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
EP-120/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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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EP-120/2002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Mass Transit Railway Corporation Li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環
評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地 鐵 有 限 公 司 (下 稱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列 明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Application No. |
AEP-120/2002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
(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Construc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Theme Park in Penny's
Bay of North Lantau and its Essential Associated
Infrastructure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8 April 2000, (ref: (53) in Annex (3) to EP2/N9/O/65 III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30 January 2002 (Application No. AEP-120/2002) (1) 北 大 嶼 山 竹 篙 灣 國 際 主 題 公 園 及 有 關 主 要 基 礎 設 施 建 造 工 程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2)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於 二 ○ ○ ○ 年 四 月 廿 八 日 發 出 批 准 環 評 報 告 的 信 件 (檔 案 編 號 : (53) in Annex (3) to EP2/N9/O/65 III) (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於 2002年 1月 30日 提 交 的 許 可 證 申 請 文 件 (申 請 書 編 號 : AEP-120/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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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Penny's Bay
Rail Link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railway and its associated stations.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North Lantau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3.6 km railway link from the existing Tung
Chung Line at Yam O to the Penny's Bay site of the proposed new Disney Theme
Park and its 2 associated stations (including a tunnel of approximately 850 metres long). |
C 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 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 可 能違反環評條例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側的規定, 包括 (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 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 311 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 358 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 466 章) 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 354 章)。 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對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衛 呈序構成任
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 A 部所述文件 ,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在任何時間內在 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 。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丈件和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 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 本 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 。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 目的工地 ,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
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 複本 ,以供公眾在任何時 問內閱覽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 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 。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 ,須把其送交 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 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 B 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 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 的設計 、建造及營辦 ,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 :環評報告 (登 記冊編號 AEIAR-032/2000 )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 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所 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 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 所建議的緩解措施﹔ 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和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 如 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 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 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 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 ,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一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 指定), 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 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
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 予意見修訂的所有提交文件, 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 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 件如有任何修訂, 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 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 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 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規定。 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 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 2.1 和 2.2 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 許可證的規定提交署長。
‘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 道,方法是把有關 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互聯網網 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 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
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 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 2 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如施工日期有任何更改,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 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 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 記冊辦事處(現址為: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130 號修頓中心 27 樓)。
2 工程項 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 取的措施
2.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 至少提早 2 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 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岸的丑長帶領 。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 7 年經驗 。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 件第 2.3 項規定提交及經核准的環境監 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職務。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規定,實施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 響環境影響評估的研事項 、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的變化 ﹔以及每次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 AEIAR-032/2000 ) 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 行環評報告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
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 如環境小組組長未能 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
本條件的規定,則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 如許可證持有人未 能安排人選替補, 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 則或會導致 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 2 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人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 7 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 2.3 項規定提交及經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 明的職務,並須審核 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 旭IAR-032/2000 ) 說明的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畫 ,包括實施所有環 境緩解措施
