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 EP-102/2001 |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EP-102/2001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Office (GEO) / Design Division Civi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環 評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土 木 工 程 署 轄 下 土 力 工 程 處 /設 計 組 (下 稱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列 明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AEP-102/2001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
(1) Project Profile -
"Agreement No. CE.74/99 & Supplementary Agreement No.1 GEO - 10 Year Extended LPM Project" (Register No.: PP-130/2001) (1)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 "合 約 編 號 CE74/99及 附 加 合 約 編 號 1 - 延 續 十 年 的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計 劃 " (登 記 冊 編 號 : PP-130/2001)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7 June 2001 (Reference: ( ) in EP2/N9/Q/86)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5 July 2001 (Application No. AEP-1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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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 長 批 准 直 接 申 請 環 境 許 可 證 |
Letter Reference: ( )in EP2/N9/Q/86
信 件 檔 號 : ( )in EP2/N9/Q/86 Date:7 June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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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
10 Year Extended Landslip Preventive Measures Project, Phase 2, Package A - Lantau Island, Investigation, Design and Supervision of Landslip Preventive Works on Government Slopes.
[The above designated projects a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延 續 十 年 的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計 劃 第 二 期 第 A組 - 大 嶼 山 勘 測 、 設 計 及 監 督 政 府 斜 坡 的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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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
The project as a whole involves investigation, design and upgrading works for 12 substandard features with no. 10SW-CC118, 10SW-CC116, 10SW-CC117, 10SW-CC20, 10SW-CC21, 10SW-CC193, 10SW-CC187, 10SW-CC199, 10SW-CC198, 10SW-CC165, 10SW-CC209, 10SW-CC119 fall within Lantau South and Lantau North Country Parks.
整 項 工 程 包 括 勘 察 、 設 計 和 改 善 南 、 北 大 嶼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12個 低 於 標 準 的 斜 坡 。 斜 坡 編 號 是 10SW-CC118, 10SW-CC116, 10SW-CC117, 10SW-CC20, 10SW-CC21, 10SW-CC193, 10SW-CC187, 10SW-CC199, 10SW-CC198, 10SW-CC165, 10SW-CC209, 10SW-CC119。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
South Lantua Road, Lantua Islands.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大 嶼 山 嶼 南 道 。 工 程 項 目 的 位 置 見 載 於 本 許 可 證 夾 附 的 圖 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
The features earmarked for upgrade comprise cut slopes and fill slopes and the broad scope of works required includes slope timming, removal of shotcrete covers, soil nailing, rock slope stabilization measures (RSSM), drainage improvement and landscape works.
納 入 改 善 工 程 的 斜 坡 涵 蓋 削 土 斜 坡 和 填 土 斜 坡 , 故 須 進 行 廣 泛 的 工 程 , 包 括 平 整 斜 坡 工 程 、 拆 除 噴 漿 混 凝 土 護 面 工 程 、 裝 設 泥 釘 、 鞏 固 石 坡 措 施 、 改 善 排 水 工 程 和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的 規 定 , 而 當 局 可 根 據 條 例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1.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經 常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現 行 法 例 的 規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及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本 許 可 證 本 身 不 會 就 根 據 任 何 法 例 提 起 的 法 律 程 序 構 成 任 何 抗 辯 理 由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印 製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連 同 本 許 可 證 所 述 的 所 有 文 件 或 本 許 可 證 A部 所 述 文 件 , 以 供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 辦 事 處 查 閱 。 凡 提 述 本 許 可 證 , 須 包 括 本 許 可 證 所 述 的 所 有 文 件 和 登 記 冊 內 的 相 關 文 件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把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複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並 確 保 這 些 人 士 完 全 明 白 本 許 可 證 的 所 有 條 件 與 規 定 。 工 地 是 指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的 工 地 , 下 文 所 提 及 的 工 地 亦 屬 同 一 意 思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地 點 , 顯 眼 地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本 許 可 證 (包 括 任 何 經 修 訂 的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把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遭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的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如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說 明 ,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 按 照 下 述 資 料 及 措 施 辦 理 :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環 評 條 例 登 記 冊 編 號 : PP-130/2001)所 說 明 的 資 料 和 建 議 ; 登 記 冊 內 的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 及 本 許 可 證 所 說 明 的 資 料 或 緩 解 措 施 。 如 登 記 冊 文 件 所 述 建 議 沒 有 在 本 許 可 證 明 確 表 示 , 則 仍 須 實 施 這 些 建 議 , 除 非 獲 本 許 可 證 明 確 豁 除 或 默 示 修 訂 。
1.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接 獲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後 一 個 月 內 (除 非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加 以 修 正 。
1.9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向 署 長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 須 親 身 送 交 或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現 址 為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
1.10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至 少 提 早 2個 星 期 以 書 面 方 式 把 建 造 工 程 的 施 工 日 期 通 知 署 長 。 施 工 日 期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立 即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署 長 。
2. 特 定 條 件
2.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完 全 執 行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說 明 的 各 項 措 施 。
2.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展 開 前 四 星 期 ,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砍 伐 樹 木 圖 及 景 觀 緩 解 建 議 書 。 建 議 書 內 各 項 的 緩 解 措 施 必 須 完 全 被 執 行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交 己 完 成 的 緩 解 工 作 的 照 片 及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的 照 片 , 以 供 參 考 。
2.3 若 果 保 護 蘭 花 的 護 籠 不 奏 效 ,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ASP-102/2001)內 的 附 件 (ii)所 說 明 的 蘭 花 保 護 應 變 計 劃 必 須 被 執 行 , 以 給 予 蘭 花 在 施 工 期 間 的 保 護 。
2.4 環 境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種 植 工 程 完 成 後 的 一 年 內 進 行 種 後 保 養 及 監 察 新 種 幼 苗 工 作 。 種 後 保 養 及 監 察 新 種 幼 苗 工 作 須 包 括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AEP-102/2001)附 件 (v)說 明 的 剪 草 、 澆 水 、 施 肥 和 其 他 一 般 景 觀 美 化 維 修 保 養 工 程 。
2.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聘 用 一 名 合 資 格 的 園 藝 家 , 以 監 察 受 保 護 的 蘭 花 , 並 評 估 蘭 花 護 籠 的 效 用 。
2.6 為 減 少 工 程 項 目 所 引 致 的 建 築 噪 音 影 響 ,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載 12個 指 定 斜 坡 均 須 使 用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第 5.1節 說 明 的 鑽 岩 機 和 工 具 , 作 為 緩 解 措 施 。
註 :
1. 本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任 何 援 引 本 許 可 證 的 人 士 須 就 條 例 的 法 律 含 意 徵 詢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 下 述 註 解 只 供 一 般 參 考 用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把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遭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的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有 效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條 例 附 表 2第 I部 所 列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如 任 何 人 在 違 反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根 據 環 評 條 例 , 即 屬 犯 罪 -
(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200萬 元 及 監 禁 6個 月 ;(i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500萬 元 及 監 禁 2年 ;
(iii)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第 6級 罰 款 及 監 禁 6個 月 ;
(iv)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100萬 元 及 監 禁 1年 ; 及
(v)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如 該 罪 行 屬 持 續 性 質 , 則 法 院 或 裁 判 官 可 就 其 信 納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天 另 處 罰 款 10,000元 。
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在 接 獲 本 許 可 證 後 30天 內 , 根 據 條 例 第 17條 就 本 許 可 證 的 任 何 條 件 提 出 上 訴 。
8. 上 述 註 解 只 供 一 般 參 考 用 , 欲 知 有 關 詳 情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參 閱 環 評 條 例 及 徵 詢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102/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