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84/2004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84/2004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Flying Snow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Flying Snow Limited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184/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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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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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ject Profile – “Development at the Former Marine Police Headquarters, KIL 11161” (Register No.: PP-204/2003)
工程項目簡介― “於地段編號KIL11161 前水警總部之發展計劃” (登記冊編號:PP-20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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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長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
Letter Reference: EP2/K1/Q/09 信件檔號: EP2/K1/Q/09
Date: 9 January 2004 日期: 2004年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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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February 2004 2004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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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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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 區偉光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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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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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ment at the Former Marine Police Headquarters, KIL 11161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於地段編號KIL11161 前水警總部之發展計劃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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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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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thworks and building works partly or wholly in an existing site of cultural heritage. 於文化遺產地點進行土木工事及其他建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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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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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展示於本許可證圖1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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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Development of heritage tourism facility which involves earthworks and building works partly or wholly in an existing site of cultural heritage. This permit is to control the earthworks and buildings works for the purpose of and in rela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this existing site of cultural heritage i.e. the Former Marine Police Headquarters, KIL 11161.
The control exercised under this Permit relates only to matters within the boundary of the declared monuments, i.e. the area coloured yellow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This area has been gazetted under the Antiquities and Monuments Ordinance for the Former Marine Police Headquarters, KIL 11161 as a declared monument.
發展歷史遺[旅遊設施,當中涉及在文化遺產地點內進行部分或所有土木工事及建造工程。本許可證旨在限制在文化遺產地點,即在地段編號KIL 11161前水警總部進行的土木工事及建造工程,目的為保護所述的文化遺產地點。
