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94/2004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94/2004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環境許可證編號EP-194/2004
批予MTR Corporation Limited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19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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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Project Profile - "Proposed
Modifications to the Existing Ventilation Shafts of the MTRC Kowloon
Station" 地鐵有限公司九龍站通風井改善工程" (登記冊編號:PP-219/2004 )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24
July 2004 (Reference: Ax(17) to EP2/N9/A/18)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2004年7月24日發出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檔案編號:Ax(17)to
EP2/N9/A/18)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2 August 2004 (Application No. AEP-19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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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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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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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 區偉光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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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Proposed modification
to the existing ventilation shafts of the MTRC Kowloon Statio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議建地鐵有限公司九龍站通風井改善工程(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Due to operational
requirement, two ventilation shafts (N1 and S1) located at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side of the existing podium of the MTRC Kowloon Station shall be
modified. 為符合營運需求,位於地鐵九龍站現有平台南北兩面的通風井
(N1及S1) 須進行改善工程。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podium of the MTRC
Kowloon Station. 地鐵九龍站平台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purpose of the
ventilation system is to supply and exhaust air for passenger safety and
comfort. The fans connected to
the vents are located under the ventilation shafts and connected to the
trackway or platform. The proposed
modification involves reducing the heights of the ventilation shaft, changing
the direction of the discharge from sideways to upward, and installation of
silencers for ventilation shafts N1 and S1. 裝置通風系統的目的,是為地鐵站進氣和抽氣,以便為乘客提供安全和舒適的環境。通風口的風扇現設於通風井之下,與路軌和月台連接。建議進行的改善工程,包括降低通風井的高度、把側向的排氣口改向上,以及為通風井N1及S1加裝滅聲器。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 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以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19/2004)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文件,以及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9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許可證持有人只可使用低噪音機動設備,例如刀片切鋸機及土芯鑽探機,以拆除通風井N1及S1的多餘部分。
2.2 許可證持有人在拆除通風井的多餘部分期間,須於月台通風井N1及S1的位置豎設流動隔音屏障。隔音屏障的表面密度最少為每平方米20公斤或具相同隔音效能的密度,以圍隔刀片切鋸機及土芯鑽探機,避免在地鐵九龍站平台鄰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包括擎天半島、漾日居、凱旋門和君臨天下四個住宅發展項目) 直接看到刀片切鋸機及土芯鑽探機。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為通風井N1及S1加裝滅聲器。
2.4 通風井N1及S1改建後的高度不得超出主水平基準22.9米。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94/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