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 EP-124/2002 |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EP-124/2002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TERRITORY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and attach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拓 展 署 (下 稱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建 造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指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依 據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AEP-124/2002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
Main Drainage Channels and Poldered Village Protection Schemes for San Tin, NWN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tudy Final Assessment Report (Register No. AEIAR-019/1999)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新 界 西 北 新 田 主 排 水 道 及 鄉 村 防 洪 工 程 第 三 期 首 部 份 - 新 田 主 排 水 道 環 評 報 告 -最 後 環 評 研 究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 019/1999)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Main Drainage Channels and Poldered Village Protection Schemes for San Tin, NWNT: Ecological Habitat Management Pla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HMP"]新 界 西 北 新 田 主 排 水 道 及 鄉 村 防 洪 工 程 : 生 態 管 理 計 劃 [下 稱 "生 態 計 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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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as the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
Main Drainage Channels and Poldered Village Protection Schemes for San Tin, NWNT Phase 3, Part 1 - Eastern Main Drainage Channel for San Ti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新 田 主 排 水 道 及 鄉 村 防 洪 工 程 第 三 期 首 部 份 -新 田 東 主 排 水 道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
To construct a drainage channel, associated road system and wetland. 建 造 一 條 排 水 道 ,附 屬 道 路 系 統 及 濕 地 工 程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
San Tin, Yuen Long(The location and alignmen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are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及 路 線 , 見 載 於 本 許 可 證 的 圖 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
A drainage channel of width less than 100m. Scope of the project mainly includes the construction of i) a main drainage channel from Castle Peak Road - Chau Tau Section to Shenzhen River near Ha Wan Tsuen. The channel will be lined with grasscrete; ii) an ancillary road system; iii) an inflatable dam and associated pumping facilities; and iv) wetland and landscaping works. Full description of the scale and scope of the Project are given in section 2 of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AEIAR─ 019/1999). 排 水 道 的 闊 度 少 於 100米 。 工 程 項 目 的 範 圍 包 括 進 行 下 列 建 造 工 程 : i) 由 元 朗 青 山 公 路 一 洲 頭 段 至 深 圳 河 近 下 灣 村 的 一 條 主 要 排 水 道 。 排 水 道 底 部 將 鋪 砌 草 面 物 料 ; ii) 一 個 附 屬 道 路 系 統 ; iii)充 氣 堤 壩 及 相 連 的 泵 水 設 施 ; 及 iv)濕 地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 工 程 項 目 規 模 與 範 圍 的 詳 細 說 明 , 見 載 於 環 評 報 告 第 2節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19/1999)。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下 稱 "條 例 ")的 規 定 , 而 當 局 可 根 據 條 例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1.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經 常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現 行 法 例 的 規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及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本 許 可 證 本 身 不 會 就 根 據 任 何 法 例 提 起 的 法 律 程 序 構 成 任 何 抗 辯 理 由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印 製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連 同 本 許 可 證 所 述 的 所 有 文 件 , 以 供 署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辦 事 處 查 閱 。 凡 提 述 本 許 可 證 , 須 包 括 本 許 可 證 所 述 的 所 有 文 件 和 登 記 冊 內 的 相 關 文 件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複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並 確 保 這 些 人 士 完 全 明 白 本 許 可 證 的 所 有 條 件 與 規 定 。 工 地 是 指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 營 辦 及 /或 解 除 運 作 的 工 地 , 下 文 所 述 工 地 亦 指 同 一 意 思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地 點 ,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包 括 任 何 經 修 訂 的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遭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的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不 再 展 示 。 遭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的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A部 所 指 的 環 評 報 告 (環 評 條 例 登 記 冊 編 號 AEIAR-019/1999)及 生 態 重 估 報 告 內 登 載 有 關 資 料 及 建 議 緩 解 措 施 辦 理 。 如 環 評 報 告 及 生 態 重 估 報 告 所 述 有 關 建 議 沒 有 在 本 許 可 證 明 確 表 示 , 則 仍 須 實 施 這 些 建 議 , 除 非 獲 本 許 可 證 明 確 豁 除 或 修 訂 。
1.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接 獲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後 一 個 月 內 (除 非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加 以 修 正 。
