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57/2003
環境許可證編號:EP-157/2003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渠務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157/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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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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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utlying Islands Sewerage Stage 1 Phase 1, Ngong Ping Sewage Treatment Works and Sewerag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Consultancy Assignment
- F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Volume I) - F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Volume II) - Executive Summary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 AEIAR-065/2002)
離島污水收集整體計劃第一階段第一期昂坪污水處理廠和污水收集調查、設建造 ―最終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第一冊) ―最終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第二冊) ―行政摘要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下稱“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6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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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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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2 November 2002 referenced Ax(8) to EP2/N9/F/50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發出批準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Ax(8) to EP 2/N9/F/50
3. Project Profile – “Ngong Ping Sewage Treatment Works and Sewerage – Effluent Export Pipeline from Ngong Ping Sewage Treatment Plant to Tung Wan” (Register No.: PP-183/2002)
工程項目簡介― “昂坪污水處理廠及污水收集系統―昂坪污水處理廠至東灣的排水管道” (登記冊編號:PP-183/2002)
4.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30 January 2003 referenced Ax(8) to EP2/N9/F/50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三年一月三十日發出準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檔案編號Ax(8) to EP 2/N9/F/50
5.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4 February 2003 (Application No.: AEP-157/2003)
許可證持有人於二○○三年二月四日提交的許可証申請文件(申請為編號:AEP-15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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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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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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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 區偉光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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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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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ng Ping Sewage Treatment Works and Sewerage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昂坪污水處理廠及污水收集系統(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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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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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sewage infrastructures which include sewers falling within country park and conservation area for servicing the Ngong Ping area on the Lantau Island. 建造及營辦污水處理基本設施以為大嶼山整個昂坪區提供服務,設施包括在位於郊野公園和自然保育區內的污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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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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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ng Ping and the carriageways of Ngong Ping Road, Sham Wat Road, Keung Shan Road and Shek Pik Reservoir Road on Lantau Island. 昂坪和昂坪路、深屈道、姜山道及石壁水塘道的行車路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展示於本許可證圖1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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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Project mainly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 sewage infrastructures: 工程項目主要包括以下污水處理基本設施:
- A tertiary sewage treatment plant located at Ngong Ping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NPSTP”) 位於昂坪的污水三級處理廠(下稱“昂坪污水廠”)
- An effluent export pipeline of about 5.5km, conveying treated effluent from the NPSTP to Tung Wan for discharge; and 約5.5公里長的排水管道,把已處理的水由昂坪污水廠排放至東灣,和