本許可證所施加的限制,僅適用於法定古蹟,即本許可證圖1黃色部分所示的界線範圍以內的事項。該部分已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在憲報刊登,位於地段編號KIL 11161前水警總部,屬法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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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古物及古蹟條例 (第53章);以及城市規劃條例 (第131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登記冊內的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04/2003)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的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某部分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提交並獲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環監手冊」) 所列明的職務。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監手冊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並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影響因素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04/2003)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工程項目簡介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提交並獲批准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04/2003)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提交環監手冊
2.3 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的5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環監手冊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04/2003)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環監手冊須包括為進行工程項目而聘用的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的架構及職責,以及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以確保能執行工程項目簡介所建議及本許可證所引致的各項緩解措施。核准環監手冊建議的各項措施,均須按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及時間表,徹底並妥善執行。根據本條件獲批准的環監手冊,下稱「環監手冊」。
提交詳載法定古蹟防護措施的施工說明書
2.4 在主要土木工事及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施工說明書提交署長批准。施工說明書須詳載法定古蹟 (包括前水警總部的主樓、馬、報時塔及前消防局宿舍) 的防護措施,目的是保護這些位於文化遺產地點內的建築物。核准施工說明書所建議的各項措施,均須徹底並妥善執行,並須在整段相關建造工程期間持續實施。
提交景觀影響緩解及樹木保存建議
2.5 在古蹟範圍內 (即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黃色位置) 展開土木工事及建造工程的相關部分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3個月把3套景觀影響緩解及樹木保存建議提交署長批准。建議須包括景觀設計圖、剖面圖、施工說明書、保存工地內樹木的詳情 (包括保留及重植工地內現有樹木的工作、建造工程期間監察樹木保存工作的時間表和營辦工程項目期間保養經保存樹木的工作),以及詳細的補償植樹建議,當中包括營辦工程項目期間保養經補償樹木的工作。
2.6 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獲批准的景觀影響緩解及樹木保存建議所建議的各項措施,均須在工地內徹底並妥善執行,並在工程項目的營辦階段展開前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記載已完成的景觀影響緩解措施及樹木保存工作的相片記錄,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每月提交署長參閱。景觀影響緩解措施及樹木保存工作的監察報告及相片記錄,均須存放於許可證持有人管理的工程項目網站 (如本許可證條件第6.2項所說明),作為工程項目的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一部分。
3. 建造工程項目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3.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工程項目建造階段的廢物管理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04/2003)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須說明建造活動所產生各類廢物的避免產生、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及棄置安排,並須包括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04/2003) 所建議的廢物管理緩解措施。計劃須展示所有剩餘挖出物料及廢物的棄置地點,亦須包括運載記錄系統。剩餘挖出物料及廢物,只可在指定的地點棄置,除非另獲署長批准。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須徹底並妥善執行廢物管理計劃所建議的各項措施。
3.2 工程項目引致的廢物、棄土、泥土、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均不得棄置於任何地點,除非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3.1項另獲署長批准。
4. 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須執行的其他緩解措施
4.1 本許可證附件1所說明的緩解措施,須徹底並妥善執行。
4.2 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所說明的核准景觀影響緩解及樹木保存建議內載在工程項目營辦階段須執行的各項相關緩解措施,均須徹底並妥善執行。
5.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5.1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批准的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然後才可執行。
5.2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5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04/2003)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摘要、本許可證所要求文件的提交情況、工程項目引致的所有剩餘挖出物料及廢物的類別、數量及棄置地點,以及本許可證條件第2.6項所說明的景觀影響緩解措施及樹木保存工作的監察報告及相片記錄。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4 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須按照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並妥善執行。
