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A (條件第2.5項所述)

 

工地徑流所產生環境影響及建造工程期間其他潛在水質污染的緩解措施

 

(a)     地面徑流

 

(i)      建造工地的地面徑流須流經妥為設計的泥沙 / 淤泥 / 油脂清除設施 (如隔沙池、隔泥池、隔油池及沉澱池),然後才排入雨水渠。工地內須設置排水道、土堤或沙包防護屏障,以便把雨水妥為導引排入這些淤泥清除設施。

 

(ii)      進行工地平整工程和土木工事之前,須先行建造截水井及周邊水道。

 

(iii)     淤泥清除設施、排水道及沙井須維修保養,至少每星期清理一次沉積的淤泥及砂礫,在暴雨開始落下及結束之後亦須清理,以確保這些設施在任何時間內均能發揮作用。

 

(b)     一般建造活動

 

(iv)     可能污染集水區的物料,不得存放在集水區內。在暴雨期間,存放在工地內的建築材料 (如石料及沙) 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並須採取措施如設置沙包防護屏障,以防止建築材料、泥土、淤泥或碎屑沖入任何排水系統。

 

(v)      不得在集水區內使用化學品,包括除害劑、肥料、消毒劑、除臭劑及殺蟲劑,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vi)     在施工範圍和建造工地的所有地方,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須處理並棄置工地的碎屑和垃圾,以免混入水中,對水質造成影響。工地內臨時存放的挖出物料,在暴雨期間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任何來自建築材料或挖出物料的沖刷物應經沉澱池導引入排水系統。

 

(vii)    雨季期間須減少挖土。所有挖掘或回填表面須予保護,以防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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