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2/2002
環境許可證編號EP-132/2002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The
Hongkong Electric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土木工程署(下稱 “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132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ject Profile “132kV Submarine Cable Installation for
Wong Chuk Hang – Chung Hom Kok 132kV Circuits” (Register No.: PP-159/2002
(1) 工程項目簡介 – “黃竹坑 – 舂坎角132kV電路之132kV海底電纜敷設工程” (登記冊編號:PP-159/2002)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4 March 2002 (Reference: (26) in
Ax(1) to EP2/H17/C/01) (2)環境保護署署長於2002年3月4日發出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檔案的編號: (26) in Ax(1)
to EP2/H17/C/01)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6 March 2002 (Application No. AEP-132/2002) (3)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2年3月26日提交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AEP-132/2002) |
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長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
Letter Reference: (26) in Ax(1) to
EP2/H17/C/01 信件檔號:(26) in Ax(1) to EP2/H17/C/01 Date:
4 March 2002 日期:200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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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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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區偉光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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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 “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132kV Submarine Cable Installation for
Wong Chuk Hang – Chung Hom Kok 132kV Circuits
[The 黃竹坑 – 舂坎角132kV電路之132kV海底電纜敷設工程 [上述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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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A dredging
operation which is less than 500 metres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Deep
Water Bay bathing beach, Middle Bay bathing beach and South Bay bathing
beach. 挖泥工程,施工地點距離現有深水灣泳灘、中灣泳灘和南灣泳灣的最接近的界線少於500米。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dredging
operation will be carried out at the Deep Water Bay and the South Bay, a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挖泥工程會於深水灣及南灣進行,如本許可證圖一所示。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dredging operation involves
the laying of submarine cables by the grab dredging and the jet plough method
within 500 metres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bathing beaches. 挖泥工程包括採用抓斗挖泥和水力噴注法於最接近泳灘界線的500米內敷設海底電纜。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a)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b)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 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 / 或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 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159/2002)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 (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工地清理和預備工作,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作。
2.
特定條件
2.1 電纜須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電纜走廊內鋪設。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存放1套比例為1:5000的圖則,載有顯示建議電纜路線的參考坐標。圖則須包括兩份硬複本及一份按條件第1.12項所定格式製備的電子版本。許可證持有人須事先獲得署長批准,才能對工程項目簡介所示的電纜路線、埋入深度、坑溝闊度及安裝方法作出改動。
2.2 為盡量減少對登岸點附近泳灘的水質造成影響,沿電纜路線的挖泥工程須在十一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期間進行,以免在游泳旺季進行挖泥工程。
2.3 不得在登岸點的岸邊使用超過一座抓斗式挖泥機。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沿抓斗式挖泥機安裝及妥善維修保養淤泥屏障,以盡量減少挖泥工程對泳灘水質造成的影響。
2.5 挖泥工程不得在本許可證圖2及表1所示的限制區進行,以免直接移走電纜走廊內的珊瑚群落。有關位置亦載於為支持工程項目簡介的海洋生態調查而提交的潛水調查內。
2.6 挖泥工程不得在本許可證圖3及表2所示的限制區進行,以免對電纜走廊內的異物,例如沉船殘骸或古物造成直接影響。有關位置亦載於為支持工程項目簡介的側面掃描聲納調查而提交的潛水調查內。
2.7 挖泥工程進行期間如發現沉船殘骸或古物,須在24小時內通知署長。為免對發現物品造成任何直接影響,挖泥工程不得在執行適當的緩解措施前,在發現沉船殘骸或古物附近一帶進行。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執行緩解措施前,把緩解措施建議書,當中包括為避開沉船殘骸或古物而修訂電纜路線的建議,提交署長批准。建議書須包括兩份硬複本及一份按條件第1.12項所定格式製備的電子版本。古物的定義見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 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 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 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食物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食物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2/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