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13/2005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13/2005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地鐵有限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13/2005
|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ject Profile – “Provision of a Temporary
Helipad at Tea Garden, Ngong Ping for the Tung Chung Cable Car Project
” (Register No.: PP-241/2005) 工程項目簡介 ― “昂坪茶園臨時直升機升降場(東涌吊車項目)” (登記冊編號:PP-241/2005)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22 March 2005 referenced
EP2/N9/Q/83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發出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檔案編號EP2/N9/Q/83 |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3.
Tung Chung Cable Car Project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Final)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Executive Summary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 AEIAR-074/2003) 東涌吊車項目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最終)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行政摘要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下稱“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
4.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9 June 2003 referenced EP2/N9/Q/83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三年六月九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EP2/N9/Q/83
5.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23 March 2005 (Application No.: AEP-213/2005) 許可證持有人於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提交的許可証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13/2005) |
|||
|
20 April 2005 |
|
||
|
Date 日期 |
|
(Simon
Y. M. HUI)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許一鳴代行) |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Provision
of a Temporary Helipad at Tea Garden, Ngong Ping for the Tung Chung
Cable Car Projec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昂坪茶園臨時直升機升降場(東涌吊車項目)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Provision
of a temporary helicopter landing pad and refueling stop within 300m
of residential development and in a conservation area at Ngong Ping. 於住宅發展三百米內和昂坪自然保育區內,設立一個臨時直升機升降點和燃料補給站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ea
Garden, Ngong Ping. 昂坪茶園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Project mainly consists of the formation of a temporary helipad, with
area confined to 20m x 20m, for the use and refueling of 1 or 2 helicopters. 工程項目主要興建一個面積20米 x 20米內的臨時直升機升降場,以供一或兩架直升機使用和補給燃料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民航條例(第448章)及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241/2005)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及工程項目營辦前,以書面方式把施工及營辦日期通知署長。施工及營辦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工程項目只可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位置建造及營辦,其面積不得超過20米乘20米。
2.2 不得為進行工程項目的工程,而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外闢建臨時通道或運料路;不得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外堆存建築物料;不得砍伐工程項目的工地外的樹木。
2.3 不得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範圍內以混凝土鋪設路面。
2.4 不得使用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241/2005)所建議的“LAMA”型號直升機。只可使用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241/2005)所建議的“KAMOV KA-32A12”型號直升機,或署長同意其他較寧靜的直升機。在任何時間,工程項目的工地內運作的直升機不得多於一架。
2.5 工程項目在開始營辦八個月後,便須終止營辦。
2.6 不得在晚上7時至翌晨7時之間,以及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任何時間營辦工程項目。
2.7 工程項目使用的直升機,均不得在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241/2005)所建議及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飛行範圍外運作。
2.8 不得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貯存多於4
000升的飛機燃料。貯存飛機燃料的容器,須存放於臨時的防水構築物內。臨時構築物的地面須妥為設計,使其容量不少於4 000升,以阻隔飛機燃料意外溢出構築物外。
2.9 如發生飛機燃料溢漏事故,須執行詳列緊急應變程序的東涌吊車項目緊急應變計劃。
2.10 工程項目引致的廢物、棄土、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均不得傾倒於環境易受破壞地區內,這些地區包括北大嶼郊野公園、南大嶼郊野公園、昂坪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鳳凰山特別地區與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以及昂坪自然保育區。
2.11 在工程項目終止營辦後的2個月內,須適當地噴草及栽種植物,使工程項目的工地及所有受影響的地方恢復原貌。
2.12 東涌吊車項目的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計劃的適用和推行範圍須予擴大,以包括工程項目在內;須在昂坪青年旅舍定期量度直升機的噪音,以核實噪音水平及直升機噪音緩解措施的成效。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向署長存放經更新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該手冊須包括監察及審核規定、事件/行動計劃,以及直升機噪音投訴的處理方法。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根據條例第26(2)條,任何人如應緊急情況和為公眾安全或公眾衞生起見而作出一項行動,則該人雖已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亦不屬犯罪。
10.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