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65/2003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5/2003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Hong Kong Electric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長") 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以建造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165/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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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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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mma Power Station Navigation Channel Improvement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November 2002) (Register No. AEIAR-069/2003)”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 Aduit Manua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1) 南丫發電廠航道改善工程環境評估報告(二OO二年十一月)(登記冊編號:AEIAR-069/2003)[下文簡稱“環評報告”]及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下文簡稱“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1 March 2003 ref Ax(4) to EP2/N9/D/17
(2) 署長已於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發出批準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Ax(4) to EP2/NO/D/17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2 March 2003 (Application No. AEP-165/2003)
(3) 許可證持有人於二OO三月十二日提交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AEP-165/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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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003 |
[已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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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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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區偉光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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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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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ma Power Station Navigation Channel Improvemen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南丫發電廠航道改善工程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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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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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dging of the Lamma Power Station Navigation Channel.
在南丫發電廠航道進行挖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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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dredging operation is located at the Lamma Power Station Navigation Channel.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在南丫發電廠航道進行。工程項目的位置已載於本許可証夾附的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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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aims to dredge the Lamma Power Station Navigation Channel to –16.5mPD. A total of approx. 2.98Mm3 sediments will be dredged.
工程的目的是在南丫發電廠航道進行挖泥作業至16.5mPD的水深。總挖泥量約為2.98百萬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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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以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的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該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環評條例登記冊編號:AEIAR-069/2003)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存放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分別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評估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69/2003)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69/2003)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69/2003)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3.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期間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2個星期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3.2 為在生育季節保護江豚,不得於二月至四月期間在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江豚棲息地進行挖泥工程。
3.3 來往挖泥區與卸泥區之間的所有挖泥機及建築船須避免駛入圖2所示的江豚棲息地,但在該棲息地內進行挖泥工程期間則除外。
3.4 為減輕挖泥期間對水質造成的影響,須按下文條件第3.5及3.6項所說明,使用抓斗式挖泥機或尾部漏斗式挖泥機的任何一種。如有同時使用這兩種挖泥機的建議,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並至少提早2個星期提交署長批准,然後才可實施。
3.5 如使用抓斗式挖泥機進行挖泥工程,須執行下述條件:
(a) 為免挖泥期間對水質造成不可接受的影響,須按本許可證表1所列明抓斗式挖泥機的挖泥時間表,分階段進行挖泥工程;
(b) 上文條件第3.5(a)項所列明的挖泥時間表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建議,並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然後才可執行。有關修訂須立即記錄在下一份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並盡快透過互聯網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修訂獲核證後的2個星期;
(c) 工地內任何時間不得同時使用多於5部抓斗式挖泥機;
(d) 每部抓斗式挖泥機的抓斗容量不得少於8立方米;以及
(e) 為免懸浮固體散入海內,在使用抓斗式挖泥機進行挖泥工程時,須設置籠式隔沙網(有關詳情載於本許可證圖3)。在整段挖泥作業期間,須妥善維修保養隔沙網。
3.6 如使用尾部漏斗式挖泥機進行挖泥工程,須執行下述條件:
(a) 為免挖泥期間對水質造成不可接受的影響,須按本許可證表2所列明尾部漏斗式挖泥機的挖泥時間表,分階段進行挖泥工程;
(b) 上文條件第3.6(a)項所列明的挖泥時間表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建議,並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然後才可執行。有關修訂須立即記錄在下一份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並盡快透過互聯網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修訂獲核證後的2個星期;以及
(c) 工地內任何時間不得同時使用多於1部尾部漏斗式挖泥機。
4.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4.1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然後才可執行。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取樣及測量:
(a)
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水質基線監測;
(b)
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水質影響監測;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執行環監手冊內的事件及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及(b)項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4.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4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2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5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2份電子版本。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6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並妥善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4.7 如接獲有關水質的投訴,或影響監測站的水質記錄超出行動水平,署長可要求每日在有關的監測站進行水質監測,以及採取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直至連續兩天的記錄沒有再超出水平為止。
5.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5.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4及4.5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5.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後2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5.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這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5.3 上文條件第5.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按本許可證規定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接達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定稿;
(c) 按日期搜尋;
(d)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e)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條例,即屬犯罪:-
(i)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ID: EP1652003(B)c-1
(摘編自環評報告表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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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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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泥區1 |
2003年 5月 |
2003年 6月 |
2003年 7月 |
2003年 8月 |
2003年 9月 |
2003年 10月 |
2003年 11月 |
2003年 12月 |
ABn |
2 部** |
2 部** |
2 部** |
2 部** |
2 部** |
2 部** |
1 部* |
1 部* |
ABs |
2 部** |
2 部** |
2 部** |
2 部** |
2 部** |
1 部* |
1 部* |
1 部* |
BCn |
1 部* |
1 部* |
1 部* |
1 部* |
1 部* |
1 部* |
- |
- |
BCs |
- |
- |
- |
- |
- |
1 部* |
3 部@ |
3 部@ |
每日最高挖泥速度總計 (立方米/日) |
26 300 |
33 200 |
||||||
每小時最高挖泥速度總計 (立方米/小時) |
1 205 |
1 522 |
1 |
: |
本表須與圖4一併閱讀。 |
* |
: |
最多可使用1部抓斗式挖泥機,抓斗容量不得少於8立方米。 |
** |
: |
最多可使用2部密封抓斗式挖泥機,每部抓斗容量不得少於8立方米。 |
@ |
: |
最多可使用3部密封抓斗式挖泥機,每部抓斗容量不得少於8立方米。 |
上述每日最高挖泥速度是假定挖泥作業每日24小時進行。如每日挖泥作業時間及/或挖泥機數目受到限制,則須按允許的挖泥作業及挖泥機工作時數的比例,縮減每日最高挖泥速度。
(摘編自環評報告表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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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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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泥區1 |
2003年 5月 |
2003年 6月 |
2003年 7月 |
2003年 8月 |
2003年 9月 |
2003年 10月 |
2003年 11月 |
2003年 12月 |
ABn |
1 部# |
1 部# |
1 部# |
1 部# |
1 部# |
- |
- |
- |
ABs |
- |
- |
- |
- |
- |
- |
1 部# |
- |
BCn |
- |
- |
- |
- |
- |
- |
- |
1 部# |
BCs |
- |
- |
- |
- |
- |
1 部# |
- |
- |
每日最高挖泥速度總計 (立方米/日) |
12 500 |
19 700 |
34 300 |
27 000 |
||||
最高挖泥速度總計 (立方米/周期)* |
1 432 |
2 257 |
3 930 |
3 094 |
1 |
: |
本表須與圖4一併閱讀。 |
# |
: |
最多可使用1部尾部漏斗式挖泥機。 |
* |
: |
1周期是指2.5小時的時段。在這期間,挖泥機進行挖泥工程、駛往卸泥場卸泥,並返回挖泥區。 |
上述每日最高挖泥速度是假定挖泥作業每日24小時進行。如每日挖泥作業時間受到限制,則須按比例縮減每日最高挖泥速度。
圖 1 | 圖 2 | 圖 3 | 圖 4 | 表 1 | 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