 影 響 人 工 湖 的 水 質 , 必 須 先 對 大 潭 水 塘 的 水 質 進 行 監 測 , 然 後 才 把 水 塘 的 水 導 引 排 入 人 工 湖 。 如 果 監 測 結 果 顯 示 不 能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表 5.9h所 列 水 質 標 準 , 便 須 採 用 另 外 一 些 水 質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表 5.9h所 列 標 準 的 水 源 。

3.8 水 上 康 樂 中 心 使 用 的 任 何 殺 藻 劑 必 須 可 以 生 物 降 解 , 其 半 衰 期 為 3日 或 少 於 3日 。 必 須 存 有 記 錄 冊 , 以 記 錄 任 何 殺 藻 劑 的 使 用 情 況 , 包 括 日 期 及 時 間 、 使 用 地 點 、 使 用 數 量 、 殺 藻 劑 的 類 別 , 以 及 天 氣 情 況 。 記 錄 冊 須 在 整 段 營 辦 期 間 備 存 , 以 供 隨 時 查 閱 。

3.9 在 使 用 任 何 殺 藻 劑 後 1個 星 期 內 , 人 工 湖 的 水 不 得 排 入 海 水 內 。

3.10 為 防 止 燃 料 意 外 漏 入 人 工 湖 , 機 動 水 上 活 動 船 隻 的 燃 料 , 必 須 存 放 在 容 量 達 最 大 燃 料 庫 貯 存 量 110%的 堤 壆 保 護 區 內 。 任 何 水 上 活 動 船 隻 的 維 修 工 作 , 均 須 在 距 離 人 工 湖 至 少 15米 的 合 適 設 施 上 進 行 。

4. 就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 進 行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4.1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須 按 照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3項 獲 批 准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執 行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如 有 更 改 ,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或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 並 須 獲 署 長 批 准 。

4.2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規 定 , 進 行 取 樣 及 測 量 :

a)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 進 行 基 線 監 測 ; 及

b)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 進 行 影 響 監 測 ;

4.3 須 依 據 事 件 及 行 動 計 劃 所 載 時 間 表 或 如 署 長 所 同 意 , 完 全 及 妥 善 執 行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事 件 及 行 動 計 劃 說 明 的 補 救 行 動 。

4.4 在 收 集 數 據 或 完 成 補 救 行 動 3個 工 作 天 內 記 錄 及 備 存 分 別 按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4.2及 第 4.3項 採 取 的 測 量 及 補 救 行 動 的 詳 情 , 用 作 擬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並 備 妥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在 工 地 查 閱 , 或 如 署 長 所 要 求 執 行 。

4.5 在 任 何 影 響 監 察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1個 星 期 內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的 四 份 硬 複 本 和 一 份 軟 複 本 , 並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證 和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署 長 可 要 求 所 提 交 報 告 的 額 外 複 本 。

4.6 在 每 個 提 交 報 告 的 月 份 結 束 後 2個 星 期 內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的 四 份 硬 複 本 和 一 份 軟 複 本 , 並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證 和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署 長 可 要 求 所 提 交 報 告 的 額 外 複 本 。

4.7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提 交 的 所 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數 據 均 須 真 實 無 誤 。

4.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規 定 , 把 所 有 有 關 建 造 工 程 對 環 境 造 成 影 響 的 投 訴 轉 交 環 境 小 組 及 / 或 獨 立 工 程 環 境 監 察 辦 事 處 。

5. 水 上 康 樂 中 心 營 辦 期 間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5.1 須 按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3.1項 獲 批 准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所 載 規 定 , 執 行 水 上 康 樂 中 心 營 辦 期 間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如 有 任 何 修 訂 ,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或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所 載 規 定 , 並 須 獲 署 長 批 准 。

5.2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5.1項 所 規 定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須 涵 蓋 監 測 地 點 、 監 測 時 間 表 、 方 法 及 監 測 小 組 成 員 的 資 歷 。

