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 EP-196/2004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EP-196/2004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Landslip preventive
measures division 3,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OFFIC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土木工程拓展署轄下土力工程處/防止山泥傾瀉部3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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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P-19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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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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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oject Profile - 工程項目簡介 -
2.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1 August 2004 (Application No.:
AEP-196/2004)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4年8月11日提交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 AEP-19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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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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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P-196/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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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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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ter
Reference: (18) in EP2/G/Q/133 Pt.1
Date:
22 July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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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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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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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 區偉光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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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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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No. CE 75/2001 (GE), 10-Year Extended LPM Project, Phase 3, Package C,
Kowloon and Northern New Territories Landslip Preventive Works on
Government Slopes and Related Studies – Investigation,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合約編號CE75/2001
(GE) 延續十年的防止山泥傾瀉計劃第三期第C組,位於九龍及新界北的斜坡之防止山泥傾瀉工程 - 勘測、設計及建造。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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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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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arry out landslip preventive measures for government slopes at Northern
New Territories involving earthworks within country parks and
conservation areas. 在新界北的政府斜坡上進行防止山泥傾瀉工程,涉及在郊野公園及自然保育區內之土木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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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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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ong
Bridge’s Pool Road, at Kau Tam Tso and Sheung Wo Hang.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s 1 to 5 of this Permit. 新娘潭路沿線、九担租和上禾坑一帶。工程項目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一至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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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Landslip
preventive measures on 5 government slopes (Features Nos. 3NE-C/CR181,
3SE-B/C131, 3SE-B/C67, 3SE-B/C51 & 3NE-C/C223). The works comprises
installation of soil nails, construction of toe walls and landscaping
works. Refer to Figures 6 to
10 for details.
在五個政府斜坡上進行防止山泥傾瀉工程〔編號:3NE-C/CR181,
3SE-B/C131, 3SE-B/C67, 3SE-B/C51 & 3NE-C/C223〕。 工序包括裝設固土釘、石坡鞏固措施及景觀美化工程。細節請參閱圖六至圖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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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以及郊野公園條例
(第208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條例登記冊內的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16/2004)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兩星期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的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工程項目的建造須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一至圖五指示位置內進行。
2.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4個星期把3套緩解措施建議提交署長批准,以便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原地保護已成長的樟樹或其他具保育價值的品種。任何移植工作或其他措施,均須在提交文件內列出理由,證明有需要執行。獲批准的提交文件說明的各項建議,均須徹底執行。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4個星期把3套詳細監察計劃提交署長批准,當中描述在鄰近3NE-C/C223 號人造斜坡的地方所取得的蝙蝠記錄。建議須包括下述資料:
(i) 基線調查及監察計劃的資料;
(ii) 緩解措施包括建造活動及時間的限制,及其他在建造工程期間減少滋擾的措施;
(iii) 蝙蝠窩的詳情,例如:蝙蝠窩的結構(即大小及形狀),蝙蝠窩的位置,設置時間表及所需的預備工程;以及
(iv) 如發現上述建議緩解措施不可行或失敗所需採取的應變措施。
獲批准的提交文件說明的各項建議,均須徹底執行。
2.4 在3NE-C/C223 號人造斜坡使用的噴漿,應在符合安全及工程標準情況下盡量減至最少。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4個星期把3NE-C/C223
號人造斜坡景觀建議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建議須包括有關地點、設計詳情、執行計劃、維修保養及管理作業表,以及比例1:200或其他合適比例的圖則,以展示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這些措施須包括景觀美化及補償種植工作、工程斜坡的敏感設計,並證明工程項目造成的景觀及視覺影響能配合現有的天然環境。獲批准的提交文件說明的各項建議,均須徹底執行。
2.5 工程項目的工地引致的污水,須以使用化學劑清理的廁所或其他類型不會原區排放廢水的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2.6 至少高2米的工地圍板須沿3NE-C/C223 號人造斜坡的工地界線豎設,以便在建造工程期間保護鄰近的法定古迹鏡蓉書屋。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96/2004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96/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