- A sewage collection network serving the existing and planned unsewered premises in Ngong Ping. 污水收集系統,以服務在昂坪尚未敷設污水管道的現有和計劃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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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以及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5/2002)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83/2002);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某部分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評估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5/2002) 建議、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83/2002)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5/2002) 建議、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83/2002)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5/2002)、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83/2002)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更新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手冊
2.3 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5/2002)及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83/2002)所載資料及建議。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包括與昂坪污水廠排放污水至東灣的排水管道相關的經更新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以及探測滲漏情況的監測規定,以保障石壁水塘及其集水區的水質。
3. 工程項目的某部分工程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工程項目發展藍圖及示意圖
3.2 在昂坪污水廠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套發展藍圖及示意圖,展示昂坪污水廠的詳細設計及布置,包括所有地下組件,以及昂坪污水廠的處理程序與除臭系統。藍圖及示意圖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5/2002) 所載資料及建議,以減輕所造成的水質、氣味及視覺影響。
建造工程期間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3.3 為保障本許可證圖2所示石壁水塘及集水區的水質,並減輕因建造活動產生的工地徑流和其他潛在水質污染物對北大嶼郊野公園及南大嶼郊野公園造成的環境影響,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執行附錄A所說明的各項緩解措施。
3.4 為免化學品混入承受水域,工程項目工地內的化學品貯存區須築有上蓋以遮擋雨水,並設於集水區以外的地方,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集水區內不得使用化學品包括消毒劑及除臭劑,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3.5 集水區內不得設置工地食堂或維修工場。
3.6 許可證持有人須制訂應變計劃,詳載在建造工程期間發生化學品泄漏及濺溢意外時的應變程序,以便在發生類似事件或情況時執行。應變計劃須包括預防濺溢程序,以及載列各相關人員職責及行動的詳細行動計劃。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應變計劃。
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3.7 工程項目須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位置建造。在北大嶼郊野公園或南大嶼郊野公園範圍內的排水管道,須在現有行車道下面敷設。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完竣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套竣工圖,顯示工程項目的位置。圖則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5/2002) 及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83/2002) 所載資料及建議,以避免並減輕所造成的生態影響。
3.8 為保護橫跨於昂坪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北面界線的河溪 (本許可證圖3所示,該地點屬盧文氏蛙的主要繁殖地方),在三月至九月期間 (首尾兩月包括在內) 的任何時間內,不得建造圖4所示新污水收集網絡的任何部分。
3.9 在工程完竣後,北大嶼郊野公園或南大嶼郊野公園範圍內的所有臨時工地均須修復至原來面貌。
視覺影響緩解措施及提交景觀美化計劃
3.10 在景觀美化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3套為工程項目而設的景觀美化計劃。計劃須包括有關地點、設計詳情、實施時間表、維修保養及管理時間表,以及比例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的圖則,以展示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這些措施須包括在地下設置昂坪污水廠的某些組件、在昂坪污水廠工地種植樹木、在地下構築物的頂部噴草,以及以建築設計和顏色修葺昂坪污水廠的高架構築物。景觀美化計劃向署長存放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5/2002) 第7.12節所載規定。
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3.1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工程項目建造階段的廢物管理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5/2002) 所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須說明建造活動所產生各類廢物的避免產生、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和棄置安排,並須包括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5/2002) 第6.5節所建議的廢物管理緩解措施。計劃須顯示所有剩餘挖出棄土及其他廢物的棄置地點。計劃亦須包括運載記錄制度。剩餘挖出棄土及其他廢物,只可在指定的卸泥地點棄置,除非另獲署長批准。工程項目引致的廢物、棄土、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均不得傾倒於北大嶼郊野公園、南大嶼郊野公園或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集水區內。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均須徹底並妥善執行廢物管理計劃建議的各項措施。
4. 營辦工程項目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營辦期間保障石壁水塘水質及緩解水質影響的措施
4.1 流入昂坪污水廠的污水須經生物及三級處理,並加以消毒。
4.2 在昂坪污水廠內須設置容量至少達7 600立方米的應急貯存缸,用以貯存流入或流出的污水,以免需要進行緊急排放。
4.3 除非另獲署長批准,須採用密封管道系統,包括沿排水管道使用延性鐵管和在密封水管接口設置檢查箱。
4.4 為保障石壁水塘的水質免受滲漏污水影響,須沿本許可證圖2所示直接集水區下游範圍內的排水管道設置滲漏污水收集系統。至於由石壁水塘界線起計100米範圍內的排水管道,滲漏污水收集系統的容量須至少達污水流量的100%。在排水管道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滲漏污水收集系統的設計詳情。設計詳情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83/2002) 所載規定。
4.5 為及早偵測任何嚴重滲漏情況,須在昂坪污水廠及東灣石壁監獄附近設置流量監測系統。此外,並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所批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內載程序及規定,在昂坪污水廠四周和沿排水管道設置一系列鑽孔,以監測地下水的水質。
4.6 許可證持有人須安裝能自動測量並調節排水管道流量的聯機監測系統,以便如發生滲漏情況,可減少所造成的環境影響。
4.7 許可證持有人須制訂全面的應變計劃,以處理昂坪污水廠故障及排水管道的滲漏情況。應變計劃須至少詳述補救行動及應變計劃與程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前,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存放5套應變計劃。
營辦期間氣味影響緩解措施
4.8 為減輕昂坪污水廠所造成的氣味影響,須安裝中央除臭裝置,以便把廢氣先行潔淨,然後才排出室外。除臭裝置的除臭效能須達99.5%或以上。廢氣排出室外的高度不得低於高出地面5米的地方,速度則不得少於每秒10米。此外,並須安裝後備除臭裝置,以供主要除臭裝置維修保養或發生故障時使用。