5.3 在 每 次 監 測 工 作 完 成 後 2個 星 期 內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監 測 報 告 的 四 份 硬 複 本 和 一 份 軟 複 本 。 報 告 須 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然 後 才 向 署 長 存 放 。 如 監 測 記 錄 顯 示 水 上 康 樂 中 心 多 次 不 符 合 議 定 的 水 質 標 準 , 須 按 署 長 指 定 在 營 辦 首 年 之 後 繼 續 執 行 監 測 計 劃 。

5.4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提 交 的 所 有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和 報 告 均 須 真 實 無 誤 。

6.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資 料 的 電 子 匯 報

6.1 為 方 便 公 眾 透 過 環 評 條 例 互 聯 網 網 站 和 在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查 閱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及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以 超 文 本 標 示 語 言 (HTML)(第 4.0或 較 後 版 本 )和 便 攜 式 文 件 格 式 (PDF)(第 4.0或 較 後 版 本 )製 作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的 軟 複 本 , 除 非 署 長 另 行 指 示 , 須 與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4.5及 第 4.6項 所 說 明 的 硬 複 本 同 時 提 交 。 關 於 HTML的 版 本 方 面 , 可 與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各 節 及 小 節 作 出 超 文 本 連 結 的 目 錄 須 在 文 件 開 端 加 入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內 各 類 圖 表 須 在 載 有 相 關 資 料 的 正 文 內 進 行 超 文 本 連 結 。 除 非 署 長 另 行 指 示 , 報 告 內 所 有 圖 形 均 須 以 交 錯 存 取 的 GIF格 式 製 定 。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的 軟 複 本 內 容 , 必 須 與 硬 複 本 的 內 容 一 致 。

6.2 上 文 條 件 第 6.1項 所 說 明 的 所 有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 均 須 盡 快 以 設 立 網 站 方 式 供 公 眾 透 過 互 聯 網 接 達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不 得 遲 於 有 關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收 集 後 的 2個 星 期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展 開 後 8個 星 期 內 , 以 書 面 通 知 署 長 將 會 存 放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的 網 址 所 在 。 網 址 和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 須 透 過 環 評 條 例 互 聯 網 網 站 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供 公 眾 查 閱 。

6.3 上 文 條 件 第 6.2項 所 說 明 的 互 聯 網 網 站 , 除 非 署 長 另 行 指 示 , 必 須 方 便 用 戶 使 用 , 讓 公 眾 容 易 接 達 監 察 數 據 , 並 具 備 部 件 , 提 供 下 述 功 能 :

(a) 在 工 程 展 開 後 , 接 達 所 收 集 的 全 部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

(b) 按 數 據 作 出 搜 尋 ;

(c) 按 監 察 數 據 類 別 (空 氣 質 素 、 水 質 及 噪 音 )作 出 搜 尋 ; 及

(d) 在 搜 尋 後 對 相 關 監 察 數 據 作 出 超 文 本 連 結 。

註 :

1. 本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任 何 援 引 本 許 可 證 的 人 士 須 就 條 例 的 法 律 含 意 徵 詢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 下 述 註 解 只 供 一 般 參 考 用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遭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的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有 效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條 例 附 表 2第 I部 所 列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如 任 何 人 在 違 反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根 據 環 評 條 例 , 即 屬 犯 罪 -

(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200萬 元 及 監 禁 6個 月 ;

(i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500萬 元 及 監 禁 2年 ;

(iii)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第 6級 罰 款 及 監 禁 6個 月 ;

(iv)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100萬 元 及 監 禁 1年 ; 及

(v)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如 該 罪 行 屬 持 續 性 質 , 則 法 院 或 裁 判 官 可 就 其 信 納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天 另 處 罰 款 10,000元 。

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在 接 獲 本 許 可 證 後 30天 內 , 根 據 條 例 第 17條 就 本 許 可 證 的 任 何 條 件 提 出 上 訴 。

8. 上 述 註 解 只 供 一 般 參 考 用 , 欲 知 有 關 詳 情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參 閱 環 評 條 例 及 徵 詢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