5.5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和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核准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透過按本許可證條件第6.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5.6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按本許可證條件第5.4項採取的測量及補救行動的詳情,並納入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以便在工地查閱,或按署長所要求執行。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2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本許可證條件第2.6及4.2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及結果,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6.3 上文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簡介及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 (空氣質素及建築廢料) 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84/2004
附件1
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須執行的緩解措施:
文化遺產影響
(1) 按照標書所列要求保存工地內所有古蹟。
(2) 由文化遺產專家編製詳細研究報告,內容包括歷史資料、測量繪圖、攝影記綠及用作歷史證明的詳細參考資料,並按照古物及古蹟條例 (第53章) 提交當局批准。
(3) 在工程展開前,把詳細說明、建造工程和緩解措施的圖則及實施計劃提交古物及古蹟辦事處批准並監察。
(4) 按照國際標準保存歷史建築物,並遵行相關法例、標準、憲章及規劃指引。
(5) 除古物及古蹟辦事處評為小型的工程外,只可為歷史建築物進行可修復的改建或加建工程。
(6) 在建造及挖掘工程期間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免損毀歷史建築物。在工地內進行整項建造工程期間,一名註冊結構工程師會設計及監督結構監察系統。
(7) 由保存文物專家製備全面管理計劃,當中包括一份建築文物維修指引,以供前水警總部營辦時使用。
(8) 定期實地視察建築文物的外部地方,內部裝飾和室內地方,確保能持續監察建築物的狀況。
(9) 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向古物及古蹟辦事處申請定期維修的許可證。
(10) 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不得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以保護古蹟的完整結構。
(11) 當前水警總部主樓的樁柱即將貫穿基岩時,須盡量避免於樹木及主樓附近同時開動管樁,以保護古蹟的完整結構。
建造階段的景觀及視覺影響
(12) 在建造工程期間沿工地界線豎設裝飾圍板,提供統一的邊界外貌及界面,以隔開工地範圍。
(13) 沿需保留的樹木設立長度為樹冠直徑一半的預防區域,並在該區域設置圍欄。
(14) 禁止在預防區域內貯存物料 (包括燃料)、駕駛建築車輛,以及為設備 (包括混凝土攪拌機) 補充燃料及進行清洗。
(15) 拔樹或工地平整工程會影響需保留的現有樹木根球,因此在展開有關工程前,須用三個月時間分階段為需保留及移植的樹木修剪根部。修剪範圍為樹冠跨距的一半。
(16) 根據疏伐樹冠的原則,修剪需移植及保留的現有樹木的椏枝,以保持樹木的形態及觀賞價值。
(17) 當現時種有植物位置的地下水位降低 (尤其在挖掘工程期間),向現有植物澆水。
(18) 在建造階段完成後,修飾及修復受損植物至工程前的原貌,或按情況以相同品種、大小及形態的植物取代,使切合受影響區域的設計意念。
(19) 凡影響需保留及移植樹木的所有工作,均須小心監察,當中包括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預備樹木、執行防護措施及進行健康監察等各個主要階段。
(20) 樹木移植及種植工作應由認可園景承辦商執行,並由合資格園林建築師現場視察及批准。樹木保護 / 移植規定會在合約文件中列明。
營辦階段的景觀及視覺影響
(21) 保留具歷史價值兼美化該地點和附近的景觀及視覺景象的樹木。
(22) 修復主樓並建造園景花園,以增強該地點的景觀特色及質素。
(23) 在主樓以南興建廣場,以增加人流及擴闊建築物的景觀。
(24) 如情況許可,沿廣東道 (北京道1號至梳士巴利道交界處) 及梳士巴利道臨海路段加種樹木,造成林蔭大道的景觀,以遮蔽部分發展,並為該地點及其所在的市區位置增強主要的綠化帶效果。
(25) 廣東道的發展及擴闊工程所引致的新鋪路工程,會顯著改善研究範圍內街道的景觀及視覺景象。
(26) 按照批地條件及工務局技術通告第14/2002號,須把詳細的景觀影響及樹木保護建議提交相關政府部門批准。
(27) 所有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工程,均由工程項目倡議人支付費用、執行、管理及維修保養。
(28) 一名合資格或已註冊的園林建築師會參與設計、建造工程監督及監察的工作,並在保養維修期間監察建議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包括在工地內進行樹木保護及景觀美化工程) 的執行。
建造階段的空氣質素影響
(29) 貨車車速限制於每小時8公里以內。載有易生塵埃物料的汽車往返工地時,須以帆布覆蓋物料並不得超載。
(30) 在工地進行易生塵埃工程時,須每天至少灑水4次以抑制塵埃,並在有需要時向所有塵埃排放源灑水。天氣乾燥時須增加灑水次數。
(31) 盡量減低傾卸挖出物料的高度,以免卸下物料時揚塵。
營辦階段的空氣質素影響
(32) 在鮮風抽取點與行車道之間維持充足的緩衝距離。
(33) 在休憩用地與行車道之間維持充足的緩衝距離。
建造階段的噪音影響
(34) 使用產生較低聲功率級的寧靜機動設備。
(35) 沿東面邊界設置工地圍板,用作隔音屏障。圍板須為4至6米高,並具有足夠表面密度 (每平方米10至15公斤)。
(36) 採用具有足夠表面密度 (每平方米10至15公斤) 的隔音罩及臨時隔音屏障 (垂直式及懸臂式)。
(37) 因應地形由西向東進行挖掘,使原本的平台可用作有效的隔音屏障。
(38) 為高噪音設施安裝合適的隔音屏障 / 隔音罩。隔開並安裝所有機電設施,以免對四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如漢口中心) 造成任何不可接受的影響。在可行的情況下完全密封所有高噪音設施,或把設施移近工地的西面,並妥善地遮擋噪音源頭 (尤其在東面)。
建造階段的水質影響
(39) 進行挖掘工程時,須把對水質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減至最低。承辦商採用的方法,須對工地內外、運送路線和裝卸、挖泥及傾卸地區的水質構成較少影響。
(40) 依照環境保護署署長批出的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第1/94號《建築工地排水渠》所載的指引,負責所有緩解措施的設計、建造、營辦及維修保養。承辦商須把緩解措施的設計提交工程師批准。
(41) 控制工地內所有由地基工程產生的地面徑流、控制塵埃及清洗車輛等。
註:
(a) 上述緩解措施摘自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04/2003)。
(b) 上述緩解措施的目的在於並涉及保護文化遺產地點 (即法定古蹟-前水警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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