1.9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至 少 提 早 2個 星 期 把 建 造 工 程 的 施 工 日 期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署 長 。 如 施 工 日 期 有 任 何 更 改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立 即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署 長 。
1.10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向 署 長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 須 親 身 送 交 或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現 址 為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
1.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至 少 1個 星 期 把 擬 議 的 開 工 日 期 通 知 署 長 。 如 施 工 日 期 有 任 何 更 改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立 即 通 知 署 長 。
2.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委 任 一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該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審 核 整 體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包 括 實 施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 提 交 有 關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的 文 件 , 以 及 提 交 本 許 可 證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此 外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核 實 和 核 證 永 久 及 臨 時 工 程 在 環 境 上 的 可 接 受 程 度 、 相 關 的 設 計 圖 則 和 提 交 本 許 可 證 所 要 求 的 文 件 。
2.2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前 須 先 成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小 組 )。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小 組 組 長 督 導 。 小 組 組 長 須 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載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實 施 有 關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2.3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1:1000比 例 的 設 計 圖 則 連 同 解 釋 說 明 , 顯 示 工 地 界 線 、 排 水 道 、 附 屬 道 路 路 線 及 環 評 報 告 所 評 估 的 任 何 其 他 設 施 。 設 計 圖 則 須 顯 示 本 許 可 證 所 指 的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109/1999)及 生 態 重 估 報 告 所 建 議 的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的 地 點 。 所 提 供 的 設 計 圖 則 及 解 釋 說 明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核 證 , 證 明 其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所 指 的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19/1999)所 載 資 料 及 建 議 。 工 程 項 目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所 指 的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109/1999)所 載 資 料 及 建 議 而 建 造 。
2.4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3個 月 內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把 3套 1:1000比 例 的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下 稱 "景 觀 圖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景 觀 圖 須 顯 示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及 營 運 階 段 的 詳 細 景 觀 美 化 建 議 , 並 須 包 括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的 推 行 計 劃 。 景 觀 圖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核 證 , 證 明 其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所 指 的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19/1999)所 載 資 料 及 建 議 。 如 署 長 要 求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景 觀 圖 的 額 外 複 本 。 獲 准 景 觀 圖 建 議 的 所 有 措 施 , 須 依 據 景 觀 圖 所 載 詳 情 及 時 間 表 完 全 執 行 。
2.5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4星 期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把 3套 1:500比 例 的 生 態 緩 解 措 施 計 劃 (生 態 計 劃 )提 交 署 長 。 生 態 計 劃 須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在 項 目 建 造 及 營 運 階 段 所 採 用 的 詳 細 生 態 緩 解 建 議 :-
a)排 水 道 底 部 與 兩 側 的 草 面 鋪 砌 設 計 ;a) 第 9號 、 11號 與 11號 B池 塘 (位 置 見 於 圖 2)的 草 床 與 水 質 淨 化 區 設 計 ;
b) 第 12號 、 14號 與 15號 池 塘 (位 置 見 於 圖 3)的 重 構 設 計 ;
c) 一 份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19/1999)及 生 態 重 估 報 告 所 建 議 的 生 態 緩 解 措 施 實 施 時 間 表 。
生 態 計 划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核 證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 019/1999)及 生 態 重 估 報 告 所 載 資 料 及 建 議 。 如 署 長 要 求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生 態 計 划 的 額 外 複 本 。 獲 准 生 態 計 划 建 議 的 所 有 措 施 , 須 依 據 計 划 所 載 詳 情 及 時 間 表 完 全 執 行 。
2.6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的 相 關 工 程 前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關 於 工 程 界 線 內 沉 積 物 的 浚 挖 、 堆 存 及 運 送 , 以 及 建 築 廢 料 和 挖 出 物 料 的 堆 存 及 運 送 的 方 法 說 明 。 向 署 長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核 證 , 證 明 其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所 指 的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 019/1999)及 生 態 重 估 報 告 所 載 資 料 及 建 議 。 獲 准 的 方 法 說 明 所 引 致 的 全 部 緩 解 措 施 , 須 依 據 方 法 說 明 所 載 詳 情 及 時 間 表 完 全 執 行 。
2.7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的 相 關 工 程 前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核 證 其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所 指 的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19/1999)及 生 態 重 估 報 告 所 載 資 料 及 建 議 的 1:1000比 例 設 計 圖 則 , 這 包 括 :
(a) 顯 示 裝 有 沉 積 物 捕 集 裝 置 /沉 積 池 以 加 強 沉 積 作 用 的 永 久 排 水 道 ;(b) 在 工 地 界 線 以 阻 截 工 地 範 圍 外 流 入 雨 水 徑 流 的 周 邊 排 水 道 /土 堤 。
