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19/2005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HIGHWAY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路政署(下稱 "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1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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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1) (2) (2) (3) (3) |
Project Profile –
“Castle Peak Road Improvement between
Area 2 and Ka Loon Tsuen, Tsuen Wan, Construction of Reclamation West of
Tsing Lung Tau” (Register No.: PP-245/2005) 工程項目簡介 – “荃灣第二區與嘉龍村之間的青山公路改善工程, 於青龍頭以西建設填海區” (登記冊編號: PP-245/2005)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18 May
2005 (Reference: (47) in Ax (6) to EP2/N2/C/30 ) 署長於2005年5月18日
發出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 (檔案編號 :
(47)
in Ax (6) to EP2/N2/C/30)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24 May 2005 (Application No.
AEP-219/2005)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5年5月24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AEP-219/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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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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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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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 Hon-me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黃漢明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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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荃灣第二區與嘉龍村之間的青山公路改善工程, 於青龍頭以西建設填海區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o construct a 0.58 ha extension to existing
reclamation at Tsing Lung Tau. 于青龍頭現存填海區擴建0.58公頃的新填海區。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West of Tsing Lung Tau, Tsuen Wan. The location and scope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荃灣青龍頭以西。工程項目的位置及範圍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comprises: 1.
construction
of a 0.12 ha reclamation to the east of Grand Bay Villa; 2. construction
of a 0.46 ha reclamation to the west of Grand Bay Villa; 工程項目的範圍包括: 1.
在龍濤花園以東建造0.12公頃的新填海區; 2.
在龍濤花園以西建造0.46公頃的新填海區。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包括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245/2005)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的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展開工程項目須採取的措施及提交的文件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下文條件第2.3項所述的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45/2005)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存放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45/2005)
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下文條件第2.3項所述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個環監計劃的工作,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及/或按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245/2005)的規定提交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45/2005)
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環監手冊提交署長批准。環監手冊須訂明環監計劃的詳情,尤其包括下列各項:
a. 監察下文條件第3.2項所述龍濤花園入住情況的機制,以及如龍濤花園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有人入住,通知署長的程序;
b. 環境小組組長及獨立環境查核人的職責;
c. 工程項目組織及建造活動編排的資料;
d. 工程項目的施工時間表,及記錄環境影響(特別是海水水質影響)所需的環監計劃;
e. 在未能符合工程項目的環境表現標準,特別是有關海水水質的標準時,檢討污染源及工作程序的規定;
f.
環境監察準則及其技術要求,特別是有關海水水質所需監測的參數、取樣程序及監察設備、實驗室的測量及分析工作、監測站的地點、基線監測、影響監測、事件及行動計劃,以及實施緩解措施等;
g. 環境審核規定;
h. 記錄環監數據的規定及適當的匯報程序;以及
i.
處理投訴的程序。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3.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期間須採取的措施
3.1 只限在防沖刷護坦挖掘海泥。
3.2 不得同時使用多於2部浮式起重機進行挖掘海泥工程。在龍濤花園以東及以西的填海區,每日最高挖泥量分別不得超過1 000立方米及2 000立方米。
3.3 所有填土作業均須在石填料及護面塊石的背後進行。
3.4 須使用緊密閉合的抓斗,以減少幼細的海泥因懸浮作用而流失。
3.5 在建造工程期間,須沿填海區設置淤泥屏障,以控制施工範圍內的海泥懸浮。
3.6 在建造工程期間,須按上文條件第2.3項所述核准環監手冊的規定,執行海水水質監察及審核計劃。
3.7 在建造工程期間,須遵行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245/2005)第2.1節所訂明和圖3a及3b所示的建造方法。
3.8 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每兩小時在用作進出工地的運料路上灑水,使整段路面保持濕潤。
3.9 工地內行走的車輛,車速不得超出每小時10公里。
3.10 從食堂廚房包括洗滌盆、洗滌槽及地面排水渠收集的廢水,須經隔油池排放到公共污水渠。除沙泥清除設施外,停車處的排水系統亦須設有截油器。
3.11 如上文條件第2.3a項所規定的監察結果顯示龍濤花園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有人入住,便須採取下列噪音緩解措施:
a. 須豎設物料表面密度最少為每平方米7公斤的5米高臨時隔音屏障,以遮擋位於青山公路的龍濤花園外牆及龍濤花園的西面外牆(如圖2所示);
b. 每當抓斗挖泥機在龍濤花園以西的填海區相距龍濤花園50米之內運作時,相同範圍內的陸上機動設備便須停止運作;以及
c. 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245/2005)所述為龍濤花園而設的其他各項建築噪音緩解措施。
4. 環監規定
4.1 環監計劃須按照核准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執行。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監手冊內載的資料及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4.2 取樣及測量工作均須按照核准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
(a) 進行海水水質基線監測;以及
(b) 進行噪音及海水水質影響監測。
4.3 如有需要,須徹底及妥善執行核准環監手冊所說明的補救行動。
4.4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按本許可證條件第4.2及4.3項採取的測量及行動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
4.5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向署長提交環監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的報告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6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 (超出) 相關環境表現規限 (行動及極限水平) 情況的摘要。提交的報告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7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5.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核准環監手冊、環監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包括堆存及移走公眾填料)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