、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要求的文件 ,以及本許可證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 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 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 ,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 2.1 項所提的記錄冊 。在每次出現事故 、情 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 旭IAR-032/2000)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影響 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及控制工作時,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 24 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 。如 獨立環境查核人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 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 則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 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 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 向署長報告 有關事項,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 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
2.3 在工程項 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 1 個星期把建造工程的一份環境監 察及審核手冊提交署長批准。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提交予署長前, 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 ’ 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須 包括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的最新資料, 當中涵蓋獨立的環境監察辦事處日常監察職責的改 動。經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建議的所有措施, 均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的規定 及時間表,徹底並妥善執行。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獲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下稱為 「 環 監手冊」 。
3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須提交的丈件或採 取的措施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 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 4 個星期內,把主要建築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 與工程項目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 以書面通知署長。 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 圖、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資料。
3.2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 4 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把 3 套建造階段的廢物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 准。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 ’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發出本許 可證的基本條件)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計劃須說明如何避免建造工程產生各類廢物, 以及再使 用、回收、循環再造 、貝于存 、收集、處理和棄置廢物的安排,並須包括環評報告附件
M 第 6.5 段所建議的廢物管理緩解措施。管理計劃須包括用以分隔和臨時脖存可供再用或再造物料的 指定地方。計劃內的所有措施,
均須由許可證持有人和工程項目的任何承辦商在整段建造工 程期間徹底並妥善執行。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後 4 個星期內,把 3 套景觀美化建議向署長存放,以減輕建 造和營辦工程項目可能對景觀及視覺造成的影響。 景觀美化建議須包括一份註釋、 設計圖則 和比例為 1:1000 或如署長所同意的其他合適 比例的美化地區發展藍圖。提交文件須包括一份 實施計劃’就環評報告(發出本許可證的基本條件)所建議的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 ,清楚劃分撥 款、實施、管理及維修保養的職責。 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
’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附件 M 第 7 段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 把景觀美化建議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許可證持有人及工程項目 的任何承辦商須依據向署長 存放的景觀美化建議所載的資料及時間表, 實施各項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
3.4 許可證持有人不得在圖 2 所示位於竹筒灣的前財利船廠範圍內進行任何工程,除非並直至:
(a) 竹筒灣財利船廠解除運作的環評報告獲署長批准 、所需的環境許可證獲發 出,以及在有 關工程項目的前船廠廠址部分進行的解除運作工程完成並達致滿意的程度﹔及
(b) 獲署長的書面批准。
3.5 除非另獲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及工程項目 的任何承辦商須使用從竹嵩灣填海工程及 / 或陰 澳填海工程挖出的物料。
3.6 為減少對建造陰澳抽水站的人員可能造成的風險,陰澳工程項目的炸藥庫須韌令本許可證圖 2南端紅色部分的位置,或如署長所同意的其他地方。
4 工程項 目營辦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 取的措施
4.1
在營辦工程項目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一份性能測試建議書,顯示 8 節車廂的電氣 化列車能符合規定 ,在鋪碎石碴的連續焊接路軌上以每小 時 130 公里的速度行駛 25 米所發出 的聲量,不超過 的 分貝(A)的上限, 並令署長滿意。有關性能測試建議書須由環境小組組長 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4.2
在營辦工程項目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根據上文條件第 4.1 項向署長提交以碟形制動的電氣化列 車的性能測試報告,並令署長滿意。性能測試報告須由環境小 組組長梯 ,並由獨立環境查
核人核實。
5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5.1 許可證持有人須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 2.3 項提交經核准的環監手冊所載規定 ,執行環境監察及 審核計劃。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 定,並須交由署長批准。
5.2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 2 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季環境監察及審核 報告的 3 份硬複本和 l份軟複本。如署長要求,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送交署長。
5.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 均須真實無誤。
5.4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 把所有有關建造工程造成環境影響的投訴轉交環境小 組及 / 或環境監察辦事處處理。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泉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和 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 閱環境監察及審 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 4.0 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第 4.0 或較後 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 5.2 項所說明的硬複 本同時提交。關於 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主包桔的目錄須在文件 開端加入。 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 出超文本連結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報告內所有圓形均須以交錯存取 的 GIF 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
容一致。
6.2
上文條件第 6.1 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 ,均須盡,閱盡過互聯網供公眾接達 ,在任何情況下 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結果 收集或可供瀏覽後的兩星期,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 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後 6 個星期內,以書面通知署長將會存放環境監察數據的網址所在。 網 址和相關的環境監察結果, 須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 冊辦事處, 供公眾查閱。
6.3 上文條件第 6.2 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必須方便用戶使用
,讓公眾容易接 達監察數據,並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可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可按日期搜尋﹔
(c) 可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 及
(d) 在搜尋後可與相關監察數據作 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 3 部 ,即:A 部 ( 許可證主要部分) ﹔B 部 (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 C 部 ( 許 可證條件 )。 的可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下述註解只供 一般參考用。
2.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 13 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 。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 經修改的許可證 ’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3.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的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 在承擔指定工程項目 的責任之前,可根據 條例第 12 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4. 根據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食物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 銷 、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 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 不再展示。
5.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 必須先 根據條例規定取得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 26(1)條的規定, 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 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 2 第 I 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 ,即屬犯罪。
6.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 ,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一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 可處罰款 200 萬兀及監禁 6 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 可處罰款
500 萬兀及監禁 2 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 可處第 6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 可處罰款 100 萬兀及監禁 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
,則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 罰款 10,000 兀。
7.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 許可證後 30 天內,根據條例第 17 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 上 訴。
8.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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