2.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把 載 有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19/1999)第 8.1.40節 和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第 3.7.6節 建 議 的 消 減 噪 音 措 施 的 3套 方 法 說 明 , 向 署 長 提 交 。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至 少 提 早 2個 星 期 , 方 法 說 明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核 證 , 並 向 署 長 存 放 。 獲 准 的 消 減 噪 音 措 施 , 須 依 據 方 法 說 明 所 載 詳 情 及 時 間 表 完 全 執 行 。
3. 建 造 期 間 採 取 的 措 施
3.1 所 有 根 據 上 文 第 2節 獲 准 和 存 放 的 提 交 文 件 說 明 的 設 計 或 建 造 措 施 , 必 須 妥 善 執 行 。
3.2 位 於 鏈 碼 CH 1+340與 鏈 碼 CH 3+545間 的 排 水 道 底 部 與 兩 側 須 鋪 砌 草 面 物 料 。
3.3 第 9號 、 11號 與 11號 B池 塘 (位 置 見 於 本 許 可 證 圖 2)應 按 上 述 第 2.5條 核 准 的 生 態 計 劃 設 計 與 建 造 為 水 質 淨 化 區 。
3.4 第 12號 、 14號 與 15號 池 塘 (位 置 見 於 本 許 可 證 圖 3)應 按 上 述 第 2.5條 核 准 的 生 態 計 劃 進 行 重 構 。
3.5 排 水 道 堤 岸 應 種 上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19/1999)表 5.15所 列 出 的 樹 種 。
4.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要 求
4.1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應 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施 行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安 排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證 明 並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加 以 核 實 , 證 明 內 容 與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一 致 , 然 後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4.2 須 依 據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及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規 定 , 進 行 噪 音 、 空 氣 質 素 、 水 質 及 生 態 監 測 的 取 樣 及 量 度 工 作 :
(a)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空 氣 、 噪 音 、 水 質 及 生 態 基 線 監 測 ;(b)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空 氣 質 素 、 噪 音 、 水 質 及 生 態 監 測 ;
(c) 如 果 超 逾 了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指 定 的 準 則 , 須 依 據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載 明 的 行 動 計 劃 ,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 及
(d) 在 收 集 數 據 或 完 成 補 救 行 動 後 3個 工 作 天 內 , 記 錄 上 述 a)至 c)項 的 詳 情 , 用 作 擬 備 及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和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的 報 告 , 並 備 妥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在 工 地 查 閱 。
4.3 所 有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 有 效 及 正 確 。
4.4 在 任 何 會 影 響 監 測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4星 期 , 須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向 署 長 提 交 4份 硬 複 本 及 一 份 軟 複 本 的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副 本 。
4.5 在 提 交 報 告 的 月 份 結 束 後 10個 工 作 天 內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4份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副 本 。
4.6 按 條 件 4.4及 4.5項 所 規 定 提 交 的 報 告 , 須 在 接 獲 署 長 的 意 見 後 一 個 月 或 署 長 指 定 的 時 間 內 , 按 照 署 長 的 意 見 作 出 修 改 。
5.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資 料 的 電 子 匯 報
5.1 為 方 便 公 眾 透 過 環 評 條 例 互 聯 網 網 站 和 在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查 閱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及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以 超 文 本 標 示 語 言 (HTML)(第 4.0或 較 後 版 本 )和 便 攜 式 文 件 格 式 (PDF)(第 4.0或 較 後 版 本 )製 作 報 告 的 軟 複 本 , 除 非 署 長 另 行 指 示 , 須 與 上 文 條 件 第 4.4及 第 4.5項 所 說 明 的 硬 複 本 同 時 提 交 。 關 於 HTML的 版 本 方 面 , 可 與 報 告 各 節 及 小 節 作 出 超 文 本 連 結 的 目 錄 須 在 文 件 開 端 加 入 。 報 告 內 各 類 圖 表 須 在 載 有 相 關 資 料 的 正 文 內 進 行 超 文 本 連 結 。 除 非 署 長 另 行 指 示 , 報 告 內 所 有 圖 形 均 須 以 交 錯 存 取 的 GIF格 式 製 定 。 報 告 的 軟 複 本 內 容 , 必 須 與 硬 複 本 的 內 容 一 致 。
6. 營 辦 期 間 採 取 的 措 施
6.1 所 有 根 據 上 文 第 2節 提 交 和 獲 准 的 設 計 與 營 辦 措 施 , 必 須 妥 善 執 行 。
6.2 。
註 :
1. 本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任 何 援 引 本 許 可 證 的 人 士 須 就 條 例 的 法 律 含 意 徵 詢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 下 述 註 解 只 供 一 般 參 考 用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遭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的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有 效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條 例 附 表 2第 I部 所 列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如 任 何 人 在 違 反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下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根 據 環 評 條 例 , 即 屬 犯 罪 :
(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200萬 元 及 監 禁 6個 月 ;(i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500萬 元 及 監 禁 2年 ;
(iii)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第 6級 罰 款 及 監 禁 6個 月 ;
(iv)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100萬 元 及 監 禁 1年 ; 及
(v)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如 該 罪 行 屬 持 續 性 質 , 則 法 院 或 裁 判 官 可 就 其 信 納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天 另 處 罰 款 10,000元 。
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在 接 獲 本 許 可 證 後 30天 內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7條 就 本 許 可 證 的 任 何 條 件 提 出 上 訴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12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