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0/2002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130/2002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 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HIGHWAY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路 政 署 (下 稱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AEP-130/2002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Footbridge and Improvements to Ap Lei Chau Bridge Road and Ap Lei Chau Drive (Register No. EIA-007/1998)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January 1999)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January 1999)

- Executive Summary (January 1999)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4 February 1999, ref.: (35) in Ax(1) to EP2/H15/A/9.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3 March 2002 (Application No. AEP-130/2002)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the Application"]

鴨 c 洲 橋 道 與 鴨 c 洲 徑 的 行 人 天 橋 及 改 善 工 程 (登 記 冊 編 號 : EIA-007/1998)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1999年 1月 ) [下 稱 「 環 評 報 告 」 ]

- 環 境 監 察 審 核 手 冊 (1999年 1月 )

- 摘 要 (1999年 1月 )

署 長 已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發 出 該 環 評 報 告 的 批 准 信 , 檔 案 編 號 : (35) in Ax(1) to EP2/H15/A/9。

申 請 文 件 包 括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於 2002年 3月 13日 提 交 的 所 有 附 件 (申 請 書 編 號 :AEP-130/2002) [下 稱 「 申 請 書 」]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區 偉 光 代 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Footbridge and Improvements to Ap Lei Chau Bridge Road and Ap Lei Chau Drive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鴨 c 洲 橋 道 與 鴨 c 洲 徑 的 行 人 天 橋 及 改 善 工 程 [本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下 稱 「 工 程 項 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Improvement work to existing roads

改 善 現 有 道 路 工 程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Ap Lei Chau.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鴨 c 洲 。 圖 1顯 示 工 程 項 目 的 位 置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1. Improvement works to existing road junctions at Ap Lei Chau Bridge Road and Ap Lei Chau Drive, Ap Lei Chau Drive and Lei Tung Estate Road, and Ap Lei Chau Drive and Ap Lei Chau Praya Road; and

2. Widening of a section of Ap Lei Chau Drive from two lanes to three lanes.

1. 改 善 鴨 c 洲 橋 道 與 鴨 c 洲 徑 的 現 有 路 口 、 鴨 c 洲 徑 與 利 東 h 道 的 現 有 路 口 、 及 鴨 c 洲 徑 與 鴨 c 洲 海 旁 道 的 現 有 路 口 ; 及

2. 將 一 段 鴨 c 洲 徑 由 兩 線 擴 闊 為 三 線 。


C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499)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400);空氣污染管制條例(311);水污染管制條例(358)、海上傾倒物料條例(466) 及廢物處置條例(354)。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 (a)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b)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 部 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 / 或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 部 的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EIA-007/1998)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 (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 (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工地清理和預備工作,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作。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職務。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評估的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的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EIA-007/1998)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EIA-007/1998)說明的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EIA-007/1998)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3.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把主要建築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3.2         為減輕建築噪音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按附件A及附件B所說明,採取噪音緩解措施,並使用其他較寧靜的建築設備。

 

 

4.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4.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評報告內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4.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兩份硬複本及一份按下文條件第6.1項所定格式製備的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4.3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兩份硬複本及一份按下文條件第6.1項所定格式製備的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4.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5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及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5.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5.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營辦工程項目前,至少提早6個月向署長存放一份監測計劃,以便透過比較工程項目的噪音影響預測與實際影響,評估交通噪音預測的準確度。監測計劃須載有監測位置、監測時間表、噪音監測的方法包括噪音測量程序、交通統計及速度檢查,以及預測噪音水平的比較方法。在受噪音緩解措施保護的噪音感應強地方,許可證持有人須建議至少一個監測位置。在營辦工程項目的首年內,須至少進行三組量度工作和完成有關監察工作。除非事先提出充分理由,否則監察工作須按照經批准的監察計劃進行。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監測詳情及結果(包括測量的噪音水平與預測水平的比較)記錄在報告內。在監測工作完成後一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核證這報告,然後才向署長存放。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報告的兩份硬複本及一份按下文條件第6.1項所定格式製備的電子版本。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及條件第5.1項所說明的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 (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 (4.0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24.35.1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6.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由許可證持有人以特定網站方式設立,供公眾透過互聯網接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6.3     上文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數據,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空氣質素及建築廢料)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 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 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C 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食物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食物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0/2002

 

 


 

 

附件A:建築噪音影響的緩解措施

(摘自環評報告第5.2.4 5.2.5)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採取下述良好工地作業方式 (如適用) ,以緩解建築噪音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1.     在工地只應使用保養妥善的設備,並須在建造工程期間定期維修;

 

2.     在非工作期間應把可能間歇使用的機器及設備關閉,或盡可能把速度調低。

 

3.     如果知道某些設備偏向一方發出強烈噪音,應盡可能調校其位置,使發出噪音的方向遠離感應強的地方。

 

4.     在建造工程期間,應使用及妥善維修保養裝於建築設備上的滅聲器或減聲器。

 

5.     應盡量把流動設備放置於遠離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6.     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有效使用堆存物料及其他構築物 (如可行) ,以遮擋工地內建造活動發出的噪音;以及

 

7.     避免在路口附近及鄰近學校的地方同時進行高噪音活動。


圖 1 | Annex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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