5. 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5.1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所批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然後才可執行。
5.2 在營辦昂坪污水廠後,為測試昂坪污水廠的除臭裝置及污水處理程序的成效,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所批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內載程序及規定,進行氣味及污水水質監測。
5.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2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向署長提交。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5.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2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向署長提交。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5.5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並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5.6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7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和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透過按下文條件第6.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5.8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按本許可證條件第5.4項採取的測量及補救行動的詳情,並包括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以便在工地查閱,或按署長所要求執行。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5.3及5.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6.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6.3 上文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空氣質素及建築廢料) 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EP-157/2003
附錄A (條件第3.3項所述)
建造工程期間工地徑流和其他潛在水質污染物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a) 地面徑流
(i) 建造工地的地面徑流須流經妥為設計的泥沙 / 淤泥清除設施 (如隔沙池、隔泥池及沉澱池),然後才排入雨水渠。工地內須設排水道、土堤或沙包防護屏障,以便把雨水妥為導引排入這些淤泥清除設施。
(ii) 進行工地平整工程和土木工事之前,須先行建造截水井及周邊水道。
(iii) 淤泥清除設施、排水道及沙井須維修保養,至少1星期清理一次沉積的淤泥和砂礫,在暴雨開始落下和結束之後,都要確保這些設施在任何時間內能發揮作用。
(b) 一般建造活動
(iv) 可能會污染集水區的物料均不得貯存於集水區內。在暴雨期間,工地內存放的建築物料 (例如石料及沙) 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此外,須採取措施如設置沙包防護屏障,防止建築物料、泥土、淤泥或碎屑沖入任何排水系統。
(v) 在施工範圍和建造工地的所有地方,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工地的碎屑和垃圾必須妥為處理及處置,以免混入水中,造成水質影響。工地內臨時存放的挖出物料,不得存放在集水區內,在暴雨期間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任何來自建築材料或挖出物料的沖刷物應先導引流經沉積物捕集裝置才排入排水系統。進行建造工程的時間須妥為編排,先建造及完成一段路線,才展開下一段路線的挖掘工作,以減少挖出物料的堆存量。
(vi) 在雨季期間須盡量減少挖掘泥土。所有經挖掘或回填的表面須予保護,免受侵蝕。
Appendix A (as referred to in Condition 3.3)
Measures to Mitigate Environmental Impacts due to Site Run-off and Other Potential Water Pollution During Construction
(a) Surface Runoff
(i) Surface run-off from the construction site shall be directed into adequately designed sand/silt removal facilities such as sand traps, silt traps and sediment basins before discharge into storm drains. Channels, earth bunds or sand bag barriers shall be provided on site to properly direct stormwater to such silt removal facilities.
(ii) Catchpits and perimeter channels shall be constructed in advance of site formation works and earthworks.
(iii) Silt removal facilities, channels and manholes shall be maintained with the deposited silt and grit being removed at least once a week, and at the onset of and after each rainstorm to ensure that these facilities are functioning at all times.
(b) General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iv) No materials which may cause contamination to the Water Gathering Grounds shall be stored within the Water Gathering Grounds. On-site storage of construction materials (e.g. aggregates and sand) shall be covered with tarpaulin or similar fabric during rainstorms. Measures such as providing sand bag barriers shall be taken to prevent the washing away of construction materials, soil, silt or debris into any drainage system.
(v) At all parts of all works areas and construction sites, and throughout the full dur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s), debris and rubbish on site shall be handled and disposed of to avoid entering the water column and causing water quality impacts. Temporary on-site storage of excavated materials shall not be stored within the Water Gathering Grounds and shall be covered with tarpaulin or similar fabric during rainstorms. Any washout of construction or excavated materials should be diverted to the drainage system via sediment traps. Stockpiling of the excavated material can be minimised by scheduling the construction programme in a way that one section of the alignment can be constructed and completed before the excavation works of the next section commence.
(vi) Soil excavation shall be minimized in rainy seasons. All excavated or filled surfaces shall be protected from ero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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