附 錄 A(條 件 第 2.21項 所 述 )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工 地 徑 流 和 其 他 潛 在 水 質 污 染 物 的 環 境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a) 地 面 徑 流

(i) 建 造 工 地 的 地 面 徑 流 須 流 經 妥 為 設 計 的 泥 沙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如 隔 沙 池 、 隔 泥 池 及 沉 澱 池 ), 然 後 才 排 入 雨 水 渠 。 工 地 內 須 設 排 水 道 、 土 堤 及 沙 包 防 護 屏 障 , 以 便 把 雨 水 妥 為 導 引 排 入 這 些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

(ii) 須 在 進 行 工 地 平 整 工 程 和 土 木 工 事 之 前 , 先 行 建 造 截 水 井 及 周 邊 水 道 。

(iii)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 排 水 道 及 沙 井 須 妥 為 保 養 , 至 少 1星 期 清 理 一 次 沉 積 的 淤 泥 和 砂 礫 , 在 暴 雨 開 始 落 下 和 結 束 之 後 , 都 要 確 保 這 些 設 施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能 妥 當 發 揮 作 用 。

(iv) 土 木 工 事 最 終 表 層 須 密 封 , 其 後 的 永 久 工 程 或 表 層 保 護 工 程 , 須 在 最 終 表 層 形 成 後 立 即 進 行 , 以 免 受 雨 水 侵 蝕 。 須 沿 工 地 範 圍 , 或 在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或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所 同 意 的 地 點 設 置 適 合 的 截 流 渠 。 由 坑 溝 或 地 基 挖 掘 處 所 排 出 雨 水 須 經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流 入 雨 水 渠 。

(v) 在 暴 雨 期 間 , 露 天 堆 存 於 工 地 的 建 築 材 料 (如 石 料 及 泥 沙 ), 須 用 帆 布 或 同 類 物 料 覆 蓋 。 須 採 取 措 施 如 設 置 沙 包 保 護 屏 障 防 止 建 築 物 料 、 泥 土 、 淤 泥 或 碎 屑 沖 入 任 何 排 水 系 統 ; 及

(vi) 沙 井 (包 括 新 建 的 沙 井 )須 經 常 充 分 覆 蓋 及 暫 時 密 封 , 以 防 止 淤 泥 、 建 築 材 料 或 碎 屑 被 沖 入 排 水 系 統 , 以 及 防 止 暴 雨 徑 流 被 引 入 污 水 渠 。 須 經 常 防 止 地 面 徑 流 排 入 污 水 渠 , 以 免 令 污 水 渠 系 統 負 荷 過 重 。

(b) 地 下 水

為 降 低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的 地 下 水 位 而 從 水 井 等 抽 出 的 地 下 水 , 須 先 流 經 適 當 的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 然 後 才 排 入 雨 水 渠 。

(c) 一 般 建 造 作 業 活 動

在 施 工 範 圍 和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地 方 , 以 及 在 整 段 建 造 合 約 期 間 , 工 地 的 碎 屑 和 垃 圾 必 須 妥 為 處 理 及 處 置 , 以 免 混 入 水 中 , 造 成 水 質 影 響 。 挖 出 物 料 的 臨 時 原 地 存 放 地 方 , 在 暴 雨 期 間 須 用 帆 布 或 同 類 物 料 覆 蓋 。 任 何 來 自 建 造 或 挖 出 物 料 的 沖 刷 物 應 先 導 引 流 經 沉 積 物 捕 集 裝 置 , 然 後 才 排 入 排 水 系 統 。 進 行 建 造 工 程 的 時 間 須 妥 為 編 排 , 使 先 建 造 及 完 成 一 段 鐵 路 路 線 , 才 展 開 下 一 段 路 線 的 挖 掘 工 作 , 以 減 少 挖 出 物 料 的 堆 存 量 。


圖 1 | 圖 2 | 圖 3 | 圖 4 | 圖 5 | 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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